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收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有需要的孩子得到一个温暖的家庭,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收养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孤儿、失依儿童无家可归的困境,同时也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提供了一个领养孩子的途径。
在当今社会,收养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儿童、亲情等多个方面,对社会稳定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收养制度的实施为那些无亲无故的孩子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一个家庭、父母的关爱,得到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对于那些无法生育的夫妇来说,收养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领养一个孩子来满足自己对家庭和亲情的渴望。
收养制度为社会中的不同群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让他们在互助与关爱中共同成长。
1.2 问题引出收养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孤儿、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当前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收养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一些收养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制度进行人口贩卖活动,严重侵犯了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些领养家庭在收养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虐待儿童等不当行为,对被收养儿童造成了严重伤害。
现有的收养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和保障不足的情况。
一些收养机构对领养家庭的资格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资格的家庭通过程序领养儿童。
一些被收养儿童在领养后缺乏必要的心理和生活保障,导致他们生活困难,心理受创。
我国的收养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亟待加强监管和改革完善。
只有通过建立更健全的收养制度,加强监管和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生存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出台改革措施,促进我国收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 正文2.1 收养制度的缺陷收养制度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 认为悲剧可以避免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推荐阅读: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面试辅导简章面试不过全退/bkzt/2013zfgjms/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题/html/2013/09/4682.html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交流群:243848210时事热点:北京开会研讨南京女童饿死事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6月21日,江苏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5名女律师向南京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乐燕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7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透露,目前还没有得到四部门的答复。
与会的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张雪梅认为,我国缺少一个以监护支持为中心的儿童福利体系,涉及监护的支持、监护的监督和监护人权利的撤销和适用。
专家认为悲剧可以避免据报道,两名女童的父母李文斌和乐燕都有吸毒史。
今年2月底,李文斌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6个月。
在他被拘役后,作为两个孩子唯一法定监护人的乐燕,曾不止一次地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有时长达四五天。
今年3月某天凌晨,两名女童中的姐姐李梦雪打开房门出来了。
她光着脚、赤裸着上身、满身大便,跑到小区大院里。
但民警最终将李梦雪交还给了乐燕。
此事引起了社区居委会的注意。
居委会决定对这个家庭进行救济,救济款每月800元左右。
在这两名女童被锁家中3个多月的时间里,民警、社区居委会和女童亲戚都曾救助过她俩。
但是,这最终没有能够挽救两个幼小的生命。
参加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的专家一致认为,这个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此个案的发生应当引起大家的警醒,考虑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立法,避免或者减少类似事情的发生。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尽快完善我国针对儿童保护的主要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Abstract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摘要 (1)引言 (4)正文 (5)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 (5)(一)职业化,多受犯罪团伙胁迫、控制 (5)(二)流浪乞讨儿童呈残障化,自我保护能力弱 (5)(三)流动性强,调查取证难 (6)二、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 (6)(一)经济贫困是根本原因 (6)(二)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 (6)(三)教育功能的不完善 (7)(四)违法犯罪团体唆使未成人乞讨 (8)(五)历史习俗的影响及利益观念的驱动 (8)三、当前解决流浪乞讨儿童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9)(一)从多方面管理、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确 (9)(二)救助体系不完善、救助目标不明确 (9)(三)政府用于救助流浪儿童的经费紧张 (10)(四)救助机构、基层组织、社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力 (10)(五)难以妥善安置流浪儿童 (10)四、如何减少流浪乞讨儿童 (10)(一)实行归口管理 (10)(二)加强归属地负责原则 (11)(三)完善救助体系 (11)(四)法律强制实施 (12)(五)社会参与和监督 (12)五、我国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措施的完善方向 (12)(一)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2)(二)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12)(三)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3)(四)呼吁社会对这起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13)(五)采取宏观经济措施,促进各地区经济和谐发展 (14)(六)多方筹集资金,使救助经费得以保障 (14)(七)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发挥整体协同效能 (14)(八)大力倡导和谐社会,从和谐家庭做起 (15)(九)呼吁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15)总结 (15)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当全世界都在呼吁“保护人权”且对各社会主流群体的人权保护日趋完善,社会各界都享受或开始享受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时,却仍有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许多同龄人享有的权利甚至最起码的温馨,却有着其他同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的经历,他们几乎被孤立于保护社会权利的福祉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

关心关爱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具体措施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我们应该采取具体措施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1.加强政策和立法保障。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福利保障措施。
特殊群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建立完善的强制执行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2.提供全面的教育支持。
特殊群体应该享有与其他孩子平等的教育机会。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建设更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和资源中心,培训更多的特殊教育教师,提供适合特殊群体学习的课程和教材。
4.加强社会保障和福利支持。
特殊群体的生活和福利保障应受到重视。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提供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和福利需求得到满足。
5.加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的行动中来。
政府可以设立志愿者培训机构,培养更多的志愿者,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和资助项目,帮助特殊群体融入社会。
6.加强家庭和社区的支持。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应提供爱和关怀,给予他们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政府应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扶贫工作力度,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7.加强宣传和社会关注。
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境,呼吁社会各界加入到关心关爱特殊群体的行动中来。
总之,关心关爱特殊群体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以上是一些具体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特殊群体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特殊群体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包容的社会。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
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摘要:城市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社会群体,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和和谐发展,古往今来就备受关注。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工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得到发展,但是其救助现状仍令人堪忧,这里通过分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在救助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问题策略一、城市流浪儿童现状及产生原因根据我国政府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儿童。
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数量大,大致达到了100万至150万,他们生存环境恶劣,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流浪儿童的生存手段可以概括为: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劫)。
例如近年来,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了多地政府和社会人士的关注,据新疆社科院一项报告,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中,超过九成是被诱拐离家的,流浪少年儿童大多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南疆地区6~15岁的男孩居多,绝大部分是来自南疆三地区农村贫困、残弱家庭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主要流出地集中在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且呈现数量多,增幅快,分布广的特点。
大多在被拐骗(卖) 后受“蛇头”控制从事违法行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
此外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近两年接纳的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的统计,扒窃、偷窃和窃车的占到了85%,广州市近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已经占到了总数的83%,而四川省民政部公布的2005年四川流浪儿童生存现状中,涉及扒窃、偷窃和窃车的流浪儿童高达流浪儿童总数的92%。
关于儿童乞讨现象的政策建议

浪乞 讨的 生 活 ,但未 成 年 人 缺 乏 自主 、 自控 能 力 ,又 往 往 容 易 成 为 成 年 人行 乞 牟 利 的工 具 ;对 组 织 、指 使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未 成 年 人 或 强 讨 恶 要 的 ;对 于 拐 卖 或者 收 买被 拐卖 的儿 童 ,拐 骗 、租 借 儿 童 ,压 榨 少 年 儿 童 乞 讨 牟 利 的 ;教 唆 未成 年人 违 法 犯 罪 ,或 者 组 织 、参 与带 有 黑 社
行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虽然 规 定 民政 部 门有 遣 返 乞 讨 、流 浪儿 童 的 责任 ,但 并 没 有 明文 “ 止 未 禁 胁 迫 、诱 骗 、利 用 未 成 年 人 乞 讨 的 行 为 ” 。 另外 ,对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缺乏 专 门性 法 律 规 定 。 流 浪 儿 童 是 儿 童 中 的一 个 特 殊 部 分 ,与 其 他 儿 童 的 保 护应 该有 所 区别 ,制定 专 门的 流 浪 儿 童 救 助
适 用 于流 ? f 童 。为 此 ,政 府 有必 要 给 新 修 改 的法 律 条 文 注 入 更 大 的 刚 性 ,形 成 配套 的 、详 备  ̄L l
的相 关 规 定 , 明晰 相关 部 门的职 责 和 问责 制度 ,以 便 从 法 律 、制 度 层 面 根本 杜 绝 这类 现 象 的 发 生 。 与此 同 时 ,应 尽 快 建 立 儿 童福 利保 障 制 度 ,承担 起 保 护弱 势 儿 童 的 国 家 责任 。
会 性 质 的 乞 讨 团伙 等 违 法行 为 的 ,不 论是 否情 节 严 重 ,一 律 构 成 犯 罪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2 形 成 相 关 配 套 规 定 , 明晰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和 问责 制 度 。 应 将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工 作 纳 入 精 神 . 文 明建 设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建 设 及社 会 治安 综 合 治理 工 作的 考 核 内容 。对 预 防 未 成年 人 违 法 犯 罪 工作 不 力和 街 头 流 浪 乞 讨 未 成 年 人数 量 庞 大 ,未 成 年 人 外 出流 浪乞 讨严 重 的 地 区 应 下 达 督 查通 知 书 ,对 造成 严 重 后 果 应 实 施 追究 有 关 领 导 的 责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15•【文号】国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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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立法强制收容流浪儿童
1.治标不治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家庭的功能发生变化,养育能力变弱,许多父母没有时间、精力或者能力来照顾孩子,“这使得传统的以家庭养育为主导的养育模式失灵,而同时,社会照顾模式还未能跟上,这种矛盾形成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困境。
”
程福财说。
在救助中心,许多孩子进来后,不愿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家庭地址,或者说谎,增添了救助工作的难度。
“我们现在的救助工作仍是保护性的,最终目的是送孩子回家,而正是这个‘家’迫使他出来流浪,他自然不愿回去。
”程福财谈到。
青春叛逆期,这样的孩子出来流浪被送回家后,很难再融入当地的生活;他们学习很差,又见过所谓的“世面”,不满于当地困难和单调的生活,通常会选择再次流浪。
强制收容的法规早已废除,连救助都得是被救助者自愿才行。
他们现在的处境是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不但不利于他们今天的成长,也不利于
他们未来的成长。
第二,就他们现在达到的心智发育水平,他们无法对自己作
主,或者由于生活习惯等等,他不愿意接受你的劝导。
第三,对许多孩子来说,
他现在本身就是有这个意愿,他自己也做不到,因为背后已经有人在强制他们。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不是有政府出面,他们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
”
注意分寸,避免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被保护的孩子的权益。
佟丽华介绍说,2003年,国务院推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
标志着
彻底废除了原来的强制救助收容遣送回原籍的救助制度。
然后,我们开始实施
对流浪乞讨人员自愿的救助制度,这个是中国社会发展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进
步。
“为什么制度上我反对强制救助,如果我们再确定一个强制救助的制度,谁能知道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大量的孩子可能被送到一个强制的场所,这是
非常可怕的一个制度设计。
”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认为,所有的强制性都是针对一种非法行为。
控制流浪儿童的犯罪团伙,那个是我们要强制的对象。
但是本身对流浪小孩进
行救助,可不可以强制呢?周安平认为,强制必然带来一些必要的手段,这种
手段可能会给小孩带来一种身心伤害。
“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强制的手段对小
孩子带来的身心的负面影响,恐怕远远是我们没有估计到的。
采取强制的办法,
也许从我们的眼睛里消失了一个流浪儿童,但是他可能从心里滋生一种对社会
的仇恨,是最可怕的。
”
佟丽华说,“比如父母虐待孩子是违法行为,为什么不制止?有的父母根本不承担这样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有的家庭非
常贫穷,确实养不起孩子,这样的孩子,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给基本的物质上
的帮助?实际上我说的是,违法行为的父母要受到追究。
还有一些就是父母确
实家庭非常贫穷,这种情况不能回避。
那么针对这样的家庭,我们当地的政府
就要给物质上的帮助。
”
佟丽华谈到,很多强迫乞讨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父母和亲戚,一些司
法机关认为父母强迫他乞讨,我怎么打击他呢?由于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导致处理很多案件的时候手软,有些时候就不管。
“我想就这个平台说,司法机关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应当毫不客气地、毫不手软地去打击这些利用孩子乞讨的案件,这些犯罪人,哪怕他是父母,他也要去坐牢。
”
我特别赞成对反复流浪的孩子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一旦这个孩子选择和习惯了流浪生活的话,对他的成长是非常可怕的。
儿童优先是一个原则,而且它是一个国际公约,当我们真正把孩子利益放在优先的问题上,这些问题是会加快解决的。
因为孩子不能等待,他们正在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