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存废之辩及其行为模式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

法、 人情 ” 高度统一 , 关 系 、 团利益 经 常渗透 人情 集
到权力运行 和 司 法 活动 中 , 接 导致 职 权 滥 用 和 直
了死 刑 , 实践 中也 不 时 出现 因贪 污受 贿 而 判处 犯
罪人 死刑 的 案件 。死 刑 在 保 护社 会 的 同 时 , 可 却
徇私舞弊的社会现象频繁出现。可 以说 , 传统文
第2 第 1 3卷 期 20 09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 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0 . 3.No. 12 1 F b. 0 e 2 o9
浅 析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死刑存 废 问题
、
我 国贪 污贿 赂犯罪 的原 因分 析
贪 污贿 赂犯 罪 的发生 有着 深刻 的经 济 、 政治 、 历史、 文化 背景 等多 方 面 的原 因。严 厉 的 刑 罚尤
其是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率
的上升 。
( ) 法社会 学观 点分析 一 从 贪污贿 赂 犯 罪 是 一 种 社 会 脱 轨 行 为 ( oi Sc l a A o ySc l ei c ) nm ,oi va e 。在 一个控 制 过严 的社 会 aD n 里, 社会脱 轨行 为难 以发生 , 因而很 少 发生 贪 污贿 赂 犯罪 。计 划经 济下 的 中国是 典 型 的控 制过 严 的
同时 也带来 了人们 才智 的 释放 和人 们对 利 益 特别 是经 济利 益 的 追 求 。客 观 上 , 污贿 赂 等腐 败 性 贪
质 的经济犯 罪成 为 国家权 力推 进 的经 济改 革 进程
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之辨析

2020年10月Oct. . 2020第36卷第5期Vol. 36 , No. 5滨州学院学报Journal of Binzhou University【法学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之辨析韩雪琳(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0)摘要: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罪帮助犯的 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然而通过对介绍贿赂罪追根溯源及其内涵界定,以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区分标准进行分析,提倡“行为本质区别说”能更好地对 两者进行区分:客观上“中立性”与“偏向性”、“独立性”与“从属性”、“阶段性”与“全局性”的 差异,主观上“任意性”与“法定性”、“放任性”与“追求性”的不同是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帮助犯最主要的区另']。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帮助犯;受贿罪帮助犯;行为本质区别说中图分类号:D 924 392 文献标识码:A介绍贿赂罪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行、受贿罪帮助犯的范 围,不仅造成行、受贿罪帮助犯范围缩小,而且由 于两者缺乏明确清晰的区分标准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判决不一的情形。
现笔者以林某某 介绍贿赂案与孙某等行贿案为例,以此展示在司 法实践中对该两罪适用的混乱%在林某某介绍贿赂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中,兰 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一致认为,“林某某在上述公务活动过程中,在国 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间沟通、撮合,传递贿赂钱 款,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陈 某亮、陈某希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1在孙某等行贿案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贵明知被告人孙某为获得不正当 利益而欲实施行贿犯罪行为,仍积极为其联系受 贿人,从中积极撮合、劝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罪的犯罪故意,并积极代为向受贿人贿送财物,其行为已经超越一般的介绍,应成立行贿罪的帮助犯”。
2DOI :10.13486/j. cnki. 1673 - 2618. 2020. 05. 014通过对比以上两个判决,笔者发现,面对被告人同样实施的沟通、撮合、传递贿赂钱款的行 为,不同的法院却给出不同的判决。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如果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的,充当中间⼈的,也侵犯了国家职权的清廉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希望对您有⽤。
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或者⾏贿⼈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进⾏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第三百九⼗⼆条规定:向国家⼯作⼈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作⼈员,既不包括其他⾮国家⼯作⼈员,也不包括单位。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在⾏贿⼈和受贿⼈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为。
即为⾏贿受贿双⽅“穿针引线”,促使双⽅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完成⾏贿受贿的⾏为。
介绍贿赂⾏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为,或者已经使⾏贿、受贿双⽅见⾯,由于某种原因,贿赂⾏为未进⾏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为⼈明知⾃⼰撮合的是⾏贿、受贿⾏为⽽有意为之。
⼀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的对于出⾃亲友关系,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考虑,⾃愿介绍贿赂的,⼀般不影响本罪的成⽴。
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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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分析

2
Abstract
Professor Zhu Suli stressed that the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must focus on local resources in his book. All Legalization process are the result of the show of their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customary law.We also must obey this principle in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of the Corruption and bribery.
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corruption,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corruption. It’t particularity of the subject and object decides that the damage caused to the society by Corruption and bribery are more Serious than the General economic crimes.In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er lise all the Views about this issue,this article Refute the view to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Specifically their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Theory”.In the thirs part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in corruption and bribery: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can cause a huge deterrent to the corruption,it’s also the will of The People.
遏制腐败中介人,介绍贿赂罪不该再存在

先来看看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者最高刑期的比较:很显然,介绍贿赂罪的量刑要轻得多。
毕竟只是“介绍”一下,拉拉关系,在一个“人情社会”,看上去似乎谈不上严重,最高三年的量刑就算是顶峰了。
而实际上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根据石家庄市桥东区检察院杨晶的一篇文章,一个叫田某的人帮铁矿主和国土资源厅官员拉关系,他拿到了100万元,将其中的90万元据为己有,而其余10万元送了官员。
东窗事发后,怎么处理田某让人犯了难,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都有分析支持,而该文认为应该是属于介绍贿赂罪,因为田某主要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
90万元,绝对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可是按照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来说,也仅仅是3年,显然量刑太低了。
这相当于在纵容这些腐败中介人的行为,让他们有恃无恐继续乱来。
这个罪名确实没什么打击力度。
最高量刑低,最低量刑就是不罚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会发现,该罪名用得很少,全数据库只有145篇裁判文书与之相关。
为什么呢?新华网一篇报道引用过山东基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分析,是这样说的——“介绍贿赂案基本在基层法院解决,中院没有接触过类似案件,他们分析此类案件少的原因有二:一是先前案例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者较多,检察院立案随之减少;二是介绍贿赂罪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
”新华网的记者查阅判例发现,介绍贿赂罪判例较少——“(2013年)8月12日,上海法院法律文书检索中心…刑事文书库‟显示共有刑事文书94602篇,记者选择全文检索…介绍贿赂罪‟仅有3篇相关文书,其中一审审结的2个案件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的一个案件维持原判,判处了实刑。
”很容易免刑、缓刑,即使被定罪,按照顶格来处理也很轻,这便意味着别有用心者会想方设法让相似和相关联的罪行朝它靠,如《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一文所写的:“在司法实践中,要将介绍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行为明确区分往往极其困难。
并且,因为介绍贿赂罪的刑罚远低于行贿与受贿犯罪,由此还导致该罪名常常沦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严厉打击的…避风港‟。
论贿赂犯罪对象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罪刑法定原则和客观解释论为核心展开

21 0 1年 1月
长 春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r a fCha g hu iest fTe h oo y S ca in e iin) ou n lo n c n Unv r iyo c n lg ( o il e csEdto Sc
法 的 犯 罪 化倾 向 和对 贿 赂 犯 罪 惩 治 的决 心 。但 , 为何 在 《 法修 正 案 ( )中 . 贿 赂 的 表 现 形 式 仍 然 沿 用 刑 法 中 的“ 物 ” 町 刑 七 》 将 财 . 以 认 为 一方 面是 为 保 障刑 法 规 定 的 协 调 性 、 一致 性 , 是 另 一 方 面是 否是 法 律 作 出 的“ 奈 ” 择 ? 但 无 选
得 到 两套 专 业 课 试 题 和 答 案 , 中包 括 欧 阳 林 亲 笔 书 写 的论 述 题 答 案 因 此 其 两 门专 业 课 考 出高 分 , 因 为 外语 成 绩 过 低 最 终 落 榜 。载 hl : 其 但 Il ,
w me . o u c r/ 0 5 6 4 n 2 9 4 0 . h ml访 问时 间 , 0 9年 1 o n s h .o 2 0 0 1 / 2 5 2 2 7s t , n 20 0月 1 日。 8 ③ h t : / u e. n in tTa lMe a C so zRe ut a p , 问 时 间 ,0 9年 1 t / n mb r c k. e/ b e t/ u tmi p e sl sx 访 . 20 0月 1 7日
一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下 解 释 论 的 选 择
现 行 刑 法 确 定 了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求 刑 法 的 规 定 具 有 明 确 性 和 可 预 测 性 , 够 被 国 民接 受 。 所 以 我 们 解 释 刑 法 要 在 国 民 要 能
浅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时间:2012-08-31 作者:陈士力张玉山梅金泉来源:正义网摘要:介绍贿赂罪是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罪名,是否设立该罪,从该罪设立之初至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该罪的设立对于完善贿赂罪立法结构以及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予保留。
本文主要通过我国刑事立法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有关该罪存废的观点、介绍贿赂罪的司法界定进行简要论述,以此说明该罪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存废行贿受贿帮助犯一、介绍贿赂罪的刑事立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最早规定于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中,该草案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者,处三年以下监禁或批评教育。
”该规定仅是草案,而没有具体执行。
1952年4月2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照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即贪污罪处罚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处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许多论者认为该条例是我国关于介绍贿赂罪第一个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其实不然,从该条例规定来看,只是规定了介绍贿赂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这种行为以贪污罪处罚,而没有规定介绍贿赂罪。
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85条(受贿罪)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刑法条文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并列为一款规定于受贿罪条文中,从法律上肯定了介绍贿赂罪的存在及刑罚规定。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几个问题(四)关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问题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款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一定限制,即谋取非法利益。
《介绍贿赂罪存废问题研究》范文

《介绍贿赂罪存废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贿赂罪历来被视为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正义的犯罪行为。
然而,关于其存废问题的讨论,历来众说纷纭,不同社会、不同学派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本文旨在探讨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其法律、道德及社会背景,力求得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结论。
二、介绍贿赂罪的法律定义及历史沿革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一罪名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其设立初衷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介绍贿赂罪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
三、支持存续介绍贿赂罪的观点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介绍贿赂罪的存续,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打击介绍贿赂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与公职人员打交道时,不必担心因行贿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3. 强化法律威慑力:介绍贿赂罪的存续,能够强化法律的威慑力,使潜在的行贿者望而却步,从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反对废除介绍贿赂罪的观点1. 法律体系完整性:介绍贿赂罪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保证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废除该罪名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漏洞,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2. 防止权力滥用:介绍贿赂罪的存续,有助于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3. 维护社会信任:通过打击介绍贿赂行为,维护了社会信任,使得社会成员在交往中更加诚实守信。
五、存废问题的现实考量在考虑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行贿受贿的危害性。
因此,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应当继续存续介绍贿赂罪,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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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 利油 田党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a r t y S c h o o l o f S h e n g l i Oi l ie f l d
Ma r . 2 01 5
第2 8卷 第 2 期
Vo 1 . 2 8 NO . 2
行为 人重 , 判处 的刑 罚反 而 比只帮一 边 的行 为人轻 。 而第 二种 观点 中 , 介 绍 贿 赂 行 为人 不 仅 有 单 纯 帮 助 之意 , 还有 介 绍贿赂 之 意 , 但是 科刑 却构 成可 能判 处 更轻 刑罚 的介 绍贿赂 罪 , 这是不 可 思议 的 。其 二 , 第
一
、
介绍贿 赂罪 的尴 尬处境
我 国刑法 第 三百 九 十 二条 规 定 了介 绍 贿赂 罪 : 向国家 工作人 员介 绍贿赂 , 情节 严重 的 , 处三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或 者拘役 。介 绍贿赂 人在 被追 诉前 主动 交 代 介绍 贿赂 行 为 的 , 可 以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景象 : 两边 帮忙 的行 为 人 罪 过 明显 比 只帮 助一 边 的
仅 以介绍 贿赂 罪论处 呢 ?这 的确 实是 难 以 回答 的 问 题。 , , [ 3 3 1 0 8 6 学 界也 有不少 要 求 废 除 此罪 名 的呼 声[ 4 ] 。 据笔 者归 纳 , 要 求取 消介 绍贿赂 罪原 因有 以下几 种 :
从表 面上看 , 此罪 的罪 名特 征 明显 , 法 条表述 清 晰, 没 有任何 问题 , 但 是 细 细 琢 磨却 发 现 : 介 绍 贿 赂
的行 为 , 难 道不 是 一 种 帮助 行 为 ?那 么 为 什 么不 能
观上, 贿 赂罪 的帮 助犯 仅 有 单 纯 帮 助贿 赂 实 行 犯 的 意思 , 而介绍 贿赂 行 为 人并 不 仅 有 单 纯 帮助 贿 赂 实
洞, 此 罪仍 有 独 立成 罪之 必 要 。
【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 帮助犯 ; 扩 大 解释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9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9 —4 3 2 6 ( 2 0 1 5 ) 0 2 —0 0 7 6 —0 4
现, 情 节严重 的行 为 ”。
沟通 , 而不 是单 纯地 为 自己 的利 益帮 助某 一方 , 所 以 其与 受 贿 罪 、 行 贿 罪 的帮 助 犯、 教 唆 犯 都 不 相 同。 , , [ 1 1 5 4 3 还有 学 者指 出 : 二者 有着 本质 的不 同 , 贿赂 行 为 的帮助行 为是 刑 法 总 则所 规 定 的非 实 行行 为 , 而 介绍贿 赂行 为则 是 刑 法 分则 规 定 的实 行 行 为 , 主
DOI : 1 0 . 1 3 6 0 0 / j . c n k i . j p s s l o f . i s s m 1 0 0 9 -4 3 2 6 . 2 0 1 5 . 0 2 . 0 1 7
介绍贿赂罪存废之辩及其行为模式
徐 歌 旋
( 南 京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2 3 )
助犯 , 而要 单独 成立一 个罪 名 , 这 种罪 名是 否有存 在
的必 要 ?因此 , 有学 者 在 著 作 中提 到 : “ 对 哪些 行 为
成 介绍 贿赂 罪 , 将会 处 三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拘役 , 而 单 纯地 为 自己的利 益 帮助 某 一 方 , 则 构 成贿 赂 类 犯 罪 的 帮助犯 , 虽 然根 据 刑 法 总则 的规 定 : 对 于从 犯 , 应 当从 轻 、 减 轻 处 罚 或者 免 除 处 罚 。但 是 还是 有 可 能判 处 比介 绍贿 赂 罪更 重 , 这就 会 造 成 非 常 滑稽 的
行 犯 的意思 , 而是 出于 介绍贿 赂 的意思 Ⅲ 6 ] 。但 是 , 以
上 观点 存在 问题 : 其一 , 这种 分类 方式 造成 了罪 刑不 相 适应 的局 面 。根 据 上述理 由, 同时 帮助双 方 的 , 构
成为 行贿 罪或 者受贿 罪 ( 以下简 称贿赂 类犯 罪 ) 的帮
但是 “ 法律 必须被 信仰, 否 则 它 将 形 同 虚 设, , [ 5 ] 。为 了维 护 我 国刑 法 的 尊 严 , 许 多 学 者 在 著
作 中提到 了此罪 与 其 他贿 赂 类 帮 助 犯 的 区别 , 有 学 者指 出 : “ 介绍贿 赂 是 以 行 贿者 或 者 受 贿 者 的名 义 ,
一
是 介绍 贿赂 罪 的行 为 , 完 全符 合 贿 赂 类 犯 罪 的帮
助犯 的犯 罪构 成 , 且 两 种 罪 名极 难 区 分 。无 须单 独 定罪, 直 接 以贿 赂罪 的从 犯定 罪 即可 ; 二是 外 国并无 介 绍贿 赂罪一 说 ; 三是 介 绍 贿 赂 罪在 一 定 情 况 下会 扩 大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 如 将 情 节特 别 严 重 的 帮助 行 为定 为介绍 贿赂 罪 , 造 成罪 刑不 相适应 。
【 摘
要 】 介 绍 贿 赂 罪 是 行 贿 罪 帮 助犯 的特 别 形 式 , 在 能做 到 罪刑 相 适 应 时 应 当 以介 绍 贿 赂 罪 论 处 。 立 为 了扩 大介 绍 贿 赂行 为 的 处 罚 范 围 , 故 应 当对 “ 介 绍” 做 扩大解释 , 介 绍贿赂 罪虽然争议 不断 , 但 是 为 了避 免 处 罚 漏
为行 贿者 或者受 贿 者 的 利益 , 同 时在 两 者 之 间 进行
实 践 中也有 以此罪 定 罪 的 现象 , 但 是 学 界 对 此罪 却
争 论不 休 , 通 说对 于 此 罪 的定 义 大 同 小 异 , 均为: 介 绍 贿赂 , 是指 在行 贿人 与受贿 人之 间牵线 搭桥 , 起 媒 介作 用 的行 为[ 1 ] 5 。或 介 绍 贿 赂 罪 , 是 指 在 行贿 人 与受 贿人之 间进 行沟通 、 撮合 , 使 行贿 与受贿 得 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