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推荐下载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6号各市、县(市、区)招标办、交易中心:为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有关招投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2015年招投标工作要求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计划,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改进技术标评审方法和评委抽取通知,切实规范评标活动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为推行技术标暗标制提供了条件。
实践证明,实行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对于保障评标活动客观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5月份开始,在苏州市、扬州市试点技术标暗标制和横向评审;7月1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中推行,2015年年底实现暗标制和横向评审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所有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全覆盖。
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应尽可能简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尽可能堵塞漏洞,6月1日起调整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抽取时间。
远程异地评标开始时间仍然安排在每天上午,副场及评委预约统一调整为前一天下午2点以后,第二天由系统自7:00开始自动通知评委,通知人数不足者由主场在第二天上午9:00前补抽。
非远程异地评标评委抽取时间为开标当日9:00以后。
所有项目评委抽取通知后的打印时间一律确定为评标开始时间。
二、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进一步维护招投标公信力目前,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未招标内定承包人,先进场施工后招标补办手续的问题。
个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了解勘察代理项目情况,更有甚者明知项目已经实施,却仍按照招标人意图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严重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为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打击虚假招标行为,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标前现场勘察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初步发包方案备案或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应对项目或标段现场条件进行勘察,拍摄现场照片,认真填写标前现场勘察表(样表见附件,自行组织招标的由招标人办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正>苏建规字[2014]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
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
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7页(P41-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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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1日以粤建规范[2017]2号印发) [J], ;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 [J],
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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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
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五条形式性评审。
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六条评标入围。
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0%~100%,具体数值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24.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模板】

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1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交易中心: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串通涨价、恶意压价等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规定,对苏建招办[2014] 8号文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如下调整:1、第六条(一)投标报价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增加下列第四种方法: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Q1+B×Q2 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招标人可以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2、第六条(一)投标报价说明1中“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的分值不低于0.3分,……”调整为“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0. 1〜0. 3分,……”3、第六条(一)投标报价说明3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调整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方法四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aa859925c52cc58ad6bec2.png)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标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标准招标投标程序〔一〕发包准备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
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
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躲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苏建规字〔2014〕3号

【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3号)( 发布时间:2015/5/26 访问次数:247 ) 【打印】【关闭】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管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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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远程异地评标(以下简称远程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远程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国有资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或者评审时间有可能超过八小时,不适宜采用远程方式评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第五条远程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评标现场为副场。
主、副场均应当设在交易中心。
省辖市市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本市以外的省辖市交易中心作为
副场,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应当以本县(市、区)以外的交易中心作为副场。
第六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为远程评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制定和发布远程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数据交换标准内容主要有电子标书格式、远程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评标专家抽取信息、开标信息、评标信息等。
第七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评标管
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以及相关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登记台账等工作。
各地远程评标专职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应当及时查看维护本地机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机位,应当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
第八条各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类别核定标准要求配备评标
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指纹识别等设备,保证远程评标顺利进行。
第九条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开始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天上午。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随机确定副场及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并由主场管理人员抽取、通知主场和副场的评标专家。
通知结果在评标前1小时交互到主场。
第十条如遇网络中断等特殊情况,无法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抽取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人工方式确定副场,并由副场代抽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通过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及时通知主场,并由主场补充抽取、通知。
第十一条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主场评审技术标的专家成员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各地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协助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远程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实现身份认证与文件签署等。
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到当地交易中心领取CA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远程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主场、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前,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在评标系统中设定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的最短评标时间;评标专家必须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主场管理人员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相关评标数据将实时传送到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并作为评标专家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
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某些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远程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主场和副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表决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十七条实行远程评标的工程项目需要进行评标复议的,经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远程或者集中复议。
第十八条各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评标活动台帐,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到在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中登记的专家银行卡帐户,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
担。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在缴纳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出示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凭证。
远程评标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为:跨省辖市且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超过500元/人次,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
省辖市范围内远程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评标现场监管人员应当加强对远程评标专家工作质量的考核,实行一标一评价。
评标完成后,主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要制定完善关于远程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加强对远程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招投标综合监管系统自动记录各地远程评标的数据,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各地交易中心远程评标配合次数,评标机位应当开通和实际开通的数量和比例,并列入年度考核和分类定级评价指标。
年度开通率低于80%的全省通报批评,年度开通率低于70%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