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四项制度,是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包括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四个方面。
下面是对这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描述:依法执政,是指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权益。
在具体工作中,要注重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意识的培训,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权力的行使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滥用和任性。
依法决策,是指国家治理体系中党和政府的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尊重民主、科学、协商、透明的决策程序,保证决策公正、合理、可行。
具体工作包括加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和决策咨询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公正。
依法行政,是指党和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依法办事,加强行政职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和程序,制定规范性的行政措施,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推动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依法监督,是指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推动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推动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此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舆论监督,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度。
四项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证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在四项制度的指导下,我们要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行机制,增强监督力量,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2016 ・ 8 (下)
◆政法论坛
论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刘
摘 要影Biblioteka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多年行政
决策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如要求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 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而 2015 年 12 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 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本文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 》 精神, 从行政管理学的视角对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提出了推进路径。 关键词 法治政府 行政决策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08.360 革、 文化体制改革、 社会自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 政府自身建设、 民生发展、 公共安全等等。政府行政决策的内容 无不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 关系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 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行政决策自身 特点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决策实践的总结和 概括。 (二) 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行政决策必 然受制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同时其又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向前 发展。 我们党和政府从行政决策多年的实践探索中, 从最初的要 求 “科学化、 民主化” 到如今的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 , 这种内 容的丰富和变化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行政决策认识的逐步深 化, 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对 “法治” 的追求和高 度重视。 因此,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分析, 行政决策 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反映, 同时也 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是民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体现在政府行政决策 当中必然要求行政决策民主化, 此外 “科学化、 法治化” 与 “民主 化” 对于行政决策来说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密不可分, 因此从这个 意义上来说, 行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法治化是我国民主政治文 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另外, 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行政决策的最终 目标是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行政权力也来自于广大人 民群众的授权,是广大人民群众出于信任对政府的一种政治委 托, 因此人民群众理应是行政决策的主体, 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 当中必须创造条件、 拓宽渠道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 只有这样 作者简介: 刘影, 中共阜新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 副教授, 研究方向: 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01 文献标识码: A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正确决策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体制、机制和制度,提高决策的水平和质量。
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科学民主决策。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例如,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青藏铁路建设等重大决策,就是科学民主决策的生动范例。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主要成效是:(一)明确了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在多年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做到以下四个―必须坚持‖:一是必须坚持扩大民主。
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切实落实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决策。
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决策主体、决策行为、决策程序,实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依法进行,决策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必须坚持按规则和程序决策。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决策与群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四是坚持做到决策权责统一。
决策权力有多大,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这些认识,既是以往实践的经验和体会,也是今后长期必须坚持的方针。
(二)形成了科学民主决策的一套制度。
多年来,科学民主决策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并逐步形成一套制度。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

四项制度具体内容一、依法决策依法决策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问题上必须依法进行决策,并且决策必须合法、科学、民主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决策要确保法律的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和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2.建立健全决策法律效力的制度,要求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必须以法制思维进行决策,决策合法、科学、民主;3.加强决策的程序性,要求决策过程必须透明、公开、参与广泛。
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党和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包括:1.加强行政执法的依法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裁决公正等原则;2.推行阳光政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方便公民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3.加强行政纠错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政府行政决策的可靠性。
三、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指党和国家政府在执政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公职,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2.建设干净的政治家队伍,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加强监督和问责;3.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广泛性。
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指党和政府以法治为统治方式,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和传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3.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的法治思维,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总之,四项制度的出台,是中国党和政府深化、强化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和法治保障。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建⽴科学的决策机制苏岐正确决策是各项⼯作成功的重要前提。
对重⼤的经济决策、重⼤的经济问题和重⼤的建设项⽬实⾏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决策的随意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我们多年期盼和追求的⽬标。
为建⽴科学决策的机制,近⼆⼗年来,中央和地⽅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批规章、规范,实⾏了⼀系列措施:如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建⽴专家评审制度;举⾏决策听证会;国家、省市成⽴综合性的⼯程咨询机构;确⽴了先评估后决策的前期⼯作程序,有效地推进了科学决策机制的建⽴和形成。
但随意决策,不遵循市场规律盲⽬决策,违背规定的⼯作程序任意决策的情况依然⼤量存在。
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仍是相当惊⼈的。
究其原因,是多⽅⾯的。
决策失误原因何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益增长的物质⽂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产的⽭盾是社会的主要⽭盾。
急于改变落后的社会⽣产状况,是各级领导⼲部和⼴⼤⼈民群众迫切的愿望。
急功近利的思想情绪,容易激起建设“形象⼯程”、“政绩⼯程”的动⼒。
GDP 增长⽐例的攀⽐,尽快缩短与临近区域或类似部门经济发展差距的迫切⼼情,也会⾃觉或不⾃觉地影响决策的科学与公正。
各类资源禀赋的有限性和追求资源使⽤的⽆限性,容易使各类投资主体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盾时,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发做出决策。
加之在初级阶段,以道德为核⼼的社会约束机制逐渐淡化,以法制为核⼼的公民意识还没有建⽴起来,各项适应市场经济运⾏和管理的规范、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不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还没有完全到位或者缺位,随意、任意、盲⽬决策的情况就不可避免。
当⼀个⼈或⼀个团体在经济活动中⾯临若⼲不同的选择机会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够给⾃⼰带来更⼤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总是追求利润的最⼤化。
西⽅经济学家将这种⾏为称为“经济⼈”现象,并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这种“经济⼈”现象在项⽬决策时也会经常不断地表现出来。
⼀个建设项⽬,虽然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向,但因其⼯作深度不够,影响项⽬经营或运转的因素考虑不全,如仓促决策实施,必将难以实现项⽬预期的⽬标。
行政建立决策制度范本

行政建立决策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效率性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等。
二、决策机构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等组成。
第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行政决策的实施。
三、决策权限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权限,根据行政决策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合理划分决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最终决策权,对决策结果负责。
四、决策程序第九条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了解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二)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三)方案制定:根据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制定决策方案;(四)合法性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五)集体讨论:决策机构进行集体讨论,对决策方案进行审议;(六)决策公布:将决策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七)决策实施: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决策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决策责任,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施效果负责。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范本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水平

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水平依法决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确保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依照法律和法规,并且使决策更加透明、合理和合法。
为了提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水平,我们应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加强法制建设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确保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
此外,制定和修订法律应该更加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加民众对决策的认同和支持。
二、完善决策程序其次,我们应该完善决策程序,确保更加科学和公正的决策过程。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决策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避免个别人员决策的任性和随意性。
第二,建立决策评估制度,对可能影响重大决策的因素和后果进行充分评估,促使决策更加科学、理性。
第三,加强决策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允许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参与决策,增加公众对决策的信任。
三、加强决策的专业性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决策的专业性。
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对决策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引入外部专家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决策评估与监督机制为了提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水平,建立决策评估与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首先,决策评估是对决策结果和效果进行评估,以反馈和改进决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政府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或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决策评估,通过定期的评估报告,持续改进决策机制。
其次,决策监督是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政府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加强现有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防止决策中的腐败和不合理行为。
总之,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是提升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水平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专业性,以及建立决策评估与监督机制,我们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应立足于法治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审查和法治监督,以及加强决策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从制度层面保障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完善行政决策制度要注重科学决策和风险评估。
这意味着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专业论证和科学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可能的风险,以及对决策的影响进行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还需加强决策的参与和民主监督。
这包括加强对决策前的公众意见征集和听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意见,确保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
同时,加强决策的后期评估和监督,及时纠正决策的偏差和错误。
最后,完善行政决策制度还需要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责任追究。
这包括优化决策的流程和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响应速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对决策错误和失职行为追究责任。
总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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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2 09:44:16 | 文章来源:法治政府网作者:杨海坤李兵内容摘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应当针对当前行政决策机制改革探索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化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理论认识,并以正确的理论认识指导行政决策实践,最终建立健全保证科学民主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法律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目前已经建立和正在探索过程中的行政决策机制适时总结经验,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理性思考,从理论高度深化认识,从而指导行政决策实践,使之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首先必须深化理论认识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重大决定的行为。
[1]在我国,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做出的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决定,具体来说,行政决策将形成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件、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决定。
行政决策通常具有针对性、目标性、裁量性、优化性、可实施性等特点,[2]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决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成败。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
[3]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化。
[4]这些高屋建瓴的意见是指导我们建立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作为落实十六大报告的重要文件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并进而提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具体任务,足以说明行政决策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历史经验教训反复昭示,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是源头上的失误,一般而言,它比执行失误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5]行政机关由于其权力行使的广泛性,使得行政决策成为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最广泛、最密切联系的公权力运作方式。
同时,由于行政决策大多直接涉及利益调整与分配、涉及社会纠纷矛盾的调处,并且很多决策与决策之后的行政执行(其中有相当部分具有强制性)紧密相连。
因此,行政决策与人民利益休戚相关。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无论是对于建设法治政府,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
应当看到,近年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制度化的做法,许多好的做法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宣传与推广。
正如《纲要》所总结的,必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等,这些都已经广泛形成共识。
然而,作为学者的任务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已有的共识,也决不能陶醉于对已有认识的宣传,更重要紧迫的任务在于与时俱进,关注当前实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力图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在肯定当前行政决策机制探索中各项有益成果的同时,更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一探索过程中还存在的不足以及我们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新情况与新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众参与目前基本上多流于形式,总的情况是:公众参与还局限于个体参与,行政机关实际上控制着公众参与的选择权,并且在部分行政决策事项上,公众参与热情出现衰退趋势。
[6]二是由于行政机关牢牢控制着专家论证的条件与范围,导致专家论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明显不足,专家论证意见缺乏公开,与行政机关持不同主张的专家意见往往得不到真正的重视。
在发生专家论证意见与公众评论意见冲突面临选择时难有合理解释说明。
三是实践中有些往往行政机关独断专行,无论公众参与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如何,均对决策没有实际影响,行政机关享有最终选择权和定夺权,而且政府对行政决策的决定没有解释和说明理由的制度,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最终成为形式上的点缀,以至于行政决策正当性常常成为公众怀疑的目标。
[7]四是行政决策后的执行遭遇行政系统内外利益主体的抵制而变形与打折,行政决策朝令夕改以及决策执行的政令不畅、效果递减已经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的重要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五是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决策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难以厘清,责任追究方式模糊不清,“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往往无法兑现。
上述现象和问题的产生,说明我们必须对现行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反思和探索。
理论是实践的明灯。
现象和问题的分析必须通过理论分析寻求合理的答案。
笔者认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虽然目标明确,但是由于对若干深层次的理论认识还缺乏深刻认知,必然导致实践中无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从而必然会导致上述种种弊端的产生。
二、深化行政决策理论认识的几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当前,深化行政决策理论认识,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正确处理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行政决策其实就是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的诉求作出行政机关的决定。
因此,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正视不同利益主体的主张与诉求,并且使不同利益主体的搏弈能够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显现出来。
实践证明,行政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和主张越是反映充分,行政决策越是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长期以来,行政决策过程中实际存在着一种压制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与主张的不良倾向,例如许多行政部门在作决定时强调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所谓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以实现“各方意见完全一致”。
再如在高层次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些同志主观上希望彻底克服甚至消灭“部门利益”,“地方利益”。
但实际上不可能真正做到,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8]事实上,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尽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存在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共同性,但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性是绝对的,而且行政决策面对的首先是这种差异性。
幻想通过行政决策消灭这种差异性急于求得不同主体利益的共同性,达到所谓“各方利益完全协调一致”往往是不可能的。
行政决策必然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必然要在各种不同利益差异和冲突方面作出衡量与取舍,例如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等等方面发生矛盾时“砍一刀”,果断作出决定。
因此,判断一项行政决策正确或者科学与否,并不在于行政决策是否最大程度上符合“利益调和”,建设和谐社会也决不是提倡“和稀泥”,关键在于必须建立行政决策主体判断不同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的“取舍规则”。
可以说,在行政决策作出之前以及做出决策过程中,应该正视矛盾,揭示矛盾,让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主张充分地理性地表达出来。
对于利益主体代表的发言权必须予以尊重,不同利益主体代表之间的争论越是充分,越是坦诚,越容易找到利益冲突的焦点,越容易发现问题的症结,从而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决策。
在各方充分说理基础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策,会使各方利益主体心服口服,从而也有利于行政决策之后各方的具体执行。
(二)通过适当方式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既是行政民主的要求,也是决策科学的要求。
因此,公众参与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行政决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在肯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原则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笔者观察,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基本上局限于以个体方式参与,而鲜有以团体方式参与。
正是由于目前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效果并不明显,公众参与决策的意见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十分有限,甚至成为一种“形式程序”。
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个体方式与团体方式比较而言,团体参与方式无疑较个体参与方式有较大的优点,这些优点主要包括:团体参与行政决策更能集中体现并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而个体参与行政决策不仅意见较为分散,而且无法准确、全面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团体参与方式一般诉求意见传达集中、具体、明确,对行政决策较个体参与更具影响力,也更能成为行政机关决策考虑的重要方面;团体参与行政决策更能与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产生互动性,更能帮助行政决策机关了解和把握行政决策理由和依据,使行政决策更符合理性的要求;团体参与更能代表个体的共同诉求,也更能维护个体的共同利益。
据此,笔者认为,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应由保留个体参与方式,鼓励和引导由个体参与方式向团体参与方式演变是保证行政决策更加理性的必然路径。
(三)维护行政决策过程中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意义是以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为基础的。
失去独立性与专业性的专家论证意见,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般公众意见之中的一个种类,就会失去专家论证的本来意义。
因此,要想发挥专家论证在行政决策中的特殊作用,必须保证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而要保证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专家论证的开放性。
应当保证行政决策事项有关专家均有平等的参与论证的机会与条件,而不是仅仅由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选取个别符合自己意见的专家来进行决策论证,将其他敢于直言而可能与行政机关持不同意见的专家排斥于决策论证的范围之外。
当然坚持专家论证的开放性,必须以行政决策论证信息的公开性为前提。
二是克服行政机关对专家论证意见的各种干预。
行政干预下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无法体现专家论证意见的专业性。
当前,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专家论证意见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事先圈定专家论证意见的“方向”,要求专家提供与“方向”一致的论证意见;行政机关控制专家论证所必需的信息,通过信息片面提供间接控制专家论证意见;行政机关“有条件”地使用专家论证意见,符合行政机关意图的论证意见公开使用,故意隐瞒甚至封杀与行政机关意图相左的专家论证意见。
三是尊重专家论证意见的科学性。
基于不同专家的论证角度、论证方法的差异,专家对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正确的选择方法应该是综合不同专家不同的论证意见以作出恰当的决策,而不是简单肯定一种论证意见,而一概否定其他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