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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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一、引言大中型灌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大中型灌区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灌区内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

2、因地制宜:根据灌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壤特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科学用水:遵循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质量优先:确保灌溉水质符合农业生产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管理目标1、保障农业灌溉用水需求,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2、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灌区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

4、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管理机构设置成立灌区管理局,负责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下设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农业服务等部门。

(二)职责分工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

2、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水资源分配方案,监测水资源的使用情况,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农业服务部门:为灌区内的农户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种植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工程设施管理(一)建设与改造根据灌区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和改造计划。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运行与维护建立健全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操作流程和维护标准。

定期对渠道、泵站、闸门等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三)安全管理加强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员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Word格式)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Word格式)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第三条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推进、规模发展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

项目审批(核准)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申请。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发展节水灌溉,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区、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第三条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续建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并相应安排部分田间节水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联合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平均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生产能力1公斤以上;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第六条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5、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3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来源: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一、总则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提升大中型灌区的管理水平,确保农田灌溉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灌区规划与设计1.灌区规划灌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灌区的地理环境、水资源潜力、需水量以及农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保灌区规划科学合理。

规划应明确灌区边界、主要灌溉渠道和节点,同时考虑到水土保持、水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灌区设计灌区设计应确保灌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设计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勘测和数据分析,确定合理的灌溉定额和灌溉周期。

设计方案应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灌溉设施的耐用性,并合理设置监测和控制设施。

三、灌区管理1.灌溉计划制定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作物的需水特点和气象条件,制定灌溉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灌溉定额、灌溉时间和灌溉方式等,以保证灌溉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灌溉设备管理灌区管理单位应对灌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鼓励灌区使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设备,如滴灌、喷灌等,以提高灌溉效果和节约用水。

3.水资源管理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办法,确保灌区用水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资源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灌溉水的调度。

4.灌溉效果评估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灌溉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灌区的灌溉效果和农田的产出情况。

评估结果可用于调整灌溉计划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灌区的综合效益。

四、灌区维护和修复1.灌溉渠道维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定期清理灌溉渠道,修复渠道漏损和破损,保证灌溉渠道的畅通和安全。

对于老化和损坏严重的渠道,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改建。

2.土壤保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土壤保护工作,推广有机肥料和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

3.生态环境保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灌区周边的湿地、水源地和水生态系统。

禁止在灌区范围内进行破坏性开发和污染性活动。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嘿,朋友!咱们来聊聊大中型灌区管理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大中型灌区就像是一个巨大的农田“厨房”,得好好打理,才能给庄稼们“端”出营养美味的“大餐”。

那怎么管理好这个“厨房”呢?先说水源这一块。

水源那可是灌区的“生命之源”啊!就好比人的血液,得新鲜、得充足。

得时刻盯着水从哪儿来,水质咋样,水量够不够。

这要是出了岔子,不就像做饭没了水,干着急嘛!得像爱护宝贝一样保护水源,不能让它被污染了,不能让它随便流走浪费掉。

你说是不是?再说说渠道。

渠道就像是“送餐的通道”,得保证畅通无阻。

要是渠道堵了、漏了,那水不就送不到该去的地方啦?这就好比快递小哥的路被堵了,包裹没法按时送达。

所以要经常检查渠道,有问题赶紧修,不能拖拖拉拉。

还有设备管理,那些水泵、闸门啥的,都是灌区的“得力助手”。

得定期给它们做“体检”,该保养的保养,该换新的换新。

不然关键时刻掉链子,那可就麻烦大了!这就跟你的爱车一样,不保养能行嘛?再说人员管理。

管理灌区的人得有责任心,得懂行。

不能是个“糊涂蛋”,啥都不知道。

要给他们培训,让他们知道自己该干啥,怎么干好。

不然一群“门外汉”,能把灌区管出个啥样?另外,信息化管理也不能少。

现在都啥时代啦,得用高科技手段。

就像有了导航,能清楚知道哪儿堵车,哪儿通畅。

通过信息化,能实时掌握灌区的情况,有问题及时解决。

这多方便,多高效!还有啊,资金也很重要。

没有钱,啥都干不了。

得合理规划资金,该花的地方不能省,不该花的地方也不能乱花。

这就像你过日子,得精打细算。

总之,大中型灌区管理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都做好。

只有这样,才能让灌区发挥最大的作用,让庄稼茁壮成长,让咱们的粮食有保障。

朋友,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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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
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

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项目安排下达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
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

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项目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充分体现节水型、生态型等现代灌区建设理念,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将稽察、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后续中央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审批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全面实施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
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验收、全面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备核。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理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深化灌区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对改造完善的灌排工程设施要及时确权划界,建立管护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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