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1.11.19
•【文号】海船员〔2021〕213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表》的通知
海船员〔2021〕213号为进一步规范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详见附件),作为《规则》附录的一部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船舶所有人自取得公务船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之日起,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合格的公务船船员。
二、2021年12月1日前已登记公务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换发公务船舶配员证书。
三、临时用于执行公务的船舶按照其原适用船舶配员管理规定实施配员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上公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海巡艇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征求意见稿)》111

以上 人,机工 1 人。
1 人。
港 75 千瓦及以
上未满 750 轮机员 1 人
内 千瓦
未满 75 千瓦 无
5
注:1.实际配员超过 10 人(含 10 人)的国际航行船舶,应至少额外配备一名船上厨师; 2.载员100 人及以上且航行时间在3天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配备医生1名;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
人。
5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再减免水手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 小时,可再减免驾驶员 1
人。
100 总 吨 及 船长、驾驶员各 2 人,
以上至未满 值班水手 1 人。
200 总吨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可减免驾驶员 1 人。
小时,须增加驾驶员 1 人 超过 8 小时,须增加 过 8 小时,须增加驾
驾驶员 1 人
驶员 1 人
轮机部
主机功率
500 千瓦及以上
500 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
轮机长 1 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普通船员 1 人
三管轮 1 人
7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 8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含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总吨位 1000
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 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 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 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近期,我国沿海水域连续发生的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暴露出船舶安全配员、船员值班和船载航行设备操作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一、活动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旨在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所属船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值班质量和部分船载航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能力,全力打击当前部分船舶值班高级船员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消除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录入不规范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现象。
二、适用范围和活动时间(一)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安装AIS的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在内的海船和内河船);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仅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海船。
(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
三、活动安排(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航运企业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辖区特点,制作宣传材料,对辖区内停泊、作业的船舶宣传相关法规及本次活动要求。
各单位应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项检查活动指南》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国际航线、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航行国内沿海航线、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
【总页数】2页(P5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J],
2.我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 [J], 鲍君忠;余璇;冯卓;张宇涵;桑惠云;吴祥文;兰芝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J], 无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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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WW42PRC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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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
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