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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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定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6月29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定西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时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坚持“政府划拨土地、企业配建移交、公办普惠为主”的原则。

政府无偿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建成配套幼儿园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县区政府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的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中心城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由安定区政府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查、验收环节要将教育部门列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定政办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科、室、中心,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机关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0日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点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定西的重要一年。

做好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坚持”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高质量追赶发展大局,立足“坚强前哨”和“巩固后院”的功能定位,对标实施“转追”工程,开展“五学五比五看”行动,锻造“四能”干部队伍,深化“五型”机关创建,不断促进“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为建设“敢干事、能干事、善干事、要干事”的实干政府提供坚强保障。

一、持续加强政治建设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两个确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强化思想理论武装。

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精心制定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每周五“固定学习日”制度,扎实开展学思想、学政策、学业务、学制度、学先进“五学”活动,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定政办发〔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消费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千方百计把疫情防控中被抑制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催生的新兴消费壮大起来,让消费更好支撑经济平稳运行,让内需更好拉动经济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年初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4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消费稳增长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现就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拓展存量、创造增量,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实施促进消费增长专项行动,推动商品消费提档升级、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消费环境优化提升、消费预期明显改善,更好发挥投资带动消费效应,多措并举促进消费回升,不断增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坚持消费引领、市场主导、审慎监管、绿色发展基本原则,通过一系列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消费加速增长,全面活跃商贸流通,繁荣各类市场,稳定消费预期,稳定社会生活秩序。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定政办〔2019〕142•【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9日定西市推进消费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中共定西市委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方案》精神,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结合定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精神,以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解决制约我市消费市场不能有效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消费需求、消费平台难以有效支撑居民消费预期改善和消费层次提升、消费平台建设滞后于消费提质扩容需要等问题,不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业态结构布局、提升配套服务功能,培育形成特色鲜明、竞争有序、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消费平台体系。

(一)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合理布局。

按照“四核三区”的市场空间布局和建设十大专业化市场体系的要求,支持消费品市场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县域消费中心,建设一体化的商贸流通体系。

——保障基本,多元供给。

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和消费层次提升为目标,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和服务消费为重点,建设适应中高低多个层次消费群体的消费平台。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

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以下提出废止的34件文件中2件因出台了新文件而替代替

以下提出废止的34件文件中2件因出台了新文件而替代替
定行署办发〔2003〕45号
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
19
定西市农业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06.1.17
定政发[2006]3号
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20
定西地区农村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02.3.18
定行署办发〔2002〕11号
执行时间过期
21
定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05.12.30
定行署办发〔2002〕17号
执行时间过期
13
定西市马铃薯产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06.9.27
定政办发〔2006〕79号
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14
定西市信用村(镇)和信用户评定办法
2005.10.17
定政办发〔2005〕148号
被(定政办发〔2009〕164号)内容涵盖
15
定西市银行业诚信客户评选办法
2003.5.20
定行署办发[2003]44号
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25
定西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12.18
18号令
执行时间过期
26
定西市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5.7.14
定政办发〔2005〕77号
执行时间过期
27
定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5.3.31
21号令
定政发〔2005〕124号
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2
定西市公立医院设置扶贫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2007.11.6
定政办发〔2007〕122号
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3
定西地区退耕还林工程考核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定政办发〔2015〕156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定政办发〔2015〕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市农民工各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努力与全省、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35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60万人(次)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引导性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次)以上,年均培训20多万人(次);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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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14]93号
【发布部门】定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4]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支持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包括软贷款(用于项目资本金)资金和中长期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全市贷款资金依托省扶贫棚改公司统一承贷,并承担贷款资金划转和统筹还款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项目实施主体,即用款人,并督促指定的用款人按期将还款资金归集至省扶贫棚改公司,用于统一还款。

第五条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贷款原则
(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

各县区在自愿申报贷款额度时,根据本县区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本县区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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