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公租房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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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廉租房、经济房申请条件

海口廉租房、经济房申请条件

海口廉租房、经济房申请条件一、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申请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2、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612元);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二、经适房申请条件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为: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二是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办法》同时明确了4类不得申请的对象。

一是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二是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三是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四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此外,海口市经济适用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人以下),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适合申请人家庭成员在4人以上)。

海口市2010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2、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龙华区公租房配租方案

海口市龙华区公租房配租方案

海口市龙华区公租房配租方案
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要配租的房源为永秀花园公租房31套(秀英区长滨路),户型为一房一厅。

二、配租选房时间
时间:2017年11月17日上午9:00
三、选房地点
选房地点设在海口市海甸岛二西路26号(海口市龙华区房屋租赁管理所)。

四、配租对象
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资格审核备案的时间顺序确定的公租房配租对象,备案时间相同的,按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五、配租原则
本着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租方案、配租过程、配租结果。

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媒体舆论监督。

六、配租程序
1、抽取房号。

申请人根据选房序号排队入场,在房源抽号箱中随机抽取房号,选房过程每人限时1分钟。

2、备案登记房号。

申请人选定房号后,当场备案选定房号,并领取《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配租房号确认书》。

3、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2017年11月22日至23日签订合同,地址:龙华区金园路龙华金园办公区606房,电话:68560992。

七、注意事项
1、未按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选房或者不同意接受当期住房配租安排的,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申请人连续2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2、申请人选房须携带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参加选房号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被委托人须携带申请人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到现场摇号选房。

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7年11月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海府[2013]232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19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0日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建设及配售核准、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价格、监察、人社、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口申领公租房条件及流程

海口申领公租房条件及流程

海口申领公租房条件及流程
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在海口申领公租房需要啥条件,还有那流程是咋样的不?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
先说说条件哈,你得是海口本地户口吧,这就好比是进家门得有钥匙呀!不是本地户口咋办?那也得在海口稳定就业,有正经工作哟!你想想,要是没个稳定工作,咋能保证后续交租金啥的呢,对吧!还有啊,收入也得符合要求,可不能太高啦,毕竟公租房是为了帮助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呀,这就像蛋糕得切给最想吃的人一样!家庭成员之间还不能有住房方面的违规行为,咱得老老实实守规矩呀!
再来讲讲流程。

哎呀呀,这流程就像是走一条路。

首先,你得准备好各
种材料,就像战士上战场得带好装备一样!什么身份证明啦、工作证明啦、收入证明啦等等。

然后呢,去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这一步可不能马虎,得认真对待哟!接下来就是等待审核啦,这过程可能有点漫长,可别着急,就像等一朵花慢慢开放呀!审核通过了,那就太棒啦,开心不!然后就等着分配房子啦,到时候就能有个安稳的小窝咯!
你说,这公租房是不是给很多人带来了希望呀!好多人不用再为住房问题发愁啦!我觉得呀,这真的是一项超级好的政策呢!能帮到那么多人实现住房梦,多棒啊!大家可得抓住机会,符合条件就赶紧去申领哟!别错过了这个好福利呀!。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8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73号),按照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3年,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不受工作或居住满3年限制。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规定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的7倍。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截至申请之日止累计计算);(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累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含);(4)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办〔2015〕37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华办〔2015〕37号

深龙华办〔2015〕37 号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 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 2014 年 11 月 7 日新区管委会第十五次常务会议、2015 年 6 月 25 日新区 党工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27 日— 1 —龙华新区产业用房配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支持新区高成长性企业战略扩张以及原特区内优质企业外溢发展的空间需求,探索新区国有资本掌控一批低成 本的保障性产业载体资源,以供房为主吸引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 落户,加快促进新区“产业体系现代化、产业布局集群化、产业 载体规模化、 产业配套优质化” , 根据 《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工委 管 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 (深龙华发 〔2012〕6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 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3〕2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各类型企业的发展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共 分为以下三种: 1. 企业总部用房。

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 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企业总部用房包括新引进总 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申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2. 创新型产业用房。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 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 2 —力的企业。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供 其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使用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3. 其他类型的产业用房。

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外的其他类 型企业申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龙华区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龙华区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龙华区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龙华区公租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含学位)的,租金补贴标准为600元/月;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租金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3.属于龙华区户籍无房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4.属于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为600元/月;
5.其他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20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15年8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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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公租房配租方案
为解决原富泰公寓住户住房安置问题,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要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共50套,其中:永秀花园公租房30套(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户型为一房一厅)和滨涯小区公租房20套(三叶西路,户型为一房一厅或单间)
二、配租选房时间
时间:2017年8月3日上午9:00
三、选房地点
选房地点设在海口市海甸岛二西路24号(海口市龙华区房屋租赁管理所)。

四、配租对象
经重新资格复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并经意向登记选择公租房配租的富泰公寓“双困房”小区原住户。

五、配租原则
本着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租方案、配租过程、配租结果。

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媒体舆论监督。

六、配租程序
1、抽取选房序号。

申请人排队入场,随机抽取选房序号。

2、抽取房号。

申请人根据选房序号排队入场,在房源抽号箱中随机抽取房号,选房过程每人限时1分钟。

3、备案登记房号。

申请人选定房号后,当场备案选定房号,并领取《海口市保障性住房配租房号确认书》。

4、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2017年8月11日前到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龙华金园办公区606)签订配租合同。

七、注意事项
1、未按住房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配租选房或者不同意接受当期住房配租安排的,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2、申请人选房须携带个人身份证;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参加选房号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被委托人须携带申请人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书到现场摇号选房。

3、资格复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不愿意参加本次配租的,可领取拆迁过渡安置费,具体发放金额与方式由棚改指挥部确定,安置房建设好后可选择回迁安置(按公租房安排),期间不再另外安排公租房。

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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