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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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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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违法违规行为(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治理;2、罚款;3、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关闭。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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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定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从事职业危害性工作;怀孕或哺乳的女工不得安排从事对自己、胎儿、婴儿有害的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危害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职业健康伤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出原岗位,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离职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离、合并、解散、破产的,应当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治疗,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不得隐瞒、欺骗劳动者。

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任职前、离职期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

工人有权了解工作场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危害的后果以及应当采取的职业病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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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A招工B.上岗C休假D进厂参考答案: B参考解析:考点: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相关资料: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5261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1653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

职业健康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职业健康卫生的范畴?A. 工作环境改善B. 职业病防治C. 劳动者个人防护D. 企业经济效益答案:D2. 以下哪种职业危害因素属于化学因素?A. 噪声B. 粉尘C. 辐射D. 高温答案:B3.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体检。

A. 定期B. 不定期C. 招聘时D. 离职时答案:A4. 以下哪种个人防护用品不能预防尘肺?A. 防尘口罩B. 防尘面具C. 防尘眼镜D. 防尘工作服答案:D5.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或者职业,由于自身的(),不宜继续从事该作业或者职业的情况。

A. 健康状况B. 技能水平C. 工作年限D. 文化程度答案:A6. 以下哪种职业病的潜伏期较长?A. 尘肺B. 职业性皮肤病C. 职业性耳聋D. 职业性肿瘤答案:D7. 在噪声环境中工作,以下哪种措施不能有效降低噪声危害?A. 使用耳塞B. 建立隔音室C. 减少工作时间D. 提高工资待遇答案:D8. 以下哪种作业属于一级劳动强度?A. 坐姿作业B. 站姿作业C. 轻体力劳动D. 重体力劳动答案:D9.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小时。

A. 8B. 12C. 16D. 24答案:B10. 以下哪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A. 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B. 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C.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D. 劳动者患有职业禁忌症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1. 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劳动者承担。

()答案:错误2.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答案:正确3.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可以不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答案:错误4.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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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

中华⼈民共和国卫⽣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第九条⽤⼈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单位对未进⾏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第⼗⼆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应当由⽤⼈单位承担。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员。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如⾼处作业、电⼯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在岗期间定期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体检周期的确定,可依据2014年国家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这是⼀个强制性规范,对体检周期、检查项⽬都做了详细规定。

长期从事规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离岗时健康检查。

主要⽬的是确定其在停⽌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时的体检⾮常重要,这是⼀旦患尘肺病,应该从哪⾥获取职业病待遇的依据。

离岗体检应安排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前1个⽉,如最后⼀次在岗体检是在离岗前90⽇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单位若不安排离岗体检,员⼯可向当地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在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法律对职业病诱导岗位没有明确规定,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有明确规定。

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扩展的数据: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符合,也应当在相应情况消失时延长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之前,有一些区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20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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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
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

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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