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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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8.09•【文号】海事明电〔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YM MOBILITY”轮爆炸事故的警示通报海事明电〔2024〕7号各航运相关企业:2024年8月9日下午,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YM MOBILITY”轮在宁波舟山港北仑港区靠泊期间,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发生爆炸。

5月26日,葡萄牙籍集装箱船“NORTHERN JUVENILE”轮在印度洋海域突发火灾。

7月19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MAERSK FRANKFURT”轮在印度海域发生火灾。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此类事故险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充分认识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强化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提升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船上各项规章制度,严密防范高温天气引发的船载危险货物火灾爆炸等事故风险。

各单位要加强对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第1、2.1、3、4.1、5.2类等易燃易爆及需要温度控制的包装危险货物,硝酸铵等在装载时货物温度不高于40℃的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汽油等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油类,《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和设备规则》第17章中要求液货舱惰化或闭杯闪点低于60℃的散装化学品,散装液化天然气等危险货物的管理。

各危险货物托运人要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按要求采取妥善包装、温度控制等安全措施,及时将正确运输名称、数量、危险特性、控制和应急温度(需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通报承运人,并按规定进行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海安全〔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现将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简称“《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程序》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6年2月5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1 目的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3.1 申请受理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海洋运输【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2024年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公示根据《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海安全〔2020〕258号),经对相关航运公司申报资料的审核评定,拟授予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等13家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航运公司;拟给予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等35家航运公司年度签注,保持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资格。

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拟授予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名单:华远星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欣安航运有限公司、浙江新一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聚合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龙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恒兴船务有限公司、浙江宁申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壹鼎海运有限公司、厦门信安泓船务有限公司、福建辉海船务有限公司、泉州市海上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分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拟给予年度签注航运公司名单:中日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上海深水港船务有限公司、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国能远海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中海华润航运有限公司、天津海龙石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钻井事业部)、天津永续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华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宁电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旺航运有限公司、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舟山金海岸航运有限公司、宁波油港轮驳有限公司、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三联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厦门闽捷船务有限公司、漳州市古雷拖轮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光船务有限公司、珠海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东莞市永祥船务有限公司、海南中远海运沥青运输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迅隆船务有限公司、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通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武汉长燃运输有限公司、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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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矿物棉织品的试验方法与检验 关于加强外派船员海员证管理的通知 关于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担部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计划的通知 关于实施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谅解备忘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内航行船舶准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通知 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补充规定 关于临时上船人员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落实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其检查的通知 关于向国外提供船舶数据有关保密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登记管理的通知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关于云南省港航监督有关船舶登记问题请示的批复 无损检测机构技术条件认可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布《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河气垫船检验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检验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国内航行拖驳船队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问题请示的批复 关于对海上和内河趸船开展检验登记的通知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补充规定 关于船舶声号器具检验事宜的通知 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传真)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或学品船舶建造与设备规范 黑龙江水系船舶信号设备规范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5年修改通报) 关于加强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颁布《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涉外旅游船装饰灯具等电器设备检验的通知 关于发布《海区航标机器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通知 关于同意颁布《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批复 船舶倾斜试验与进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 关于营运多船旗船队的公司审核发证事的通知 船长5~10m内河钢船检验规定 内河汽油挂机船检验规则 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上固定设施安全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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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产字[1988]241号 安监字[1989]140号 船规字[1989]96号 安监字[1989]113号 船规字[1989]288号 港监字[1989]222号 船舶检验局 港监字 [1989]154号 船规字[1990]555号 港监字[1990]160号 船技监字[1990]376号 船技监字[1990]575号 厅安监字[1991]3号 港监字[1991]28号 船规字[1991]129号 船技监字[1991]261号 船产字[1991]284号 船规字[1991]299号 安监字[1991]303号 港监字[1991]304号 港监字[1991]318号 港监字[1992]28号 船海工字[1992]258号 船规字[1992]124号 船规字[1992]481号 船规字[1992]249号 船规字[1992]第190号 港监字[1992]156号 船规字[1992]390号 船技监字[1992]552号 船规字[1999]529号 船海工字[1992]670号 船规字[1992]686号 港监字[1993]128号 港监字[1993]174号 安监字[1993]204号 船规字[1993]340号 船技监字[1993]529号 港监字[1994]19号 港监字[1994]29号 (94]船规字第50号 船产品字[1994]296号 港监字[1994]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596件有效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 596 截至2009 11月30日 2009年 (截至2009年11月30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规范性文件名称 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关于中国人名地名对外使用汉语拼音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舶柴油机轴系扭振特性计算及有关问题 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定 关于《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行分隔制》的批复 关于执行交海字2188号文及交船检字1800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上平台安全规则 海上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关于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工作的通知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海河通用) 关于公布渤海辽东港湾外轮禁航区的通知 关于船舶保险费是否列入船舶海损最高赔偿限额之内的通知 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通航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装运种子饼船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公布黄海利根湾、灵山岛禁航区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通知 船上有害振动的预防 焊工基本考试大纲 关于修改《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请示的批复 关于执行《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20m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 沿海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烟台港监报审《船舶在荣成湾锚地避风注意事项》的批复 关于做好港务监督向船舶签发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工作的通知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 关于启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关于采金船应进行监督检验的通知 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安全规则 海上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关于增设“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发证点的通知 海上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下工程服务机构认可暂行办法 文号及发布时间 港监字[1980]334号 港监字[1980]48号 港监字[1980]1600号 船产字[1983]88号 船规字[1983]646号 船规字[1983]646号 水监字[1983]153号 水监字[1983]184号 船平字[1983]500号 船海字[1984]1号 水监字[1984]34号 船海字[1984]50号 船规字[1984]215号 水监字[1984]132号 水监字[1985]159号 水监字[1985]172号 水监字[1986]40号 水监字[1986]41号 水监字[1986]70号 船规字[1986]178号 船规字[1986]201号 水监字[1986]166号 水监字[1986]755号 船规字[1986]500号 船规字[1986]400号 水监字[1986]148号 水监字[1986]155号 水监字[1987]29号 水监字[1987]36号 水监字[1987]401号 水监字[1987]101号 船平字[1987]279号 船河字[1987]374号 船平字[1987]437号 船平字[1987]437号 船规字[1987]305号 水监字[1988]32号 船海工字[1988]432号 发布日期 1980年3月1日 1980年6月27日 1980年7月29日 1983年5月1日 1983年 1983年 1983年10月26日 1983年12月26日 1984年2月1日 1984年3月1日 1984年3月27日 1984年4月15日 1984年7月15日 1984年10月10日 1985年10月8日 1985年11月5日 1986年3月6日 1986年3月7日 1986年9月4日 1986年 1986年 1986年 1986年10月16日 1986年11月1日 1986年11月15日 1986年11月18日 1986年1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 1987年2月23日 1987年6月14日 1987年6月27日 1987年7月10日 1987年9月4日 1987年10月1日 1987年10月1日 1987年11月1日 1988年2月1日 198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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