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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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学校已婚无房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短期周转居住需求,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根据《XX大学房产管理条例》和《XX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现有的成套公有住房和以承租方式、有租赁期限的学校公有住房,或经学校认定的成套住房,均可作为周转用房。

第三条周转用房为学校公有房产,只租不售。

教职工居住具有流动性,租金标准根据市场房租平均水平实施阶梯收费,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条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组织开展学校房产工作。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周转房具体管理工作,受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周转房分配与租赁第五条分配与租赁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实施短期过渡的原则;3.优先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双博士教职工、博士后的原则。

第六条分配与租赁基本条件1.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岗人员且夫妻双方名下在哈无任何房产;2. 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分配与租赁范围:(1)出国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工作者;(2)开除、解聘者;(3)不服从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强占住房、出借或转租住房,经劝告不改者;(4)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者;(5)在校内报销过采暖包烧费或煤气安装进户费者;(6)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周转房房源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现有住房情况提供周转房房源,提出具体分配与租赁房源方案,报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入住与租赁办法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申请周转房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与租赁。

1.零星房屋分配与租赁程序:填写《XX大学周转房申请登记表》,提交已婚无房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委书记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送交房产管理部门,逐级报批后安排入住。

其他情况人员申请,须由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房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甲方:中国政法大学资产管理处乙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及友好协商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如下:二、租金标准:元/月;支付方式::(1)学校按月从乙方工资中扣缴;(2)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现金;三、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给乙方。

四、乙方在租赁周转房期间,应自行承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垃圾清理等费用。

五、甲方保证乙方租赁的周转房及内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负责维修。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保证在周转房租赁期间遵守北京市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变动室内的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对周转房进行装修,不将周转房转借、转租、转让他人。

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甲方处理。

七、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制定的安全、防火规定。

在租赁周转房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系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无条件退回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甲方相应处理:1、乙方弄虚作假获取周转房的。

2、租赁期满不退房或擅自占用的。

3、转租、转借或私自调换的。

4、拖欠租金半年以上的。

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房屋结构,损坏室内设施、设备和其它公共设施的。

6、其他违反《办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九、租赁期内,若乙方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自费出国(境)不保留公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受聘于中国政法大学,甲乙双方约定自乙方离校之日起(以校人事处认定的离校、公职处理或解聘时间为准),乙方承诺将所租赁的周转房无条件退还甲方。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简称周转房)的管理,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印发<**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房定义、范围及管理部门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住房。

对周转房实施管理职能的部门是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其它部门有责任协助其对周转房进行管理。

二、周转房租住条件1、学校引进的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

2、新进校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在衡阳市没有住房(住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租住。

3、其他因特殊情况批准需要租住的。

三、周转房租住期限周转房是用来解决不同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公有住房,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超过规定或约定居住期限不搬迁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四、周转房的申请程序1、申请人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2、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3、经审核符合居住条件的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五、周转房租费标准1、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周转房租金实行标准价、市场价、廉租价三种价格(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标准价2.3元/月?平方市场价6元/月?平方不带卫生间7元/月?平方带卫生间廉租价1元/月?平方所有租金价格将根据政府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2、学校在外临时租赁用房按照本办法执行。

3、周转房的租金实行“以租养房”的管理原则。

周转房租金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从租户工资中扣除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的维修保养,5%用于房管部门管理费的开支。

六、周转房租金计算方法1、学校引进人才按照协议需要安排住房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服务年限,在服务年限内给予租房优惠,优惠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优惠期满后,若需续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租住年限,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有效利用周转房资源,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分类及管理原则(一)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房屋产权属于XX大学所有,用于安排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公有住房。

(二)学校周转房分为配家具公寓、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三种类型。

(三)周转房管理实行学校统筹,保障重点,限定租期,阶梯收费的租住原则。

第二条租住对象(一)新进教职工(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及其他职工);(二)博士后人员;(三)异地交流干部、公派进修人员;(四)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

第三条租住方式结合房源数量,优先保障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居住需求,兼顾其他租住对象居住需求。

根据房源类型,引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博士后人员和异地交流干部原则安排配家具公寓,若确无以上房源,优先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其他新进职工、公派进修人员、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原则上安排未配家具公寓和单间宿舍。

第四条租住期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租住期限从进校工作到兑现住房待遇后18个月(兑现住房为精装房时9个月)。

其他新进职工租住期限为24个月。

无房的离退休困难职工和遗属租住期限为36个月。

博士后人员、异地交流干部和公派进修人员租住期限为在校工作时间。

第五条租金标准及计算结合学校周转房设施和功能条件,确定不同类型周转房租住保证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周转房租期内租金标准;期满后,根据使用期限设定阶梯租金标准(各类标准见附件1)。

无房遗属承租的周转房租金标准减半执行。

周转房月租金(元)二建筑面积X0∙7X租金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租金标准。

第六条租住程序(一)新进教职工、博士后人员和公派进修人员凭人事处或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用房;异地交流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用房;无房的离退休职工和遗属由个人提出申请,离退休工作处或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 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 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院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有限周转住房资源效益,确保周转住房正常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校内未出售、产权归学校所有、周转使用的成套房或其它可作为周转使用的住房。

(周转房分布在馨园、绿园、珠江路、谷水家属区及南苑小区,成套面积45—176itf。

)第三条学校周转房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博士)引进、外教公寓和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等使用。

第四条管理和服务职责后勤管理处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调配、维护(含零星维修)工作;负责承租人住房信息核查,书面通知财务处扣除房租及水电暖费用。

1.人事处负责新进高层次人才申请周转房资格审核,并向后勤管理处下发需求申请。

2.外教公寓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3.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周转房房源的需求和分配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4.各二级单位对新进人员租住周转房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发现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者,主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承租周转住房的费用1高层次人才周转房租住期限为2年,在2年租住期内每月按150元收取房租。

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

若租住期满仍未搬离,从租住期满下月起由后勤管理处提供超期用房人员名单,人事处通知财务部门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按1100元扣除房租。

2.外籍教师的周转房安置及租金、水、电、暖、气等费用的收缴,根据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3.因组织需要交流任职、校内无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领导干部,不再收取房租,水电暖费用据实由后勤部门收取。

第六条承租周转住房的维修。

1.大中型修缮(如楼房屋面、外墙、上下主管道的维修、更换)由学校安排计划实施,资金由学校解决。

2.零星维修,室内基本设施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学校支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易损易耗品(光源、门锁、龙头、水箱洁具等)的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北京师范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

北京师范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

北京师范大学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有限的周转住房资源效益,加强其对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规范学校周转住房(以下称周转房)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使用,既充分考虑学校教职工遇到的生活困难与工作急需,适当予以照顾;也要发挥市场在周转房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

据此实现周转房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三条 除学校已售公房(房改房)、平价租赁住房和已按《关于解决居住公寓教职工的住房及其补贴问题的若干意见》(师校发[2008]51号)中明确的教师公寓住房外,将学校位于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院内、学院派、志新村29号楼的成套住房,全部纳入本办法所涉及的周转房。

第四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承租人与学校资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执行阶梯化租金。

合同期内,按低于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合同延长期内,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期,按违反合同约定的罚金标准及其他约定内容,收取租金和采取相应惩罚措施。

第五条学校周转房用于人事关系隶属学校的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及管理人才,以及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短期和临时住房需求。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六条周转房由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成立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经处等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管理学校周转房资源、监督检查周转房使用及安全情况、编制周转房年度维修预算,并对周转房承租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校工会是学校周转房运行的群众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代表教职工监督学校周转房运行管理,对学校周转房运行管理提出纠正和改进建议,监督承租人使用周转房状况,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约承租人处理的情况。

第九条周转房使用按规定程序、分类申请与逐级审批,依次配租。

周转房承租人分为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及管理人才、特困需求教职工。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暂行规定中政大发[2004] 6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北京市房改政策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职工,是指2003年9月1日(含)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在编、在岗、在职的正式职工。

一、2003年9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在编、在岗、在职的正式职工(下称“无房新职工”);二、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的正式职工(下称“调入职工”)。

第三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一、无房新职工:(一)国家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3年9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国家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国家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其中,职工当月标准工资=职务工资+津贴(30%);2003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二)学校住房补贴。

无房新职工2003年9月1日(含)后的学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学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1、博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600元;2、硕士研究生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3、双学位、本科毕业来校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

学校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5年。

二、调入职工:(一)国家住房补贴: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参加了原单位的房改或调入时其国家住房补贴未转入学校的,不计算有关补贴;2、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自到校工作之日起,根据其个人住房实际情况按国家住房补贴规定计算补贴。

(二)学校住房补贴1、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职工,住房已达标或已参加了原单位房改者,不享受学校住房补贴。

2、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2003年9月1日(含)后调入学校的无房职工,其学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住房未达标职工按无房职工的标准减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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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及时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住房改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为“有偿使用、只租不售、限定租期、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公平公开”。

第一章周转房的含义及房源
第三条周转房是指学校为专门解决无房教职员工、新入职教职员工入校后过渡期的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住房。

第四条学校周转房的现有房源:位于昌平校区家属院、昌平西环里15号楼、学院路校区等住宅小区内,学校住房改革后剩余、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

第二章租住周转房的申请条件、配置标准第五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校新入职教职员工、无力购买和承租校外住房并且未领取国家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员工。

2、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了相关住房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符合特定条件,经学校批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允许租赁周转房:
1、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学校,享受过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

2、本人或配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3、本人或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

4、学校接收的档案关系未转入我校的非脱产学习的博士后人员。

5、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租赁周转房条件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根据周转房房源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员工的
实际需求,并结合职称、职务、在校工作年限、婚姻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等情况配置周转房,相关配置标准为:
1、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人员:三居室。

2、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人员:两居室。

3、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人员:一居室。

4、初级职称或科员人员:公寓房的一个单间。

第三章周转房租住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相关人事信息。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校园网上公示对符合租住条件者的审核结果。

第十条上述公示期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中国政法大学周转房租赁协议》。

第四章周转房的租期、租金、收费
第十一条周转房承租人的优惠承租期为两年,优惠租赁期满,承租人应主动腾退该住房。

第十二条优惠租赁期满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的教职员工可以申请继续承租,但前后租期之和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优惠期已满的周转房承租人交纳租金以优惠价为基准,参考同类地段租金市场价,采取等价递增式收费。

学校将根据周
转房房源、租金市场价、教职员工收入等情况定期调整租金优惠价以及递增幅度:
1、未享受国家、学校住房政策的教职员工周转房租金基准价(优惠价)为:昌平校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每月30元/
平方米。

周转住房租金递增式计算标准:昌平校区每年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学院路校区每年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

2、已享受国家、学校住房相关政策的教职员工、已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职工的基准价为:昌平校区每月20元/平方米、学院路校区每月60元/平方米。

周转住房租金的递增式计算标准:昌平校区每年将每月平方米租金增加10元;学院路校区每年将每月平方米租金增加20元。

3、租住面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周转房房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承租人按协议到资产管理处交纳房租或者财务处每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交纳现金。

第五章周转房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周转房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处负责周转房调配管理的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租期内已购房的承租人应主动及时交还周转房。

第十八条承租期满的承租人,因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承租并要求对租金予以特殊照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签署意见、学校工会讨论通过,经校内公示(每年一次),可以与资产管理处签订以优惠价继续承租的协议。

第十九条学校定期对周转房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协议,学校将收回周转房并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和网络等费用,逾期未交纳的,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按如下标准缴纳租赁押金:一居室1000元,两居室2000元,三居室3000元。

如承租人退房时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当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租赁押金中扣除。

若租赁押金不足以支付有关损失,学校可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调离学校的承租人,调离时应当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人因出国、挂职等原因暂时离校且需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人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预交离校期间租金。

第二十四条租期已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周转房。

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承租周转房的,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应当退房。

申请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十个工作日内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五条逾期不退回周转房的,按违约处理,学校按基准价2-10倍的价格从承租人工资中扣缴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租赁协议中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单人床、桌椅,承租人应爱护周转房内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员工对周转房租赁、使用及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对教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

如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引发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协助配合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如发生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情况,该单位应配合学校相关处理工作,在该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人员周转房租赁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承租期内,一般不对租住房屋进行调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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