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doc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材料清单

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材料清单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个人申办: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单位申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原件);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消防检查意见书,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得少于300㎡;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培训内容必须包含消防安全培训课时);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专职老师不少于教师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于一个月内缴纳社保)。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批表

编号: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章)申办培训机构名称核准培训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机关和备案单位各一份;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3、本表中“学校名称”,由申请单位(个人)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提出;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4、本表中带“□”的地方,请看清栏目后在相关“□”中打“√”。
5、本表用钢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6、向审批机关申报此表时,请按本表后“办学申报清单”顺序整理后一并上报。
申请单位(个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请内容学校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拟任校长联系电话招生对象培训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培训规模人/年办学层次□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招生范围培训工种或专业培训目标培训时限所选用教材培训工种或专业人员情况教职工总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等级)文化程度专(兼)职管理人员姓名文化程度职称(等级)承担课程专(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此页可复印培 训 场 地 及 设 施形式总使用面积办公用房教 室实习场地工位数自 有场 地 情 况租 用实 训 设 施 设 备办学经费来源办学管理制度专家组评估意见专家签字:(鉴定中心盖章)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备注。
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材料样本

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材料举办者(盖章):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材料目录一、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审批表二、申办报告三、举办者有效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民非等级证书等)四、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本人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材料六、机构财会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材料七、培训教师花名册八、培训教师登记表、资格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聘用材料)九、教学场地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十、教学设施设备材料(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等)十一、学校章程(成立董事会的附董事会成员名册)十二、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十三、申请培训项目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表等(以上各类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举办者公章)填表说明一、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
二、本表职业培训机构项目申请表(表二)按培训项目分页填写,每页只能申请一个培训职业。
三、“操作培训地点”和“理论培训地点”应与培训机构办学地址相一致。
四、每期培训规模是指该培训项目同时开展培训的最大容量。
此页按培训项目分页填写,每个项目一页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审批表(表三)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表四)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表一)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登记表(附表2)职业培训机构财会人员登记表(附表3)注:此表每人填写一份,表后附资格证明文件。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花名册(附表四)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表五)注:此表每人填写一份,表后附资格证明文件。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威海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威海市教育局制填表须知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一、二、三).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5、筹设批准书;6、筹设情况报告;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本表(含附件)报审批机关一式三份(需转报的一式五份),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注:此表可续,正文三号字。
注:举办者二人以上者,复填表二;申办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单位(鉴定机构)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本表适用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及高等非学历学校设立审批)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是举办民办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关于申请正式设立青岛XXXX学校的请示(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青岛市教育局:(正文仿宋-GB2312三号)青岛XX学校(筹)是…时间经…审批筹设的(层次、类别)学校,注册地址在…,校长…。
经过…(时间)的筹设,目前已基本符合正式办学的条件,现申请正式设立。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筹设期间学校基本情况(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学校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二、举办者公司举办介绍下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
个人举办介绍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合作举办请说明校舍产权归属方与学校注册资金、投入建校资金出资方等问题。
三、筹建期财务情况XXXXXX四、下一步学校发展规划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举办者(签字):(社会组织举办者需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青岛××学校章程(同申请筹设时提交的学校章程,如有修改,请注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登记表

附件:
编号: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登记表
举办者: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名称: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相关材料)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填写内容字迹要清晰、工整,若手写,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六、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七、培训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县教育局,一份送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
(法人单位独资举办者免填)
四、拟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八、办学审批(一)
(现场检查意见)
八、办学审批(二)
-11-
-1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章)
学校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申办名称”,由申请单位(个人)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提出;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中带“□”的地方,请看清栏目后在相关“□”中打“√”。
6、本表用钢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7、向审批机关申报此表时,请按本表后“办学申报清单”顺序整理后一并上报。
8、相关政策文件请参阅附1和附2。
办学申报清单
1、申办报告(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申办报告一份)(申请表请打印)
2、法人代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由法人代表所
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如果法人代表兼任校长,则应提交5条中的规定)
3、办学章程
4、办学场地(如果是自有场地,应提交该场地的产权证;如果办学场地属
租赁,应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该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方应提交该场地的产权证,并且该租赁合同至少为3年以上)
5、拟任校长应提交职称证书(中级以上)、毕业证书(大专以上)、职业资
格证书(三级以上)或其他能证明法人代表所具备的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6、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
7、拟聘教师名单及聘用合同,并说明拟聘岗位
8、拟聘教师资质证书(职称证、教师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教学计划和大纲(应包括各专业工种、教材使用情况、教学时限、培养
目标等)
10、规章制度
11、设备清单(并列明设备数量及用途)
12、资产来源(并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资产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的条款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的条款第五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三年。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八)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申请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单位担保或者是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或资金担保,以备用于因培训机构责任造成培训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担保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拟任校长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统一规范。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所在区域、办学层次、类别,并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以下简称年检)。
第二十八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终至次年1月30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后,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表、教学方案、招生计划、学籍管理记录、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等资料到审批机关接受年检。
(二)审批机关审核上报材料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