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跨房
青赔典型经验1

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青赔及协调问题初探湖北省荆州供电公司舒文华一、引言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电力设施建设发展迅猛,尤其是高压或超高压输电线路,电压等级由500KV发展到750-1000KV,区域性电网越来越坚强。
可是,在人们在感受电网发展给国民经济带来飞速发展,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用电日益便利的同时,有谁能想到电网建设的艰难?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吃、卡、要,一些政府部门更是扛着国家红头文件和政策法规盯着电力建设这块“唐僧”肉,当然更不用说那些“只顾自己利益,不管国家建设”的刁民了。
试问:有哪一个工程不是开始就面临天天施工受阻、天天到处协调,经常扯皮、打架直到工程“胜利”竣工?从事国家电网建设的电建人没有一个人不发出这样的感叹:电力建设是越来越难了!尤其是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是越来越困难,工程利润是越来越少。
那么,电力建设难在哪里呢?当前,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一强、三优”的发展战略目标,其目的就是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优质电能,因此,电力建设走在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前例。
但是,电力建设面临的却是怎样的环境呢?首先,中国农村早已实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集体经济向私有经济的转变,农田、山林都承包给了农民或个体户,并且是三十年不变;其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如《土地法》、《森林法》等;但当电力建设与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其三、面对施工过程中因杆塔占地、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等问题引起的施工纠纷、工程受阻问题,在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较好的办法和措施予以解决;其四、部分地方政府官员政治素质低下,认为电力建设是电力部门的事,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协调是份外的事,同时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遇事就是让你拿钱了事;其五、为了控制投资成本,在编制电力工程概预算时,主管部门认为电力建设是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地方政府理应给予政策优惠,于是便将土地占用,森林砍伐、青苗补偿等费用列的很少或者根本不列,并且概预算指标是多年不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2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GB 51158-201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6 光缆线路敷设安装
架空光缆敷设安装要求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应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架空光(电)缆架设高度表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注:1 供电线为被覆线时,光(电)缆也可在供电线上方交越。
2 光(电)缆必须在上方交越时,跨越档两侧电杆及吊线安装应做加强保护装置。
3 通信线应架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位置,应架设在电车滑接线和接触网的上方位置。
7 电缆线路敷设安装
架空电缆敷设安装要求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
8 光(电)缆线路防护
光(电)缆线路防雷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 of exploration andsurveying for large crossing overheadrransmission lineDL/T5049-1996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6]56号?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49—95该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1月22日1 总那么为使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统一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大跨越耐张段的平安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22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的工程勘测。
其它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可参照执行。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一般在1000m以上)或塔的高度较高(一般在100m以上),因此导线选型或塔的设计需予以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应按大跨越工程进行勘测。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水文勘测以及岩土工程监理等工作。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设备。
勘测成果的整理应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
技术标准应尽量和国际标准接轨。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当大跨越方案确定且条件简单时,可合并勘测阶段,但需同时满足各阶段设计的要求。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除遵守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98年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98年版)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线路带电跨越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线路带电跨越是指在高空架设的电力线路中,由于地形、地物等原因,需要跨越河流、道路、铁路、建筑物等障碍物。
在带电跨越作业过程中,由于电力线路具有高电压、强电流的特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带电跨越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线路带电跨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高空架设的电力线路跨越河流、道路、铁路、建筑物等障碍物;2. 电力线路在施工、检修、改造等过程中需要跨越障碍物;3. 电力线路在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导致线路损坏需要跨越障碍物。
三、安全组织与职责1. 作业单位应成立带电跨越作业领导小组,负责带电跨越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带电跨越作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3. 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带电跨越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培训。
4. 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措施1. 作业准备(1)勘察现场:作业前应详细勘察跨越现场,了解障碍物的类型、尺寸、位置等信息。
(2)制定方案:根据勘察结果,制定带电跨越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3)技术交底: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作业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2. 作业实施(1)安全距离:作业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2)接地措施:在带电跨越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防止人体触电。
(3)绝缘措施: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防护用品,防止人体触电。
(4)防护设施:在跨越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等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牵引设备:使用绞车、牵引绳等牵引设备时,应确保设备完好、可靠。
(6)通信联络: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3. 作业结束(1)清理现场:作业结束后,应清理跨越现场,恢复原状。
(2)检查设备:对跨越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9细则第一条编辑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编辑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3第三条编辑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行等。
4第四条编辑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5第五条编辑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6第六条编辑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电力线路跨房屋赔偿协议书

电力线路跨房屋赔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被赔偿方)地址:_______乙方:_______(电力公司)地址:_______鉴于甲方所居住的房屋正好位于乙方电力线路的跨越区域内,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提供安全的用电环境,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一、赔偿内容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由于电力线路跨越房屋而产生的以下损失:1. 房屋装饰物损坏:乙方将承担修复或更换因电力线路施工或运维导致的甲方房屋内装饰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墙壁、地板、门窗、灯具等;2. 房屋物品损失:乙方将承担修复或补偿因电力线路跨越房屋而导致的甲方房屋内物品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等;3. 日常生活不便费:乙方将补偿因电力线路施工或运维期间甲方由于停电而产生的合理日常生活不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饮食外出费用、住宿费用等;4. 损失明细见附件一。
二、赔偿标准1. 装饰物损坏修复或更换费用以甲方提供的修复报价或市场价为准,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明确约定;2. 房屋物品损失赔偿金额以甲方提供的相关物品价格为准,如无法提供价格,则按物品购买当时市场价评估;3. 日常生活不便费用的赔偿标准为甲方提供的相关票据或发票金额为准;4. 若审计和评估出现争议,双方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果执行。
三、赔偿方式及期限1. 乙方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2. 赔偿款项应在乙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账,到账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赔偿责任;3.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偿款项,每延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直至赔偿款项全部支付完成。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作为双方间有关电力线路跨房屋赔偿事宜的唯一有效证明;2. 若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3. 对本协议的有效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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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跨房,是否侵权?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对朱某诉当地供电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该案的胜诉为供电企业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纠纷提供了有益参考。
电网建设遭遇阻挠
110kv徐杨、220kv朱清输变电工程项目作为省、市重点工程,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经地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许可依法开工建设。
朱某是当地村民。
上述两项工程中的110kv徐季高压输电线路恰好从朱某家的二层楼房上跨越,这引起了他的不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朱某多次阻挠施工,要求供电公司停止施工,或给予其拆迁补偿。
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解释,朱某不予认可,遂以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对其房屋予以拆迁。
房屋上空谁享有“产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线路跨房是否构成侵权、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房屋是否应当搬迁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诉称,依据《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供电公司单方决定线路跨越其房屋构成侵权,应当与原告协商搬迁。
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强行施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两条高压输电线路建设手续完备、合法。
我国现行法规并未绝对禁止线路跨房。
对于特殊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时,只要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小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供电公司在设计线路时,已按照法规要求采取了上述安全措施。
经实测,两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别为15米和14.5米,均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并且施工建设前,供电公司通过当地村委会给付原告一定补偿,双方已就线路跨房协商一致,原告不应反悔。
供电公司终获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根据该条例制定并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5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
对架空电力设施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房屋的安全。
”
条例和细则明确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这一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原则的例外“特殊情况”。
2000年4月5日,国家经贸委关于110kv送电线路跨越房屋问题请求的复函:根据《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和《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的有关规定,上述“特殊情况”,是指该电力线路的建设客观上难以避让该房屋,并且该线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已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
供电公司所建110kv徐季线、2200kv朱清线,经过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了当地政府的同意,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
对照经贸委的复函,本案争议电力线路属于条例第20条和细则第1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原告据一般原则要求被告不得跨越其房屋,不予支持。
被告在原告房屋上空拟建导线与原告房屋的距离超过电力行业最低标准,且符合环保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施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朱某虽然拥有其房屋的所有权,但法律并未对房屋上空的权利予以规定。
只有当房屋物权及房屋内的居民人身权受到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基于相邻关系或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原告个人权利在面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时,必须体现合理的忍让。
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费,仍要求停止施工属于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纠纷以供电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依法建设电网,消除潜在纠纷
近年来,江苏作为经济大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有力地
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案。
供电企业取得胜诉,为我们依法解决该类纠纷,提供了有益地参考。
第一,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合法的手续。
电网建设项目要确保从立项开始、规划、环保等每一个环节均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依法进行,江苏省电力公司多次向省人大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具体确定电网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行为规范。
2008年5月1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电网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依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电力企业在电网建设施工过程中遇到相邻纠纷时,切忌强行施工、强行通过,一方面要树立先行协商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款项应由电力企业支付当事人,避免委托政府补偿后,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和条件,适当采取增高杆塔、缩短档距、减少跨越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将可能导致纠纷的各种因素降到最
低。
第三,加强宣传、赢得社会认同。
电力企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发生纠纷时,常常不被公众所理解,电力行业的很多规章、制度的适用在法院、政府看来也存在一些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此类纠纷的处理难度。
因此,作为电力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自身形象。
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相邻关系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专业知识,改变某些固有的观念,争取群众的理解;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多沟通、多汇报,让他们了解并熟悉电力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转变他们的思想,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四,强化主动维权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一部分群众对拆迁补偿期望值过高,当达不到其要求时,往往难以接受,进而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施工。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电力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维权。
对于此类案件,电力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全相关证据资料,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性证据:一是证明电力线路建设合法性的证据;二是证明电力线路与相邻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程的证据;三是证明电力企业与原告方曾经协商一致或支付过相应补偿的证据。
针对在处理电网建设纠纷中所出具的材料可能会受到利益相关方
质疑的情况,可以委托或通过司法鉴定由权威技术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增加采信度,更能增添胜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