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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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豫政文〔1992〕97号)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3415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7f.png)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有偿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供电杆、垃圾箱、路灯杆(景观道、主干道除外)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审批机关对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后,广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DBJ410100/T 01—2017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 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 A 中图 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 A 中图 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 A 中图 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m 范围内(见附录 A 中图 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 A 中图 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2]7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2]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ddb0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6.png)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2〕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应遵循“总量控制、减量提升、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加大对户外广告的整治力度,淘汰不符合设置规范、材质低劣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逐步提升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水平。
二、严格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凡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报经市户外广告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并办理有关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设置。
牌匾字号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区规划部门为主,由区规划、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按照牌匾字号设置规范实行联审联批,审批过程中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在市区范围内过境公路两侧,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市区一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市户外广告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三、严格控制市区新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不断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着力抓好灯杆广告、绿地广告、墙体广告等户外广告的规范整治,逐步清理未经设置审批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加大对沿街门店橱窗广告、小型灯箱广告以及陈旧破损广告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沿街门店招牌的规范治理,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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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文[1992]9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5.09
【实施日期】1992.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5月9日豫政文〔1992〕97号)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
(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
(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