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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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五)拟定竞租文件;(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成都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参考内容。

首先,根据政策规定,成都市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和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户籍家庭人口越多、可支配收入越低的家庭,所获得的廉租住房面积越大。

其次,成都市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住房,一种是特殊住房。

普通住房适用于普通住房保障对象,特殊住房则适用于残疾人、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

普通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一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20-30平方米之间。

- 二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40-50平方米之间。

- 三人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50-60平方米之间。

- 四人及以上家庭:根据可支配收入的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60-70平方米之间。

特殊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则根据残疾程度、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进行划分:- 残疾人:根据不同残疾程度,面积标准一般在50-70平方米之间。

- 特困人员:根据特困程度,面积标准一般在40-60平方米之间。

- 优抚对象:根据优抚对象的具体情况,面积标准一般在40-60平方米之间。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还有一种租金补贴政策。

当低收入家庭租住的市场租赁住房面积不足廉租住房标准时,成都市将提供租金补贴。

根据租赁住房面积和廉租住房标准的差额,确定相应的租金补贴金额。

综上所述,成都市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是根据户籍家庭人口和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

普通住房和特殊住房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划定面积标准,而低收入家庭还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政策。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满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提高城市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发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 3〕178号)和《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统称为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第四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成房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2〕135号)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6日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效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申请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员工,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二)个人年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标准内;(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和未承租公房。

第四条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员工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居住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是集体合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监管部门,负责集体合租公共住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承租人须按时全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至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协助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部门履行对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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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近年来兴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在大力提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进程中,长期的可持续性资金来源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关于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候、锦江、金牛、青羊、成华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由成都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对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住房保障申请人。

第四条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决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

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机构具体实施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签约、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登记、选房、摇号系统软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术支持。

第五条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的程序组织实施,配租机构在登记、摇号、选房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分批登记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不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方式登记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摇号是指,配租机构对已进行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采取摇号的方
式确定选房顺序。

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优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单位)、优先个人、普通个人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动态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选房完毕后,因无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无房可选的保障对象进入配租轮候,遇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配租机构按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选房。

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上批次轮候对象需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第七条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登记时限、地点、方式,供应对象范围,物业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网上登记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现场登记两种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

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xx〕227号)文件规定优先摇号的保障对象,须携相应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老年证,身份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是否符合优先摇号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摇号
第九条摇号于登记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十条摇号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摇号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制作摇号系统并导入已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机构在摇号系统中录入经确认的优先摇号对象名单,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系统进行测评。

摇号软件经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并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封存备用。

第十二条正式摇号前,配租机构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对象中电脑随机确定20名代表现场监督摇号。

第十三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下,摇号确定保障对象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摇出的选房顺序结果经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确认后,配租机构在摇号当天将摇号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并及时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向成都房产热线通报。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信息网、成都房产热线......提供摇号结果查询。

第四章选房、签约
第十六条摇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配租机构组织选房。

保障对象具体选房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由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配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按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

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选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单》,载明保障对象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按《配租通知单》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应主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进度,及时参与登记、选房、签约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条登记摇号后,保障对象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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