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证据审查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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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1.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协助收集。

2.视情况而定,仲裁庭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

3.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二、证据的保全
1.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2.证据保全申请应当提供具体事实和证据,有必要的,应当提供担保。

三、证据的提取和鉴定
1.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取证据,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鉴定机构应当依法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
1.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无效证据。

2.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仲裁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具体裁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从而最终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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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限制,提交申请所需的证据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如下:1. 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申请人在一年内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清单的提供时间限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情况,提供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

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证据清单应在劳动仲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供证据清单给劳动仲裁机构。

二、补正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存在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清单的修改、补充或更正。

1. 补正通知:劳动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后,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据清单存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2. 补正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补正时间限制为劳动仲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证据清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并重新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

3. 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申请人放弃补正权利,并按照原证据清单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其权益。

三、总结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交申请和证据清单,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益受损。

同时,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审查劳动争议仲裁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而发生争议后,通过司法机关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程序。

而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证据的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审查展开论述。

一、仲裁机构的证据审查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机构,对于证据的审查起着重要的角色。

仲裁机构首先需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具备这些特征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并用于争议仲裁的裁决。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仲裁机构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适度的交叉审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二、证据的类型和审查标准劳动争议仲裁中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据和鉴定意见等。

在审查这些证据时,仲裁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查标准,以保证仲裁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 书面证据的审查:仲裁机构应仔细审查书面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同时,仲裁机构需要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可以要求提供原件或相关的复印件进行比对。

2. 物证的审查:劳动争议中可能存在的物证,如工作记录、工作工具等,也需要受到仲裁机构的审查。

仲裁机构需核实这些物证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以确定其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

3. 证人证据的审查:当事人可能提供他人作为证人的证词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机构需要审查证人的身份、关联性和可靠性。

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审查的关键,仲裁机构在审理证人证词时可以进行交叉审问,以验证证词之间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4. 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劳动争议中,有时需要进行专家鉴定来提供技术、医疗等方面的证据支持。

仲裁机构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专家的资质和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三、证据的保全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保全和提交相关的证据。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

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证据规则是如何的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二、劳动者举证应注意什么1、随便签字(名)最危险。

签字意味着劳动者本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的认可,因此胡-乱签字意味着本人胡-乱的认可。

2、保护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关键。

很多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都要“上缴”单位指定的一些“东西”,比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然而这些东西确是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

因此劳动者要对此有所准备。

3、对需要“上缴”的证据及时取证。

有些东西是不需要上缴的,例如:劳动合同书,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

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上缴的东西如工作牌、工作服等,劳动者可以在上缴前进行取证,例如穿着工作服拍照,对工作牌或其他书面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与质证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与质证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与质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关系纠纷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的类型、收集和质证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类型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其中,实物证据是指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的物品,如雇佣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书证是指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书面文件,如劳动合同、人事档案、通知、公告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知情的证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门鉴定机构对某一争议事实作出的权威结论;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个人陈述。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关键一环。

当事人应该积极主动地收集、保全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准确和有效。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整理情况。

当事人应该将争议问题的具体细节整理清楚,并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要求。

2. 收集实物证据。

当事人应该尽量保留与争议事实相关的实物证据,并将其保管妥当,以免丢失或损坏。

3. 保留书面证据。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与争议事实相关的书面证据,并尽量将其复印或扫描保存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4. 找到证人。

当事人应该主动寻找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人,并尽量取得其证言。

5. 委托专业鉴定机构。

若争议事实需要鉴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意见。

三、证据的质证证据的质证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重要环节。

在仲裁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通过质证将自己收集到的证据呈递给仲裁庭。

质证的过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可信性原则。

质证过程中,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性。

对于证据来源不明、证据真实性存疑的,仲裁庭可以予以排除或质疑。

2. 公正性原则。

质证过程应当公正无私,确保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质证自己的证据。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尽量排除对当事人的偏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案件受理条件、仲裁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当事人资格、争议事实和证据、仲裁请求的合法性、调解或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下面将对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受理条件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定,一般要求仲裁申请必须是由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必须符合时限要求、仲裁管辖范围等必要条件。

在审查过程中,仲裁机构通常会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并检查申请是否满足相应的立案条件。

仲裁申请的格式和内容也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机构通常会要求申请书格式规范,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争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以及要求的仲裁结果等。

仲裁机构会审查申请书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以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内容之一。

仲裁机构会核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包括是否具有仲裁资格、是否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等。

仲裁机构还会核实当事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法定主体,即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等条件。

第四,争议事实和证据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重点。

仲裁机构会对申请人陈述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仲裁机构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第五,仲裁请求的合法性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内容之一。

仲裁机构会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核,包括请求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等。

仲裁机构还会对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争议解决前的调解、协商等程序进行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还包括调解或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

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定,对争议的矛盾点、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以确保判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内容涵盖了案件受理条件、仲裁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当事人资格、争议事实和证据、仲裁请求的合法性、调解或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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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证据审查有哪些规定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接收人应在复制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签此字样。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由当事人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

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二、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为查证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十六条被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申诉人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举证期限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第二十条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二十一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四、质证
第二十二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证人在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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