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综合工时与加班费

合集下载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公式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公式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公式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咱先来说说综合工时制是啥。

简单来讲,综合工时制就是不以标准的每天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来计算工作时间,而是以一定的周期,比如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那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咋算呢?这得看具体的情况。

比如说,以月为周期,如果在这个月里,你的工作总时长超过了法定的月工作时长,那超出的部分就算加班。

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假设你的月工资是 M 元,月法定工作时长是 T 小时,实际工作时长是 t 小时。

如果 t > T ,那加班费 = M ÷(T ×月计薪天数)×(t - T)× 1.5这里面要注意,月计薪天数一般是 21.75 天。

给您说个我碰到的真事儿吧。

我有个朋友小李,在一家工厂上班,他们厂实行的就是综合工时制。

有一个月,小李忙得不可开交,实际工作时长达到了 200 小时。

他们厂的月法定工作时长是 166.67 小时。

小李的月工资是 6000 元。

那按照公式来算,他这个月的加班费就是:6000 ÷(166.67 × 21.75)×(200 - 166.67)× 1.5 ≈ 1241.38 元。

这小李一开始还搞不清楚自己到底能拿多少加班费,后来我给他这么一算,他心里就有数了。

不过要注意哦,要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不管在不在综合工时制里,都得按照不低于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费。

还有啊,不同地区对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所以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得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搞清楚了原理和公式,也能算得明明白白。

可别让自己的辛苦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哟!总之,了解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公式,能让咱们在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心里更有底。

希望大家都能算清楚自己的加班费,开开心心工作,明明白白拿钱!。

收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收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收藏!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而言,由于企业的生产特性,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统计会采用综合工时制的方式。

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呢?首先科普下,什么是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以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以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以月为单位: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以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既然明确了相应的标准工作时间,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又是如何统计的呢?通常来说,如果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就没有加班费,即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果超过(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是指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加班费的一种劳动制度。

它是以每月工作时间为基础,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部分和加班工时部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是首先确定标准工时,一般为每周40小时。

超过标准工时的时间为加班工时。

然后根据加班工时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平时加班:指在标准工时内工作时间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按照法定或公司规定的加班费比例计算。

例如,法定加班费比例为每小时工资的150%,则平时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为每小时工资的1.5倍。

2. 休息日加班:指在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时间,根据法定或公司规定的加班费比例计算加班费。

一般来说,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比例为每小时工资的200%。

这意味着休息日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为每小时工资的2倍。

3. 法定节假日加班:指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作时间,根据法定或公司规定的加班费比例计算加班费。

一般来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比例为每小时工资的300%。

这意味着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的加班费为每小时工资的3倍。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综合工时制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其他加班费计算方式的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加班工时的计算,有的公司会进行舍入处理,例如按照每15分钟为单位计算加班工时,即不满15分钟不计算加班工时,超过15分钟则计算为15分钟。

此外,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还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的加班费计算可能有额外规定。

总之,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是一种根据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来计算加班费的劳动制度。

通过合理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不仅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导读: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加班工资应当是按照月工资除以21天再乘以加班的小时数乘以1.5倍。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综合工时制的进行加班的时候不存在公休日的状况,因此是不存在着两倍加班工资的罚款。

一、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平时加班工资是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综合计算工时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即不存在计发200%加班费的情形。

综合计算工时在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时,以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除以周期内的工作天数,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无需另行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综合工时制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

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1、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2、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3、“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虽然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按照标准工时制来执行的,但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此时的情况就比较特殊了,在涉及到加班费的计算上,就与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有点不一样。

那究竟要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呢?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计算(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三、加班费能计入最低工资吗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公司综合工时管理制度

公司综合工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作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以一定时间内的工作总量来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六条标准工作时间:根据国家规定,公司员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七条加班时间: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包括:1. 休息日加班:安排在休息日工作,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 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3. 周六加班: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安排在周六工作,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休息时间: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第三章加班工资第九条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 休息日加班工资:按本人工资的200%计算。

2.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本人工资的300%计算。

3. 周六加班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50%计算。

第十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 本薪:根据员工职级、岗位等因素确定的月基本工资。

2. 加给:职务加给、技术加给、特别加给等。

3. 津贴:机车津贴、伙食津贴、加班(勤)津贴等。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发放:按月发放,与当月工资一并支付。

第四章休息与休假第十二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调整休假时间。

第十四条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息时间或休假的,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加班费的计算及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及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及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是指雇主为员工提供的额外支付,作为补偿因加班而导致的时间超过正常工时的情况。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和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

1.加班费的计算方法:a.按小时计算:根据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时间,按照一定比例(通常是正常工资的1.5倍或2倍)计算加班费。

例如,如果员工的时薪是10美元,他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2小时,则他的加班费为10美元×1.5×2小时=30美元。

b.按天计算:根据员工每天的加班时间,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通常,当员工的加班时间超过每天工作时间的一定比例(例如8小时)时,将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例如,当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时,将按照工资的1.5倍或2倍计算加班费。

c.按月计算:根据员工每月的加班小时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通常,当员工的加班小时数超过每月工作时间的一定比例(例如160小时)时,将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例如,当员工每月的加班小时数超过160小时时,将按照工资的1.5倍或2倍计算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是将员工在一定时间段内的加班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加班费。

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或者需要考虑员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案例:假设员工A在一个月内的工作日历如下:-1号:工作8小时-2号:工作8小时-3号:工作8小时-4号:工作8小时-5号:工作8小时-6号:工作12小时-7号:休息-8号:休息-9号:工作8小时-10号:工作8小时-...-31号:工作8小时假设员工A的正常工时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

根据上述工作日历,员工A的加班时间为6号的4小时(超出正常工时8小时的4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员工A在一个月内的加班小时数:加班小时数=6号加班小时数=4小时2.计算员工A的加班费:加班费=加班小时数×加班比例=4小时×1.5倍(假设加班比例为1.5倍)=6小时因此,员工A在这个月将得到6小时的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怎么计算1.加班时间核算:员工在综合工时制下,每月除了正常工作时间外,还会存在一定的加班时间。

加班时间的核算可以按照实际加班时长或者加班时间累积进行。

2.加班费费率:通常情况下,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费率会高于固定工时制。

加班费费率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员工的级别或者劳动法规定进行确定。

3.薪资结构:在综合工时制下,员工的薪资结构通常会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员工根据合同的约定获得的固定工资,而绩效工资则由实际工作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

4.加班费计算方法: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分别为按小时计算和月度算平均。

按小时计算的方式即将员工加班时间按照加班费率进行换算,最后累加得出加班费金额。

月度算平均的方式则是将员工加班时间按月累积,再将加班费费率乘以每个月的加班时间,最后将总金额除以工作日得出每日的加班费金额。

5.加班费税前税后: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会以税前和税后两种方式计算。

税前加班费即将加班费金额不扣除个人所得税,而税后加班费则是将加班费金额减去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实际的加班费计算可能会受到各地的劳动法规定、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规定的影响。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自身所在地区和公司的规定进行具体计算。

总的来说,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间、加班费费率、薪资结构等多个因素。

为了确保加班费的公平合理计算,建议公司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到员工的权益,并遵循当地劳动法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仍需支付加班费作者:段晴律师案情介绍:李某于2004年5月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担任厨师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曾签有劳动合同。

2008年4月,餐饮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事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的加班费等。

因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诉称,其在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30分至晚上9时,每月休息4天,节假日共计40天正常上班,但餐饮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08年4月,餐饮公司非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餐饮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的工资报酬15.6万元。

餐饮公司辩称: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对李某的工资作出约定,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李某900元加班工资,李某上班时间为综合工时制。

另外,因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基本工资为2100元,根据双方协议,餐饮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加班费900元。

2008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餐饮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000元;支付李某平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差额12.2万元。

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段晴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诉讼,本案中李某不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对于工作期间的加班费一并提起了诉讼,本案就涉及到了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以及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问题。

本案中,员工举证证明了单位有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也承认有考勤,因此本案加班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用人单位一方。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轮休计划,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必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方式安排员工补休,确保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考勤记录以及被告曾经安排原告集中休息或者轮休的相关证据,故法院采纳了原告陈述的工作时间,支持了原告加班费的请求。

对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被告虽然以员工工作不积极、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但由于公司没有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这些行为,也没有提供公示的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本案确认解除合同合法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

为此,要提醒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应予受理——山东淄博中院裁定三德公司诉徐建海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不管是为了工伤认定还是为了其他原因,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遵照“先裁后审”的规定,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情被告徐建海为认定工伤,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三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从没有招聘被告作为公司职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实际是为了确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民事审判当中为了确认工伤而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权。

因此,凡是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均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明确了劳动合同纠纷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函[2005]135号)中规定,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对与受伤职工是否存有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予以裁决。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为避免因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理解差异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在没有更权威的规定出台前,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案号为:(2008)淄民三终字第410号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刘海红从本案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案情]戴某于1995年7月到A宾馆入职至今,已连续工作了13年。

1999年7月,A宾馆为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2006年9月,单位又为戴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2007年11月,单位为戴某办理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但一直以来,均未为戴某办理失业保险。

2008年9月,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1)A宾馆为戴某补缴自1995年7月至1999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2)A宾馆为戴某补缴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的医疗保险、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生育保险、2001年5月至今的失业保险。

A宾馆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宾馆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的是养老保险、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驳回了其起诉。

戴某认为法院驳回宾馆的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有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歧]对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有效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根本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的15日内是属于效力待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

一旦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就不能生效。

因此,没有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没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不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没有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视同为法院对劳动争议没有实质审查。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应当视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应当自动生效。

法院应当将裁决视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属于效力待定。

如果法院对争议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做出判决,仲裁裁决没有生效。

如果法院对争议事项没有作出实体审查,只从时效等方面裁定驳回,应当视为对劳动争议纠纷没有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动生效。

本案中的裁决书应当属于自动生效,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评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中有明确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在送达15日后生效。

2.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4.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法院根据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属于无效。

但该司法解释是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制度下所作的规定,能否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适用,笔者提出质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分两类:一是一裁终局裁决;二是一般裁决。

因此,对两种裁决的效力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一裁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一般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裁决还是沿袭了原来的规定。

一、对一裁终局案件中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分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明确规定,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在法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书法律效力,应当做如下理解:1.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决书具有既判力。

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二是裁决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劳动者而言,在其起诉期限内或起诉后,应当属于仲裁裁决书执行力的中止,不属于失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诉与不诉的选择权。

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裁决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起诉的,仲裁裁决是暂不执行,而非永久丧失效力。

3.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