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3】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7.24•【文号】发改价检[2003]781号•【施行日期】200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2003年7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教委: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一年来,各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由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时间还不长,一些地方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有待于落实,部分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方式需要完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结合各地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制度性保障;是学生及家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途径;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得以全面实施。
二、严格按规定履行收费公示义务各级各类学校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13日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水平,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审核的范围全国共选择158所高等学校进行调查审核(详见附件1),其中1/3是中央部门(单位)管理高校,2/3是地方管理高校。
按照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位于本地的高校调查审核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的主要原则(一)调查的主要内容: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1.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2.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结构、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基建支出及其结构等。
(二)审核的主要原则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教监厅[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教监厅〔2000〕1号)中小学科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教财[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教财[2005]10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5.09【实施日期】2005.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发改价检[2010]199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各地不断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连续多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收费的意识增强。
但是,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问题仍很突出,一些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不彻底等,群众反映仍很强烈。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2010年工作安排,决定在新学期开学之际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部署(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
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各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并组织实施。
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工作重点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一)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二)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三)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五)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六)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的行为;(七)高等学校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收费体制改革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八)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学校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十一)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19•【文号】[89]教财字第010号•【施行日期】198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
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
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
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
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综[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特别是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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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
备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
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
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