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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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2023年最新规定及流程

广州市医疗救助2023年最新规定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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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本市居民(含非本市户籍人员)。

(一)困难群众: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按身份类别提供相对应的救济证件(明)。

(二)其他人员: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1.病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困难人员需提供救济身份证明;3.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结算单,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4.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5.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材料。

三、办理流程(一)向任一街道(镇)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二)街道(镇)受理审核后,报区医保分中心审核(核对类由市医保局行政部门审批)。

审核(审批)后的医疗救助金经银行划账至申请人账户。

四、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五、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收费标准无。

七、常见问题(一)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困难群众。

包括:(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三级或四级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本市户籍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2)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穗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4〕73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慈善会:为继续做好我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管理实施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慈善会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2014年3月14日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的补充。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它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第四条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慈善会开展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

市慈善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本市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市一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处理救助投诉等工作。

市慈善会设立由医疗专家和社会救助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评估小组”(下称评估小组),对市一级救助申请进行评估,提出救助意见。

区、县级市慈善会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应急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及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
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2]9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2〕95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患尿毒症需长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二、参保病人应当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卫[2015]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9.15【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2015年9月15日以粤卫〔2015〕72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三条省、各地级市(含顺德区)政府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增加安排省级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

各地市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级应急救助基金规模。

基金筹集来源包括上级资金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等,鼓励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中央补助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精神实施管理。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356号)实施。

地市级基金管理办法由地市自行制定。

第三章组织保障第五条为保证救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机构:(一)成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并指导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广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广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

广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正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1996年6月1日业经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9月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2号公告,从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二)服从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2016年1月13日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总页数】11页(P2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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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

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为了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的公平、透明和有效利用,红十字会一直积极开展对捐赠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红十字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专注于从事医疗救助、救灾救援、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通过对捐赠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分配,使得这些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惠及更多有需要的人群。

对于红十字会社会捐赠资金的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本文将从管理机制、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红十字会建立了严格的捐赠资金管理机制。

在资金的募集、接收和保管方面,红十字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捐赠资金都能得到妥善保管和记录。

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对捐赠资金进行严格的账目核算,做到真实记录、不得挪用、不得私分。

通过这些举措,红十字会保证了透明、规范的资产管理。

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在资金分配方面,红十字会会根据不同区域的救助需求和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资金分配委员会进行审核和决策。

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不同项目进行资金拨付和监督。

无论是医疗救助、救灾救援还是扶贫济困,红十字会都会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利益。

红十字会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估。

在资金使用方面,红十字会会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项目本身,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情况。

红十字会也会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和社会评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这些措施,红十字会保证了捐赠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红十字会在社会捐赠资金资产管理分配及使用方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造福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

红十字会也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不断改进资金管理方式,提升公益事业的效率和透明度。

相信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红十字会将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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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红十字会文件
穗红[2005] 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各团体会员单位、驻穗各医疗机构、广州地区各高校:
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急救医疗救助资金”)从2002年6月启动实施以来,已对181人实施了医疗救助,较好地发挥了“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作用。

在两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手续还需简化,救助款额度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市红十字会五届常务理事会和“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州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
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广州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红十字会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和市政府有关决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称“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适用于对以下情形实施人道主义救助:
在广州市区内,因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危及生命的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伤病员。

伤病员急救期后和其他各种急、慢性病(包括晚期癌症等),均不属本资金的救助范围。

第三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运作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理事会领导,理事会下设“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四条出现本办法第二条情形时,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协助伤病员按规定申请“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第五条已加入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协助申请“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应向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急救医疗中心审核后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未加入广州市急救医疗网络的医疗机构,协助患者申请“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时,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医疗机构协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患者的身份证明;
3、患者的病历资料(病历、住院记录、抢救记录、费用清单
明细等原件和复印件);
4、有关部门、亲友(运送者、目击证人)出具的伤病员意外事件(事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者证明材料。

5、伤病员所在单位或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注:不明身份者由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如经努力仍无法取得上述资料,医院经办人员在申请表相关项目中加以说明。

第七章区红十字会办公室或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对医疗机构救治伤病员的事实、患者的身份、基本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经济能力等进行审查核实,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及伤病员应予以配合。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最后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使用标准批准拨付,每人救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救助金额超出7000元的特殊个案,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报“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个案,只进行一次性的救助。

不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费用不合理的申请不予批准拨付。

第八条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事故)时,“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批准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然后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直接与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结算,不得付给受救助者本人。

第三章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管理,量入为出。

“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原则上使用本金增值部分和每年所筹集资金的一定比例为当年使用的救助资金。

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本金的,必须经“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提请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由“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每半年向“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急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特殊情况随时向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委托审计部门每一至两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红十字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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