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系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研指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尽职调查是本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的宗旨,及时有效地检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来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提出相关指引。
一、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尽职调查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机构实施和完成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的一个必要步骤。
有效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得客观、全面的信息,及时、准确地识别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从而更好地管理和实施投资决策。
二、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尽职调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分析和衡量公司发行融资的风险,还可以有助于政府官员和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制定更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公司债券尽职调查指引1.了解公司的基本信息。
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需要了解发行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有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及其他重要信息。
2.核查公司财务状况。
对发行公司进行详细核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财务收支、财务结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未来财务计划等。
3.了解发行公司的业务活动。
尽职调查应深入了解发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的状况、历史经营情况、市场地位、知识产权、业务构架、人员组成及业务发展潜力等。
4.了解发行公司的作为投资者的责任。
尽职调查应详细了解发行公司的职责及其相应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尊重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安全地获得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的利益。
5.核查公司投资状况。
应仔细核查公司及其投资者投资情况,包括公司投资额、投资者身份、投资权益和法定代表等,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及其影响等。
6.核查公司投融资交易情况。
应核查公司投融资交易情况,包括公司投融资计划、投融资额度及项目、融资涉及利率、还款条件等。
四、总结尽职调查是金融机构实施和完成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的一个必要步骤。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严密性说明】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承销机构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独立判断】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尽调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债券 尽职调查报告

债券尽职调查报告债券尽职调查报告引言: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不仅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收益来源。
然而,投资债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尽职调查报告成为了评估债券投资风险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探讨债券尽职调查报告的作用、内容和评估方法。
一、债券尽职调查报告的作用债券尽职调查报告是投资者在购买债券之前进行的一项调查工作,旨在评估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
这份报告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提供关于债券发行人的详细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债券尽职调查报告也能够为债券发行人提供一个展示自身信用和财务状况的机会,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债券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1. 债券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经营范围等。
2. 财务状况分析:通过对债券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评估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3. 行业分析:了解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态势、市场前景和风险因素,以及对债券发行人的影响。
4. 法律风险评估:评估债券发行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问题等。
5. 债券发行人的管理层和股东背景调查: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管理层和股东情况,评估其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6. 市场调研和投资者意见收集:通过与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的交流,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声誉和市场反馈。
三、债券尽职调查报告的评估方法评估债券尽职调查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1. 调查报告的来源和可靠性:评估调查报告的来源,如是否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以及调查报告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2. 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和深度:评估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对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3. 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评估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建议。
4. 调查报告的时效性:评估调查报告的时效性,是否及时反映了债券发行人的最新情况和风险变化。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征求《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工作安排,协会于5 月23 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并于6 月5-6 日进行首批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果。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成功发行,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证券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了有力推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尤其缺乏对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进行指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总结会议部署,由协会负责制(以下简称订《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证券公司责任。
7 为此,月6 日协会组织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制订《尽职调查指引》的必要性、重要性、思路、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制订《尽职调查指引》非常必要,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中小企业情况,而且有助于证券公司控制承销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八家证券公司随后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征求意见稿)案基础上,协会起草了《尽职调查指引》。
二、起草思路《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如下: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尽职调查目的。
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应充当什么角色、承担哪些职责,业内尚无统一认识。
虽然证券公司在债券备案、组织发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鉴于债券性质,证券公司根本无法也不能承担起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本息的保证责任,投资风险仍由投《尽职调查指引》资人自行承担。
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

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尽职调查是金融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债券承销业务也不例外。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供参考:一、公司概况调查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2. 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股东、高管层、核心管理团队等3. 公司历史经营情况:成立时间、发展历程、财务状况等4. 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前景:业务范围、市场竞争情况、业务前景等5. 公司规模及人员配置:组织架构、员工数量与分布,是否存在重要岗位人员流失风险6. 公司股权结构情况: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动情况、股东的背景和信誉状况二、市场及竞争环境调查1. 行业概况:行业发展历程、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前景趋势等2. 市场占有率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行业市场份额结构、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等3. 消费者群体及需求特点:公司的主要客户、产品消费者的群体特征、消费者对产品品质和价格的需求及需求变化趋势等4. 销售渠道及销售策略:公司的核心销售渠道、销售策略、营销宣传手段、品牌形象等5. 法律法规及政策环境: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是否存在变化和影响等三、财务状况调查1. 财务报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及对比历史数据和行业水平3. 财务风险:公司是否存在资金面、流动性、经营风险等问题4. 合规情况:公司的税收合规、内部控制合规、审计合规、质量合规等情况四、关键人员调查1. 股东控股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2. 高层管理人员背景查证:是否具备专业技能、是否具有清正廉洁的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声望、是否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等3. 公司员工背景调查:核心职能部门人员,是否有失信行为记录、是否存在贿赂操作等问题五、法律风险调查1. 公司重要业务合同分析2. 公司关键项目情况分析3. 公司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合作情况4. 公司知识产权及合规情况六、可持续发展调查1. 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存在环境问题、劳动问题、道德问题、社会责任问题等2. 公司绿色发展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否具备环保设施、能源利用是否合理等情况3. 公司文化理念和运作方式:公司的价值观、文化和社会形象等情况注:以上仅为参考,实际尽职调查工作内容需酌情确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指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指引模版一、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业务模式。
(2)是否股份制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控制权情况和大股东背景等。
(3)公司成立时间,历史发展及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
(4)公司法律结构、管理体系等情况。
(5)公司所属行业及市场地位,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握能力。
二、融资项目情况(1)融资项目名称、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融资条件。
(2)融资资金用途、预期收益及相关风险情况。
(3)项目所在地理位置、规划环境、规划用途等情况。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环境评估等。
(5)项目投资额度和财务预测情况。
(6)项目运营和管理的安排情况。
(7)法律、税务和规划等方面的风险和问题。
(8)融资项目相关方的情况,包括股东背景,主要经营范围,信誉状况等。
三、行业研究(1)行业市场规模、增长速度、竞争状况等情况。
(2)行业发展趋势和前景,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
(3)行业重要的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等情况。
(4)所处行业的风险因素,包括市场供需变化、技术变革、政策环境等。
四、市场调查(1)市场调查范围、对象、方式等情况。
(2)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
(3)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等情况。
(4)市场销售额和销售渠道情况。
(5)市场衍生品市场发展情况,市场存在的风险和机遇。
五、财务分析(1)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资金流量等。
(2)公司盈利能力历史情况及未来的预测情况。
(3)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包括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
(5)公司是否有财务风险,包括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情况。
六、法律风险分析(1)公司是否存在和发生过违规行为。
(2)公司是否存在和发生过诉讼或仲裁事件。
(3)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要求如何实现。
(4)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分析。
(5)公司相对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合规制度等情况分析。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债券承销))

附件1: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目录注1第一部分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文件第一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1-1 设立情况1-1-1 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1-1-2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1-2 历史沿革情况1-2-1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1-2-2 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的说明(如适用)1-3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1-3-1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非交易性资金往来情况(如适用)注1:为方便使用,该债券承销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目的是覆盖公司目前承揽的所有债券品种,但相关品种有主管机关制定的尽调目录的除外,请根据具体要求编制整理。
为方便项目人员在具体产品业务中使用,请根据产品要求自行判断相关章节是否适用,如确实不适用,请在编制时明确不适用的理由。
该目录将根据使用反馈不时修订。
1-3-2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及有关凭证(如适用)1-3-3 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1-4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如适用)1-4-1 发行人审议重大股权变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1-4-2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1-4-3 重大股权变动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1-5 重大重组情况(如适用)1-5-1 重大重组涉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1-5-2 政府批准文件1-5-3 重大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1-5-4 重大重组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管理层影响情况的说明1-6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1-6-1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2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参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设置)1-6-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6-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如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关于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以及住所的说明1-6-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文件1-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情况1-7-1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1-7-2 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主要其他合作方情况和相关资料1-8 员工及其独立性情况(如适用)1-8-1 关于员工人数及其变化、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年龄分布的说明1-8-2 发行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1-9 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情况(如适用)1-9-1 房屋所有权证1-9-2 土地使用权证1-9-3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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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严密性说明】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承销机构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独立判断】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尽调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尽调内容】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三)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五)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六)主要资产情况;(七)主要债务情况;(八)信用记录;(九)募集资金用途;(十)增信机制(如有);(十一)偿债保障措施;(十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尽调方法】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条【发行资格】调查发行资格。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基本情况】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调查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承销机构应当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及其行业地位。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承销机构应当访谈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
了解上、下游产业链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
第十三条【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调查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第十四条【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调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承销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比较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
财务数据、财务指标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主要资产情况】调查主要资产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收款项账龄、集中度、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存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周转率、存货减值情况等;查阅发行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了解金融工具的性质、面值、合同金额、估值方法、市场价值等;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对于非金融企业,了解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第十六条【主要债务情况】调查主要债务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现有债务合同,了解发行人有息债务的余额、期限结构、担保措施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关注现有债务合同是否存在对新增债务的限制性条款。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与银行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询问管理层、财务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形。
第十七条【信用记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发行人的诚信状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用途】调查募集资金用途。
如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有关批文(如有)、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调查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吻合,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基本情况等,分析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对本期债券偿付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拟偿还债务相关合同,分析偿还有息债务的合规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融资成本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其必要性。
第十九条【增信机制】调查增信机制(如有)。
如提供保证担保,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访谈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情况;(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五)或有负债情况;(六)偿债能力分析。
如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以及担保物后续登记、保管和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
第二十条【偿债保障措施】调查偿债保障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有关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安排,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还款来源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及赔偿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承销机构应当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或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
第三章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底稿要求】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承销机构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索引编码】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有索引编号。
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二十四条【保存期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尽职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内容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结论明确】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第二十七条【用印备查】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保存期限】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自律惩戒】承销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解释】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发布实施】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