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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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学号:20姓名:周云云(原告代理人)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年级班级:2015级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案情介绍原告:刘小慧,女,身份证号码:55842,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266号1幢32-2号,电话:。
诉讼代理人:周云云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
住所地:重庆C区直港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局局长。
一、案情简介原告刘小慧于2015年8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1034、50346、50347等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即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上述房屋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3)雨荷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证号0000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6和土地证为0909号等证的具体内容,即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做出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告知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土地权属中心查询。
原告不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于2015年10月21日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模拟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在开本案开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的证据进行交换,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意见,归纳了证据有关证据的争点。
另外,在本案审理开始前,审判长核对了本案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庭审分析报告

庭审分析报告审判时间:2012年10月15日审判地点:重庆市渝北区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案件名称:郑光路诉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一、案件简介原告郑光路系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安装工人,茂业劳务公司指派原告到其承接的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村的两江牧场泌乳干奶牛舍安装风扇。
安装作业在牛舍内进行,牛群在牛舍内自由行走,茂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中在2011年8月3日曾向被告管理人员赵超提出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需将牛群转移至非作业牛舍,但被告单位孙、殷两位场长拒绝,仅委派工作人员到脚手架下驱赶奶牛,但第二日开始就再没有工作人员前来,2011年8月10日7时40分许,原告在脚手架上正要系安全带作业时,脚手架被牛群所撞倒,原告摔到地面受伤,经重庆大坪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上颌骨、鼻骨、颧弓骨折,腰3椎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等。
二、案件审理经过本案适用于民事审判一审普通程序,由一名审判员单人审判长,与一名审判员、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首先,由书记员查明所有诉讼参与人到庭、宣布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随后又审判长宣布开庭问明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职业、等等问题,确认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及日期,随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名单,并问明被告是否对法庭诉讼的参与人提出回避,被告并未提出回避。
然后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并由被告提出辩解意见,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后,双方均对证人有所询问,因本案历时较久,且案情复杂,法庭调解不成,由审判长宣布休庭,改日宣判。
三、庭审分析我认为本案的司法程序运用是合法的,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问题:1.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中基本上只有审判长询问原告、被告及证人一些问题,而其他的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出合议庭应有的作用。
2.原被告双方应知悉相关证据情况包括庭审中的拟调查对象在庭前的陈述,才能在法庭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和质询,避免不必要的尴尬,提高审判效率。
庭审分析报告

庭审分析报告1. 简介本文是针对XXX案件的庭审分析报告,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论证,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案件的庭审过程和裁判结果。
2. 案件背景XXX案件是一起涉及XXX的刑事案件,于XXXX年在XXX地法院审理。
本案的案件事实十分复杂,涉及多个被告和证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3. 庭审过程3.1 开庭审理案件开庭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法院举行。
庭审开始前,法官介绍了庭审程序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依次进行了法庭辩论。
3.2 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传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根据法庭的要求,逐一陈述了他们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观察。
其中一些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明确事实真相。
3.3 证据呈递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物证等。
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其纳入案卷。
3.4 律师辩论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他们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并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论证。
4. 法庭裁决4.1 判决理由经过庭审和审理,法庭最终作出了判决。
法庭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并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了解释和适用。
法庭还对原告和被告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评估和权衡,并给出了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4.2 裁判结果法庭最终判决XXX,对于原告的请求作出了XXX的判决结果。
该裁判结果经过合法程序,具有司法效力。
法庭在判决中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为案件的后续执行提供了指导。
5. 结论通过对XXX案件的庭审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庭审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法庭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材料,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的裁判结果。
这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 参考文献无。
法律庭审解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独立,离婚后不再互相干涉。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2. 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3. 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隐瞒的财产。
(二)被告答辩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离婚时并未隐瞒任何财产。
关于原告提出的房产和汽车,李某某表示这些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三)证人证言原告方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
证人表示,在离婚前,被告曾向其透露有一套房产,但在离婚时并未将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四)鉴定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主张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有效。
(二)关于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均证明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在离婚时存在隐瞒行为。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号:2010111276姓名:付圆圆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
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
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
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审判员:邓方彬代理审判员:刘恋砚书记员:王晓静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法律庭审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是一家服装批发商。
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服装批发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批发一批服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概述2021年5月,被告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原告李某。
但在验收过程中,原告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原告要求被告更换货物或退货,但被告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三、庭审过程1. 原告陈述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部分服装面料出现破损;- 部分服装尺寸不符合标准;- 部分服装颜色与样品不符。
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及赔偿损失。
2.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辩称,货物在交付时并无质量问题,且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提出质量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承担货物验收的责任,并要求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
3. 证据展示(1)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合同文本;- 货物验收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 与被告的协商记录。
(2)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货物交付清单;-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 与原告的协商记录。
4.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 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被告违约;- 原告是否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2. 原告在验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3. 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更换货物、退货及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庭审情况评析报告范文

庭审情况评析报告范文概述本次庭审是关于XXX案件的一次重要庭审,由XXX法院主持审理。
案件涉及XXX罪名,被告人为XXX。
庭审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审理地点为XXX。
本次庭审过程中,法庭主要审理了被告人XXX的罪行事实、证据和辩护意见。
庭审过程公正、有序,并且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表现也比较理性、沉着。
庭审过程庭审开始,首先由法庭宣读案件基本信息,指导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醒义务人履行或承担特定举证责任。
随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介绍了被告人的罪行事实和证据。
宣读后便进入了证人证言环节。
证人证言环节,由公诉人传唤证人作证,证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真实客观的描述,加深了对案情的了解。
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试图找出案情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疑点。
整个证人证言环节过程中,双方辩论比较激烈,但保持了一定的秩序。
随后,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案情陈述和辩护意见。
公诉人强调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辩护律师则试图从证据链的疏漏、证人的证词矛盾等方面进行驳斥。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法庭律师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机会简单表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对案情进行逐一解释。
调查情况分析本案主要证据有XXX和XXX等。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报告、取证笔录、证人证言和相关视频等。
经分析,这些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然而,在辩护律师的交叉询问中,也暴露出部分证据处理存在瑕疵,如某证人证言与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不一致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案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解释。
法庭表现评价在本次庭审中,法庭表现出了一定的公正和专业水平。
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得比较理性、沉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引导和保障,确保了庭审的公正进行。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偶尔未能及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规劝。
同时,对于某些证据的处理也显得稍欠妥当,可能会给辩护律师更多的抗辩空间。
民间借贷庭审分析报告

民间借贷庭审分析报告一、背景介绍在近年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中,民间借贷行为愈发普遍。
伴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人在资金需求上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持。
此时,一些小微企业及个人就会转向其他渠道,例如借贷平台、亲友借贷等,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而这种民间借贷活动往往会引发争议和纠纷,最终可能进入法院进行庭审。
二、庭审目的民间借贷庭审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法官有责任审查各方的证据,核实相关事实,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判决或调解,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庭审程序在民间借贷庭审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司法确认借贷关系:首先,法院会核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证据。
例如,借条、合同、电子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这些都是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依据。
2. 查明事实:法庭会就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证实。
借贷的用途、金额、期限等需要被明确,并进一步采证确认。
3. 法律适用:法官会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
根据借贷行为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会判断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合法有效。
4. 争议处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
此时,法官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进行争议仲裁或调解,以寻求双方的和解并达成司法裁决。
5. 判决或裁定:法官在深入审理、权衡各方利益后,会作出最终的判决或裁定。
判决结果可能包括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还款义务的判决等,以解决纠纷并确保合理的权益保护。
四、庭审实践问题与挑战1. 证据不足: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合法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及其具体约定。
这给法庭查明事实和判决带来一定困难。
2. 利息违法问题:民间借贷往往涉及高利息贷款,一些借款人可能会因此声称对其进行了高利息的剥削,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合同法和利率法相关规定,进行适度判断,维护合同的合法性。
3. 公众参与:由于民间借贷活动普遍性和影响范围广泛,相关庭审案件常常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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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学号:2010111276姓名:付圆圆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
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
张XX 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
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审判员:邓方彬代理审判员:刘恋砚书记员:王晓静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
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
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 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
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
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
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
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
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由于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
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
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
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
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
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
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
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
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
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
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
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
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
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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