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企业情况排摸、上报及推进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公司负责、公司监管、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通过有效的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各级人员及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六条董事长职责(一)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宣传教育计划。
(三)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审定批准职业病防治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奖惩。
(五)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审定批准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要求,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热电公司将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中,强化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全面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热电公司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工会等组织的作用,依法、民主、科学地参与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共同维护员工的权益。
第五条热电公司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员工培训和教育的内容之中,加强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健康防护意识。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第六条热电公司实行科学管理,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环节,责任明确,措施切实。
第七条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八条热电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划分如下:(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与措施。
(二)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指导下属员工做好相应工作。
(三)技术人员要对公司内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操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其他相关人员要配合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据自身工作岗位,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热电公司要向全体员工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与能力。
第十条热电公司要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措施第十一条热电公司要依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二条热电公司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与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ISO45001-2018)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人员责任体系1.1、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选择重点行业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然后稳步推进。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分别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矿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矿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根据一岗双责”做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女叹向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平陆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力口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矿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
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险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在平陆县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矿承担。
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治文件及证件(2019修改完)

资料编号:XXX-01资料版本:XXX/ZYB/WJ/01 山西XXX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XXX年02月01日修订日期:XXX年01月21日编制日期:2017年01月01日传达学习记录传达内容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领导机构及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文件传达时间在册人数实到人数补学人数主持人传达人XXX年月日安全管理人员序号姓名职务签字序号姓名职务签字1 292 303 314 325 336 347 358 369 3710 3811 3912 4013 4114 4215 4316 4417 4518 4619 4720 4821 4922 5023 5124 5225 5326 5427 5528 56目录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决定............. - 1 - 关于对XXX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 - 8 -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配备及持证登记表........... - 13 -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 14 - 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的决定............ - 15 - 关于成立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 28 -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 32 -山西XXX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文件及证件山西XXX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XXX煤字[XXX]第10号签发人:XXX 山西XXX集团X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的决定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煤矿作业场所生产环境,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成立XXX煤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31•【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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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职业危害企业情况排摸、上报及推进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1〕96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沪工总经〔2011〕73号)精神,切实保障本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危害企业情况排摸、上报及推进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当前,职业危害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企业还比较突出。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倡导“以人为本、体面劳动、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理念,积极配合政府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摸清底数,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危害企业加强监督与检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情况进行排摸,摸清所在地区、系统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数、职工人数、工会建立及采取措施情况,并及时与存在职业危害企业所在地的安监局沟通协调,了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企业情况[见附件1,具体单位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可到企业所在地安监局查询]。
针对发生在本市嘉定区联建科技企业的正己烷中毒事件,近阶段,本市将重点对已申报正己烷职业危害的企业开展专项排摸和监督检查工作(见附件2)。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存在正己烷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工会建会情况清,职业危害问题清,职业危害防范措施清,并将查检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群防群治的作用,努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违反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上下联动,建立和健全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事故上报制度
各级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职工职业危害事件要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群体性的重大事件要
及时了解、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总工会,建立上下联动机制。
要依法参加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情况的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每年向市总工会报送本地区、本系统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情况(见附件3),并建立职业危害零报告制度。
四、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按照全总《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实际,确定优先启动的工作项目,至少选取一个适用模式进行推广。
建议重点选择:源头参与、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健全职业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应用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检查表、中小企业工会组建“联合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推动行业性、区域性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并制定模式推广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模式推广实施方案报送市总经济工作部。
要坚持把模式推广与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统筹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体制。
《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可到上海市总工会网站()公告栏下载。
附件:
1、本市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情况;
2、上海市目前申报的存在正己烷的用人单位情况;
3、职业危害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