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管,注重监督,保障公众利益。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管部门是国家邮政局。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为基础电信企业许可和快递企业许可两类,分别由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内容包括快递企业的经营主体、区域范围、快递服务项目等,并由国家邮政局予以确认,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六条各级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心,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第七条快递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物流设施和基础设施;(三)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的快递服务能力;(四)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有一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拥有相关从业人员;(六)符合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企业的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五)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省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快递企业获得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后,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并以省市邮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为基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省市邮政管理局的合格意见;(三)企业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快递服务项目和区域范围的详细规划;(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1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3年12月17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展保障第三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市场秩序第五章快递服务第六章安全发展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生态环保、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归属企业,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
第五条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邮发[2012]100号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二、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支机构层级管理和网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第二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登记。
营业性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网点所在地地名或自定序号+营业部(厅)”。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快递企业营业性网点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2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快递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国内快递业务的经营者,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者和快递寄件人。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济实体资格;(二)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技术;(三)具备从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四)具备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条例》的规定,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年度报送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并接受快递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向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快递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或者非法收集快递信息。
第十一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快件予快递业务经营者,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寄件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快递寄件人应当妥善包装快件保证其安全送达,快递业务经营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得擅自加价或者乱收费。
第十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或者虚假承诺;(二)拒绝快件的收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三)违法窃取、篡改或者破坏快递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提供虚假信息申请经营许可的;(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三)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业务的管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依法获得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从事快递业务的许可。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国家和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向申请人发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证。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核准和管理,由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和核准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快递业务相关经验;(二)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三)有符合快递业务经营技术标准的仓储和运输设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五)有确保快递业务安全性的措施。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四)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介绍;(五)仓储和运输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六)信誉和声誉证明文件;(七)快递业务安全性措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核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从事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快递业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安全、及时的快递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快递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营,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应当坚持服务市场、规范经营、依法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主要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撤销等环节。
第五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名称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证件编号按照国家邮政管理局的统一编制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应当真实、准确反映证件持有人及其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的主要情况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快递业务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场所和设施;(三)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四)有保障从事快递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条件和措施;(五)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六)有与所从事的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快递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七)有确保快递物品安全的措施;(八)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第十条快递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能说明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四)有关安全管理责任的声明;(五)与快递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和专业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六)安全设施的保证书;(七)售后服务承诺书;(八)实施安全保障和质量控制的制度及配套措施;(九)依法纳税的证明;(十)其他有关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1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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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
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主体类型:
许可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快递服务行业前置审批事项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从事快递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前,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应先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经营国际快递业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的,应当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
、总体要求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具备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
()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均不低于;
()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企业登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了解申请事项,注册账号并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于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材料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安全部门意见(个工作日)并委托企业所在地市级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个工作日内),依据考察报告及建议进行审核;
批准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中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优化方案》要求,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
、经营快递业务的子公司名录;
、场地使用证明;
、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加盟合同协议或加盟意向书;
、国际业务网络证明材料(申请国际快递业务企业提交)。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与淮安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
地址:淮安市清浦区延安东路号,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