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理论的决策合法性构建及其批判-申建林、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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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政治理论

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政治理论

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政治理论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民主制度。

20世纪后期,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的取向;个人、政党、组织等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利益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

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社会团体需要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认同。

这种多元文化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对于解决分歧作出明确的回应,因此,社会文化的多元性是协商民主兴起的社会基础。

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

协商民主理论来源于自由民主理论和批评理论。

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理论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及其涵义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其提出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

20世纪后期的西方社会是潜藏着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的多元文化社会,在这种多元文化社会中,种族文化团体之间因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的现象普遍存在。

协商民主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票决的制度缺陷。

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政治学家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协商民主一词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是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

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

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摘要: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通过协商达致共识,以实现政策和法律的科学化制定。

哈贝马斯被认为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奠基人。

哈氏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理论出发,辅之以交往行为理论和法律商谈原则,并结合普通语用学观点,通过对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的批判,逐步构建起了他的双轨制的协商民主理论体系。

本文将对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行阐释,分析他提出该理论的时代背景,探究其协商民主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关键词:民主;协商民主;公共领域;法律商谈理论;交往行为理论民主历来是历史上重要的思想家所不能忽视的问题,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最优政体的讨论,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再到密尔对代议制政府的推崇,民主一直是西方历史上永恒的话题。

西方存在着多种民主理论,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以及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

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其作为一名批判主义学者,其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对比之上的,并将法律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条件。

我国古代虽然一直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是明末清初已经有了民主思想的萌芽。

顾炎武就提出了“公天下之法”的思想,提出以“众治”代替“独治”、将权力下放给百官以更好的是实现“众治”的主张。

我国目前实行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辅之以包括政治协商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

当前我国的民主体系已经呈现出了一些弊端,甚至有背离这项制度宗旨的趋势,因此,我党适时地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命题。

反思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将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一、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提出的背景协商民主是哈贝马斯思想体系中后期的理论,但在整个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史上看,哈贝马斯却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

从现实角度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两极格局解体,全球多极化浪潮深入推进,西方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

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发展使得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价值体系逐渐成为主流的社会伦理观念,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差距使人们无法平等的参与公共决策。

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作者:齐艳红来源:《理论与现代化》2014年第04期2013年11月9日至10日,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主办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来自海内外5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研讨会上,学者们各抒己见,相互磋商,发表了许多新的见解。

一、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发展中的意义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化进程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应当在民主化的历史进程中定位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美国斯坦福大学詹姆斯·费什金教授指出,协商民主的两个关键问题是由谁协商和怎样协商。

前者涉及协商主体,后者涉及协商过程。

他认为,协商民主既不同于竞争型民主也不同于精英型民主,其主体是人民,只有人民意志才是民主的最高形式的体现。

他提出,“协商民意调查”是民主协商过程的一个有效方法。

这种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雅典,目前它不仅普遍适用于局部问题的协商,而且经过科学改进可以运用于国家层面的决策。

澳大利亚皇家理工大学杰弗里·斯托克斯教授指出,协商民主发展的关键是民主化治理问题,现代政治需要治理,但治理不同于政府。

自由民主的发展历史已经表明,“好的治理”的标准只能由协商民主理论所提供。

他认为,约翰·德雷泽克教授提出的“协商能力建构”理念可以为衡量治理效果和民主化发展程度提供一种参考性的评价标准。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何包钢教授指出,必须建构协商民主在协商治理方面的机制、流程和形式,这有助于证明协商民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商治理制度和能够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效方法。

英国西苏格兰大学斯蒂芬·艾斯特伯博士分析了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过程中的十个焦点问题。

在他看来,如果从协商民主制度化转向政治协商体制的实现,那么协商民主与政治行为、政策影响、不平等、专家意见、多元主义、利益、心理特征、公共领域、参与代表制、小众之间的关系问题就会成为困扰协商民主的体系能力得以发展的关键。

试论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

试论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

试论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摘要】协商民主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实践方式,它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团结、民主决策和政策协商。

本文将探讨我国协商民主的定义及其实践意义,并从历史源远流长、发展现状、制度建设、发展路径和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我国协商民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未来,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将更加注重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进一步健全协商机制和提高协商效率。

协商民主实践给我们启示,即要充分尊重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建立更加开放、包容的协商机制,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定义、历史、现状、制度建设、发展路径、特点、成果、未来发展、启示。

1. 引言1.1 探讨协商民主的定义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决策模式,通过各方面的参与者在公共事务上达成共识。

它体现了民主的核心理念,即人民在政治决策中的参与和权力分配。

协商民主强调通过协商、对话和妥协来解决争议和分歧,最终达成共同利益。

相比于传统的代议民主,协商民主更加注重广泛参与和多元共治,能够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在实践中,协商民主可以在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之间展开,构建起一种全方位、多层次的民主决策机制。

通过协商民主,政府能够更多地听取民意,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从而提升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当今全球化、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协商民主已成为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趋势,其在我国的实践意义更是不可忽视。

通过深入探讨协商民主的定义和内涵,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其价值和意义,在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1.2 介绍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意义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意义在于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协商达成共识,可以有效凝聚政治共识,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在我国,实行协商民主可以有效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参与和支持,有利于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减少政治冲突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

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要求

徐斌李雨田摘要:协商民主是我们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它具有同一性、包容性、辩证性、共赢性的特点。

当代中国确立协商民主的理论根据和前提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的合力;要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单个人的有限理性、有限知识;文化传统和民主历史。

在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党的领导、顶层设计和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结合起来,形成良性相互作用机制。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论逻辑实践要求作者简介:徐斌,男,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李雨田,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近代以来,民主自由一直是人类美好的政治理念和实践追求,但是由于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作为民主政治基本内核的协商对话受到了极大限制。

20世纪后期在西方政治学界有一些学者针对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困境和缺陷,提出了构建商议民主的设想,并形成了相应理论。

美国克莱蒙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明确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主张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

哈贝马斯批判传统西方民主制度中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模式,提出“协商政治”新模式。

一、协商民主的特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管理活动。

与竞争性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具有如下特性:一是同一性。

竞争性民主呈现为参与各方互相排斥、互相分离、互相对立的性质,竞争各方实力相当,利益对立。

而协商民主是各方在一个统一体中互相依存,他们的内在实力、社会影响力也许有差距,但他们的根本利益、核心价值、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由此,以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二是包容性。

竞争民主采用竞长争高、优胜劣汰的方式决定优胜者,成功者成为执政者,失败者则是反对派。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

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构建研究作者:张欣然来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第03期摘要::加快构建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直接结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基础上,探索建构以七个协商渠道为主体,以决策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为基本架构,以实现最广泛人民民主为根本目的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鍵词: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民主;政治参与;现代化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9.03.006[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9)03-0027-09对协商民主问题的研究兴起于西方。

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协商民主”(Consultative democracy)。

2002年,我国学者俞可平在《学习时报》上发表的文章中,将协商民主作为西方政治学的研究热点加以分析,让协商民主走入我国学界的视野。

西方的协商民主是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补充成分,而我国的协商民主则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本质差异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绝对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经验,而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经验之上展开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一、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的理论背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种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不断制度化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将协商民主纳入了党和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之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明确我国的协商民主要继续以七个协商渠道为依托持续推进下去。

协商决策机制传统政府决策机制的超越与创新

公共论坛2015年10月号政府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通过政府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

如哈贝马斯所说“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

[1]政府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公共决策的能力和质量,履行政府公共责任而获得和提升政治合法性,这同时也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进入经济新常态阶段,社会结构分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社会各领域出现不同层次、规模和程度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以及随着公众对于政府公共决策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对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这给政府的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后,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2]这是我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对改革和创新政府决策机制、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需在政府决策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保证公共决策过程更加明晰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尽快确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协商决策模式。

政府协商决策的构建,为解决我国政府决策的诸多现实问题,变革传统政府决策机制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途径。

一、协商决策:一个理论分析视角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民主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政治民主化也逐渐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发展的首要目标。

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结构分化,价值观的多元化,利益分歧与冲突的不断加剧,西方传统代议制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和缺陷越来越难以践行自身蕴含的民主理念,公民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在西方兴起。

协商民主视域下政府共商型决策模式之建构

协商民主视域下政府共商型决策模式之建构□闰彩霞,刘涛(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7)摘要:推进政府治理改革与创新,需要建构一种共商型决策模式。

而作为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协商民主,对推进共商型决策模式的建构具有重大意义。

从实践看,应以协商民主为契机,通过决策环境、决策能力、决策机制的优化、提高和完善,推进政府公共决策向共商型决策模式转型,进而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实现“善治”发展目标,切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共决策;政府共商型决策模式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2-0010-07收稿时间:2018-12-10作者简介:闰彩霞(1983-),女,山东德州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治理现代化与文明发展;刘涛(1984-),男,江西峡江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政府治理现代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融入视角下上海市流动人口系统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O182400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严以用权常态化’实现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W01824004。

公共决策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每个国家的政党和政府都需要通过公共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社会现代化的深化和发展,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日益成为一种普遍性和广泛性活动,这就要求进一步改革传统的公共决策机制。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改革传统公共决策机制,笔者认为,应以协商民主为契机,建构一种共商型决策模式,充分体现和回应公众利益和诉求,持续推进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进程。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

陈家刚: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共识与合法性【内容摘要】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世纪后期兴起以后,其受关注的程度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论题。

而在这些逐渐深人和拓展的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于认知协商民主内在结构与理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而对协商、共识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的关注则是不同研究者的共同特征。

【关键词】协商民主;合法性;共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在世纪后期兴起以后,其受关注的程度已经超出了地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论题。

而在这些逐渐深人和拓展的研究中,不同的学者对于认知协商民主内在结构与理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而对协商、共识和合法性等核心要素的关注则是不同研究者的共同特征。

一、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协商协商,或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是理解协商民主的起点。

在英语和德语语境中,币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审议、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对话和讨论、慎重的选择等内容。

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可以将协商看成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例如沟通、对话、交流、讨论等。

协商可以被看成是讨论,一种决策前的讨论。

“协商或者是指特殊的讨论,它包括认真和严肃地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是指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

”心公共协商是各种理由的交流,其目的是评价政体施行的各种行为过程。

公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以供其他公民讨论和批评。

公共协商不仅仅是谈话,更是建设性的交流,诚实地传递思想,注意倾听并理解他人,利用批判性思考和理性观点就公共政策做出决定。

对话是一种特定的共同的活动,有着协商必需的独特的特征。

我们自身不能单独参与到其中,我们的活动只是我们不能决定或主导的整体的一部分。

对话常常是目的之手段,如我通过对话说服你让你骑车带我回家,但它并不需要有什么外在的目的或意欲性的结果。

对话常常发生在共同的价值和信念的背景之中,但它也能扩大它们的分歧。

对话能产生洞见、理解、甚至爱,但也会失败并产生完全相反的东西。

浅谈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与实践性

理论研究XIANGYIN15乡音2021-10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对于我们做好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战略意义和实践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

”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论述表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架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围绕中心工作,聚焦热点协商,保持与党委、政府的工作联系和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

发挥人民政协联系广泛、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积极建言献策,对于助力经济建设,在促进党和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坚持和完善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协履职全过程,贯穿推动工作全过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利于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人民政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具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完整的协商格局、全面的协商内容、严谨的协商程序,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程度高,构建了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广泛持续深入有序政治参与的机制和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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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结构复杂多元的加深和大规模不平等的存在,代议制民主理论简单地以选举聚合偏好、过度关注聚合的结果而忽略聚合的具体过程的决策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协商民主理论力图化解这种决策合法性危机,通过全新的决策思维,构建新的决策合法性基础,为决策注入更多的合法性。

本文试图在说明决策合法性构成要素及其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分析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何以引发决策合法性危机,协商民主理论又是如何重建决策合法性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这种构建功能又遭受到哪些理论压力和质疑。

一、决策合法性及其危机(一)决策合法性及其二维构成公共决策是政府对各种社会问题加以宏观调控、对各利益群体进行资源分配的重要手段。

现代公共决策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验决策到科学决策的发展过程,并开创了理性决策、渐进决策、系统决策等多种决策模式。

众多决策理论和模式各有侧重,但对公共决策的发展不外乎三种维度或趋向: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无论是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对决策的公共利益、正当程序、科学方法和可行性的追求,民主化对决策的大众参与的强调,还是法制化对决策的规范与制度性要求,它们其实都是从不同的侧面关注并回答了同一个问题:决策的合法性,也就是探讨一种公共决策出于何种理由或符合何种标准而为民众认可和接受。

因此,决策合法性是决策理论研究中的根本性问题。

决策合法性观念来源于政治合法性理论。

政治学视野中的合法性一词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力和权威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可的程度。

韦伯是公认的当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者,韦伯认为合法性就是指对一种政治统治或秩序的信仰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决策合法性构建及其批判*申建林姚晓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72)摘要:代议制民主的决策合法性危机引起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反思。

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对公民平等而直接参与的诉求、决策程序正当性的制度设计、公共理性的运用和对共识与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从价值和程序两方面来努力重建决策的合法性。

协商民主理论关于决策合法性构建的这些努力同样也遭到了当代现实主义、社会选择理论和差异民主理论的批判,它们抓住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内在差异与共识、合法性与合理性两对矛盾对其决策合法性的构建功能质疑。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的决策合法性构建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但与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相比较,协商民主理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价值上,都为决策合法性注入了更多的活力。

关键词:协商民主理论;决策合法性;理性;批判中图分类号:D04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023-006本刊网址·在线杂志:*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810012)作者简介:申建林(1966—),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主任,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当代民主政治;姚晓强(1986—),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与方法,当代中国政治。

232014.4服从。

帕森斯、本特利、亨廷顿、阿尔蒙德、李普塞特等学者分别从结构功能、公共利益、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和政府绩效的角度对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1]他们对合法性的这些研究主要是从规范和经验两方面展开:一是规范的合法性———把某种规范价值如正义、公平等作为合法性的基础;二是从经验主义出发,把社会公众认同与支持的经验性事实作为考察合法性的标准,凡是被公众所认可和支持的,就具有合法性。

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合法性的两种判断标准,这两种标准在决策中的运用就是决策合法性的二维构成:一是决策本身或价值的合法性,即决策的合功利性、合道德性和合规律性;二是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即决策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是否合法。

因此,决策的合法性是指蕴含着某种价值追求的决策被公众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认可和服从。

这种认可和服从虽然是一种意志行为,但意志背后受到特定的规范价值与理性基础的支持,暗含着决策的价值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两个标准。

(二)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及其合法性危机代议制民主是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种政治设计。

代议制民主采用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决策模式来构建决策的合法性。

在决策程序上,代议制民主强调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广泛而平等的参与权利,强调个人权利与要求的正当合理性。

在决策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运行上,则采用代表制和多数原则,用选举代表的方法,通过多数原则来聚合民众的偏好,把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作为决策合法性的依据。

与传统的决策模式相比,代议制民主确实从决策的程序和价值两个维度为决策提供了更多的合法性。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复杂性不断加深以及大规模不平等的存在,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在实践中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一是选民在决策中的权利被简化为投票的权利,其参与制定决策的主体资格被忽视。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利仅仅表现为投票,而参与决策的制定和修改的权利则被忽略。

二是代议制民主采用一种简单多数的偏好聚合模式,决策依据的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这种以数量取胜的决策模式不但压制了少数,也没有考虑到选民不同偏好的排序。

而且单个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并不等于公共利益,甚至有可能相冲突。

这与决策的价值合法性背道而驰。

第三,决策的大众参与本来就是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源泉,然而,代议制民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作决策的方式容易导致精英统治,从而背离了大众参与的初衷。

四是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监督,容易导致公众对政府与政策的不信任。

决策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认可和接受程度。

一旦公民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信任,那么决策也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合法性。

面对着程序和价值两方面的决策合法性危机,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无力提供更好的解决办法,而协商民主理论正是对代议制民主决策合法性危机反思的结果。

二尧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对决策合法性的建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是西方政治学界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和民主范式。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做了定义:一是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民主治理形式,二是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三是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决策方式。

简要地说,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就是指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政治共同体成员公开地运用理性,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在成员互相交流和妥协的基础上,就关系成员共同利益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或共识,形成决策或管理意见的过程。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包括多方面内容和多种形式,但在实践上最后必定归于决策,因为协商只是手段,决策才是目的。

基于对代议民主模式决策合法性危机的反思,协商民主努力建构新的决策合法性基础,力争为决策注入更多合法性。

协商民主理论关于决策合法性的构建有两个核心的观点:一是在决策程序上,强调公民的直接参与和自由平等的交流与对话。

与代议制民主不同,协商民主不仅把公民视为裁判者,更把他们视为公共治理的参与者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

在协商民主理论家看来,民主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公共协商。

[2]二是在决策价值中强调公共理性的重要作用。

公民在协商过程中,要摒24弃私利,围绕公共利益,对于议题给出理性的理由和依据。

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性、多元主义文化和大规模的不平等,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日益暴露出缺陷与不足。

协商民主理论家则从决策的制定主体、决策程序、公共理性与公共利益四个基点入手,从决策的程序和价值两个方面来重新建构决策的合法性。

(一)公民平等而直接的参与增强了决策的主体合法性民主制度产生以来,公民的参与和同意授权始终都是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代议制民主一方面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力图把所有公民的意见和利益进行聚合,另一方面采取多数原则来进行决策。

然而,这种决策模式一方面把选民在决策中的权利简化为投票的权利,其参与制定决策的主体资格被忽视;另一方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作出决策的方式是一种精英决策。

协商民主理论则对此作出了改进。

协商民主理论在强调公民政治裁决角色的同时,更加重视公民的参与治理角色功能,强调公民的直接参与。

一方面协商民主理论认为现代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的发达与低成本使得公民直接参与决策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增加了决策的主体直接参与度;另一方面,协商民主充分发展了协商的领域,认为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等不同的层次,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到存在于微观领域、宏观制度中的各个微观环节以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微观领域。

这就把不同层次的参与都纳入到协商与决策的范围,扩大了公民参与的途径。

协商民主的这种多元包容性和对公民平等而直接参与的追求大大提升了决策的民主程度。

(二)决策程序正当性的制度设计保障了决策的程序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是决策正当性的重要指标。

代议制民主中公民的投票行为容易受到诸如权力、身份与地位不平等等因素的影响。

协商民主理论家则试图通过程序的正当性设计来排除各种外在因素对决策的负面影响。

协商民主理论家对公民的协商程序设定了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

协商民主强调参与协商的主体之间平等地参与和自由地交流。

如果决策的过程根据辩论和商讨来界定,那么在商讨和辩论的过程中,每个公民不论其身份地位与受教育程度,都必须拥有相同的机会来采用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采用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人也必须同样拥有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问题的权利,并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同等的机会和地位。

[3]31-32协商民主强调把所有的公民都包容在协商过程之中,并将外在或内生的诸如权力、财富、已有的社会不平等等影响排除在外。

二是公开性原则与责任性原则。

与代议制民主匿名投票不同的是,协商民主强调在整个协商过程的公开性,包括协商的整个程序、协商的具体过程、参与者的偏好、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的理由等都是公开透明的。

这种公开性让公民得以审视整个协商过程并质疑与批评。

参与者必须遵循责任性原则,即自己所提出的观点和论据必须能够经受住其他参与者的审查。

[4]31-42与代议制民主一旦投票即做出决策无法纠错不同,协商民主一方面给予公民质疑的权利,另一方面协商的结果本身是可以进一步协商的,这就为决策提供了一种纠错机制,它能够对错误的决策进行纠错。

因此,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的合法化。

[5] (三)公共理性的强调提升了决策的价值合法性公共理性是决策中的核心价值原则,它关乎决策的科学性。

代议制民主的决策模式中,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这种原则本质上是对个人理性的强调,把多数的个人理性的叠加视为决策价值合法性的来源。

其决策中的投票行为更倾向于一种讨价还价的过程,它容易被个人利益和激情所驱动。

决策一旦缺少公共理性而充满私利,其科学性就是值得怀疑的。

协商民主理论则超越了代议制民主的个人理性而寻求一种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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