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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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知识培训资料

一、食品采购、存贮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4、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5、冷藏是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冷藏、冷冻有严格的温度区别。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而冷冻是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坚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食品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二、食品加工、烹制、提供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操作人员进入凉菜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凉菜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5、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用具应专用。

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存放。

7、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三、餐用具洗消及个人卫生

1、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3、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4、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在职从业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

6、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A、处理食物前。

B、上厕所后。

C、处理生食物后。

D、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E、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F、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G、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H、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8、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9、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四、食品常识

1、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人们摄入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中毒

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就是食物被细菌污染。据我国近几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表明,细菌性食物中毒占食物中毒总数的50%左右,而动物性食品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其中肉类及熟肉制品居首位,其次有变质禽肉、病死畜肉以及鱼、奶、剩饭等。

2、生的四季豆中含皂甙和血球凝集素,由于皂甙对人体消化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可引起出血性炎症,并对红细胞有溶解作用。如果烹调时加热不彻底,豆类的毒素成分未被破坏,食用后会引起中毒。

3、生豆浆。未煮熟的豆浆含有皂素等物质,不仅难以消化,还会诱发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当豆浆煮至85℃ ̄90℃时,皂素容易受热膨胀,产生大量泡沫,让人误以为已经煮熟。家庭自制豆浆或煮黄豆时,应在100℃的条件下,加热约10分钟,才能放心饮用。

4、生姜适宜放在温暖、湿润的地方,存贮温度以12℃ ̄15℃为宜。如果存贮温度过高,腐烂也很严重。变质生姜含毒性很强的物质“黄樟素”,一旦被人体吸收,即使量很少,也可能引起肝细胞中毒变性。人们常说“烂姜不烂味”,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5、鲜黄花菜,含有毒成分“秋水仙碱”,如果未经水焯、浸泡,且急火快炒后食用,可能导致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胀腹泻,甚至体温改变、四肢麻木。

6、细菌性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炎热季节。

7、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

8、采用油炸的烹饪方式,在食物中最容易产生致癌物质。

五、法律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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