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船舶虚假配员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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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

论内河船舶配员管理
数 量 众 多 、比 重 较 大 的 个 体 的 船 舶 绝
某 些 船 公 司 法制 观念 淡 薄 , 全 生 安 产 意 识 不 强 , 违 法 行 为应 负 的严 重 法 对 律 后 果 知 之 甚 少 ,特 别 是 一 些 经 营 短 途 航 线 小 型 船 舶 的个 体 私 营公 司, 为 认
同 时 ,船 舶 配 员 的 减 少 ,使 得 船 员 航 行 值 班 的 频 度 变 得 密 集 。 大 型 航 运 公 司 总 体 是 参 照 海 上 的值 班 休 息 制 度 或 者遵 循 历 史 习 惯 性 的 作 法 ,往 往 与 实 际情 况 不 相 符 合 ,而 作 为 内河 航 运 中
要 完 全承 担 起 船 舶 维 修 保 养 的工 作 , 由
3 Cv『- 8 、 中国水运 2 l ・ 1 O 14
影 响船 舶 维 修 保 养 。 国外 船 舶 配 从 员 减 少 的情 况 来 看 , 员减 少 的 改革 其 船 中关 键 的一 点 是 , 运 业 已 经普 遍 建 立 航
当 前 ,航 运 市 场 竞 争 日趋 激 烈 , 燃 油 价 格 居 高 不 下 ,船 员 工 资 不 断 增
舶 航 行 安全 的 主要 因素 。
农 民 转 产 而 来 ,学 历 低 ,文 化 基 础 薄 弱 ,参 加 船 员 考 试 通 过 率 低 ,有 畏 难 情 绪 。所 以 ,出 现 “ 人 无 证 ” 的情 有
况就 不难 理 解 了 。 4对 于 处罚 规 定 的 宣传 力 度 不 够.
性 认 识 不 够
几乎没 有船舶不 知道应 该按 《 最
低 安 全 配 员 证 书》 进 行 最 低 配 员 , 有 但 很 多 船 舶 不 知 道 如 果 不 按 《 低 安 全 最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配员的管理,保障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载运人员的配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配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船舶运营规范,恪尽职守,维护船舶运营安全和正常进行。

第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做好船舶配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配员选拔第五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专业证明;(二)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六条船舶配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定其符合船舶运营工作要求。

第七条配员选拔结果应当作出书面通知,被选拔配员应当签署相关文件确认,并接受后续培训。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八条新选拔的船舶配员应当接受规范的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配员培训内容应当侧重实操,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

第十条配员培训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培训结果应当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习。

第十一条配员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事故防范意识。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二条船舶配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船舶配员违反规定,疏于职守,造成损失或事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船舶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配员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配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配员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船舶配员管理制度,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

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

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阐述了小海船配员不足的危害性,分析了产生小海船配员不足现象的原因,从健全船员科学发展机制、航运公司黄牌警告机制、船长开航前核查配员机制、配员不足船舶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机制、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配员不足船舶100%行政处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顽疾的设想。

标签:小海船;配员不足;机制1 引言保持足够适任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停泊的基本条件,配员不足也是海事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但从海事监管所反馈情况来看,部分船舶,特别是小海船配员不足的所占比例较多,情况较为严重,因此而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也不时出现。

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的顽疾已成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工作。

2 小海船配员不足的危害性2.1 船员工作强度和时间增加,造成船员疲劳工作随着船舶自动化和智能化,港口装卸设备的使用和普及,船舶正常营运所需的船员越来越少。

海事部门结合发展现状,从减少航运企业的营运成本,提升水运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将船舶配员降到了较低水平。

船员的减少,本身就提升了船员的工作要求,给船员新增一定的工作和心理压力。

一旦船舶出现配员不足情况,船员将不得不减少休息时间,增加工作量,造成疲劳操作,是船舶发生险情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2.2 船舶应急能力降低,威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小海船沿海、近海航行时,需要面临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

且相对内河来说,发生严重事故时,自救较为困难。

因此,小海船的应急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每一艘船舶在制定应急计划时都会按照满员情况,将各项任务分配给各位船员,配员不足极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应急任务无法完成或完成质量差、速度慢。

同时,也给其他船员造成应急工作量加大,影响应急时间和应急效果。

2.3 弱化船舶日常保养维修,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一般来说,小海船所属航运公司科学管理能力较差,普遍缺乏完善的船舶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及岸基支持,船员必须承担大量的船舶维修工作,工作量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船舶配员不足罚款 海安法

船舶配员不足罚款 海安法

船舶配员不足罚款海安法船舶配员不足罚款——海安法导语:船舶配员不足是当今全球海运业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

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国家采取了罚款措施以推动船舶企业提升配员水平。

海安法作为其中的一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以海安法为切入点,对船舶配员不足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影响、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海安法的背景和目的1. 海安法的概述海安法(Ship Security Act)是我国近年来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其中一项重要条款是关于船舶配员不足的罚款规定,以鞭策船舶企业更加注重船员配备。

2. 目的和意义船舶配员不足不仅对船舶运营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直接影响到海上贸易和经济发展。

海安法的一项重要目的就是通过罚款机制,迫使船舶企业重视配员水平的提升,以维护海上运输的稳定和安全。

二、船舶配员不足的影响1. 运营风险增加船舶配员不足会导致船舶运营的风险增加。

因为配员数量的减少意味着更高的工作强度和更大的负荷压力,容易引发事故和人为失误。

2. 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面对突发事件,如恶劣天气和海盗袭击,船舶配员不足将使得船舶无法有效应对。

这将给船员和载货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

3. 航行效率下降配员不足可能导致航行效率下降,如减少航速、加长船舶在港停泊时间等。

这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和经济损失。

三、船舶配员不足的原因1. 劳动力供需矛盾船舶行业的劳动力需求高于劳动力供应。

这是导致船舶配员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与此航运行业的特殊性质,长期离家和高风险工作也令人们望而却步。

2. 人员流动性增大随着全球海运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相对增加。

这也使得船舶配员的流动性增大,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

3. 培训投入不足船舶配员的培训要求较高,但一些企业在培训上的投入不够,未能提供足够的培训机会和资源,导致配员的素质整体不足。

四、针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解决方案1. 提高行业吸引力为了解决劳动力供需矛盾,船舶行业需要提高其吸引力,例如加大薪酬激励、改善工作环境、加强福利待遇等,吸引更多人才进入。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

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经营和管理行为,防止不诚信行为对船舶经营和船员安全造成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我国的船舶,包括国有船舶、民营船舶、外资船舶以及外国船舶。

第三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强化对船舶不诚信行为的识别、处置和防范。

第四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船员教育和管理,提高船员诚信意识和能力,引导船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准则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合规、诚信守约,养成良好的航海行为习惯。

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不诚信行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体系、责任分工、流程规范和处罚措施,确保船舶不诚信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二章不诚信行为的界定第六条船舶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船舶属主、经营者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二)船舶属主、经营者、船舶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违反航海法律法规、航运管理规定的;(三)船舶属主、经营者、船舶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船舶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四)船员违章操作、违规操纵船舶、虚假报告或瞒报发生船舶损坏、人员伤亡、有害污染等情况;(五)船员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船员违反航海规章、造成航行安全事故、放弃船舶护航、泄露航行计划等行为;(六)船舶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冒领工资、裹腹箱等不正当行为;(七)船舶参与非法营运、违规违法加工、采矿、捕捞等行为;(八)船舶属主、经营者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非法营运、非法倾倒污染物、非法捕捞等行为。

第七条船舶不诚信行为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共道德等因素,不得滥用处罚权力,确保处理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不诚信行为处置机制,由专门职能部门负责船舶不诚信行为识别、报告、处置和记录,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航行安全风险管理,完善体系制度,建立船舶航行安全的隐藏风险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到船员培训、管理评估和激励机制中。

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

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

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摘要:I.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概述A.船舶配员不足的定义B.船舶配员不足的危害C.处罚标准的目的和依据II.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的具体规定A.相关法律法规B.处罚对象和责任C.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幅度III.船舶配员不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A.船舶管理方面的措施B.船员管理方面的措施C.船舶配员充足的重要性正文:船舶配员不足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员人数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这种现象可能会导致船舶安全性能下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船舶配员,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标准。

一、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概述船舶配员不足的定义。

船舶配员不足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员人数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这种现象可能会导致船舶安全性能下降,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舶配员不足的危害。

船舶配员不足可能会导致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下降等问题,从而影响船舶的正常运行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处罚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船舶配员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事故的发生。

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船舶配员不足处罚标准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舶配员不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

处罚对象和责任。

船舶配员不足的处罚对象主要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如果船舶配员不足导致事故发生,船员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

罚款金额根据船舶配员不足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船舶配员不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船舶管理方面的措施。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用途、航区等情况,合理配置船员,确保船舶配员充足。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内容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内容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内容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内容1. 导言船舶配员核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措施,旨在提高船舶安全和运营效率。

本文将探讨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定义、目的及其在航运领域的应用,以及我个人对这一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2.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定义船舶配员核查制度是指船舶公司或船东机构对船舶上的配员资质和背景进行全面调查和核查的管理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上的配员符合国际航运行业的要求,具备适当的技能和经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3.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目的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上的配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资质,以应对各种船舶运营和安全的挑战。

通过核查配员的培训记录、工作经验和资质证书等信息,可以降低人为因素引起的船舶运营事故的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应用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广泛应用于航运领域,尤其是大型远洋船舶和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船舶。

制度要求船舶公司或船东机构在雇佣船员时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资质核查。

这包括验证配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航海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许可证件。

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配员才能获得上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而言,我认为船舶配员核查制度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运营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资质核查,可以筛选出合格和有能力的船员,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船舶配员核查制度还有助于提升船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

总结与回顾性内容船舶配员核查制度是一项关键的船舶管理措施,通过对船舶上的配员进行全面调查和核查,可以确保船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资质。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引起的事故风险。

在航运领域中,船舶配员核查制度被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大型船舶和危险品运输领域。

个人认为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实施对于航运行业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船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提高航运安全和经济效益。

结论船舶配员核查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船舶安全和运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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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日常的海 事监督 管理 中经 常发现 部分船 以船员 刚离船 办事为 由来 蒙骗 执法人 员 。 在
( ) 员 持 假 证 任 职 2 船
这种情况 在二 、 三等 内河 船舶 中较 常见 , 多数持假
其 要求 时 , 部分船舶企 图通 过租借船 员适任证 书 、 船员持 证船 员在 自己或其 亲友所 有的船舶 上任 职 , 并未按 考试评估 , 而是通 过从不法分 假证上船 任职等弄虚作假 的方式 , 给船舶 以虚假 配员 , 规定进行相 应教育培训 、
同时通 知其 “ 突击” 船应 付检查 。 上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上 交通 安全法 》 6条规定 : 口并拖延 时间 , 第 船 舶应当按照标准 定额配备足 以保证船舶安 全的合格 若前往海 事机构办理船 舶签证 的船员行 为表现 都
没有 引起 执法人员 的怀疑 , 般从形式检 查 一 船 员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内河交 通安 全管理条 例》 6 比较 正常 , 《 第
造 以期达 到应付海 事管理 机构 的现场检查 、 取船舶 签 子手 中购买证 书上船 任职 , 成船舶 虚假 配员 。 骗 证 的 目的 。 舶虚假 配员 的违 法行 为不仅给水 上交通 船
2 0 年长江整治船员持 假证上 船任职统一执 法行 05
取得 了阶段性成 安 全带来严重 安 全隐患 , 同时也 扰乱正 常的海事 管理 动 有力地 打击 了持 假证任 职 的行 为 ,
啦稿日期:20 —42 0 60 —0 作者简介:华柏 忠 ( 9 1 ) 1 7一 ,男,副处长,从事海事管理 工作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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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 8 0年 月 永 管理 2 卷第 期 2 8 0 6
蔽性 。
( ) 用证 书 3借
取不法 收益 ; 一些船员 原持有 四等及 以下证 书 因船 舶 升 等其不 能及 时升 等而加 人到持 假证行 列 ; 一些持证
即使执 法人 员 条第( ) 规定 : 3项 配备符合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规 定的 中难 以发现此 类船舶 虚假 配员 的情况 。 船员 , 是船舶航 行应具 备的基 本条件 之一 。 舶 所有人 ( 或船 舶经营 人 、 船舶 管理 人 , 同) 按规定 下 未 为所属船舶 配备足 额 、 格的船 员 。当船舶配 员不符 合 在船 舶靠泊期 间现场 发现船 舶 “ 有证 无人 ” 船 方也 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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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船舶虚假配员行为的措施
华 柏 忠
( 张家港 海事局 锦丰海事处 ,江 苏 张家港 2 5 2 16 5)
Hale Waihona Puke 【 摘要 】 对船 舶配 员不符合要 求时通常采 用的 员实际在船任 职的种种假象 , 如在《 船舶 签证簿 》 持证 “
“ 任解 职记载” 栏签 注其 在该 船任 职的相关 情况 等 。 当
秩序, 有待相 关部 门予 以高度重视 。
果, 仅张 家港锦 丰海事处 就查 获假证 15 。但 目前 0本 使用 假证 的情况仍屡 见不鲜 , 20 仅 0 6年 1~3月 , 该 处 已查 获假证 3 本 , 2 涉案船舶 1 艘 , 至发现 个别船 8 甚
目前 , 舶虚假 配员 的情 况主要 发生在 个体或小 舶所有 船员所持 证 书均为假证 的情 况 。 船 型船舶公 司的小海 船和三 等及 以上 内河 船舶 中 , 见 常

() 5 海事管 理力度 有待加强
1 海事 法律 法规 宣传力度 不够 )
对船舶 安全配 员 、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宣传存 在宣传 日查获 的 “ 昌× 8 海 × ”向本 港 “ 宏x 6 借用 两本证 书 面较狭窄 、 式欠生 动 、 福 x” 形 未能充分考 虑广大个体 船员的 的案件 。也有 的船舶 为确保 借证 “ 安全” 选择 到临近 实 际认知 水平等状 况 , 相对 人未能 及时充 分地 了解 使
基 本信息 , 其本人 的照片制作假证 ; 配上 第二种情 况是
管机 关扣 留后继续 任职 , 套用 其本人 的真证 书制作假 证 。假证 的不 断 “ 化” 使 此类 虚假配 员也更具 有隐 进 ,

在这种情 况 下 , 船舶 所有 人总是试 图制造上 述船 当事船员持 有证 书 , 船员 为延伸航 线或在证 书被 主 但
船舶接 受检查 时如被发 现该船 员不在 船 , 就找 多种借
几 种 弄虚 作假 应 付 海事 管理 机 构检 查 的 行为进 行分 船员名单 ” 栏添加该船 员的任 职信息 , 船 员服务簿 》 在《
析, 并结合海 事管理 实 际情 况提 出建议和措 施 。
【 关键词 】 船 舶配 员 ; 船舶 所有人 ; 海事 法律

在 办理船舶 签证 等手续 时 , 过借用 其他船舶 的 船员 因下船 休假 、 通 工作 变动等原 因 , 将证 书出租以获取 相应证书 , 造成船舶 配员符合规 定 的假象 待办完相关 经 济利益 ; 也有 的碍 于亲友情 面出借证 书 。

手续后 , 即将 借用 的证 书归还 。 随 借证 经常发 生在相 互 比较熟 悉 的船 舶之 间 借证 的对 象通常是 同一港 口作业 的船舶 , 2 0 年 6 2 如 05 月 7
采用的方式 有 : ( ) 用 证 书 1租
随着 不法分 子制假 手段 的提高 , 假船 员证 书和假
发 证机关 印章等 的制作 日趋逼真 , 假证 中更 具欺骗 性 的“ 套证” 比率呈上 升趋势 。 笔者 在实际 工作 中遇到 的
船 舶所有 人租用若 干船员 的适任证 书 , 只将其 证 “ 套证” 主要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 况较常见 , 当事船员 套用他 人真证 书 的 书 留存在船上 以应付海事 管理机构现场检 查和办理 船 没有证 书或没 有相应 等级 的证 书 , 舶签证手续 , 员本人并 不在该 船任职 。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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