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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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们这些海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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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敏;欧阳静帼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1(000)023
【摘要】詹前赏进入海事工作七年,经历了多次角色转变,既有现场执法经历,
又有机关工作经历;既有业务管理经历,又有综合管理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在每次的角色转变中,他都能及时总结经验,主动学习,使自己迅速适应岗位要求。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邓敏;欧阳静帼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相关文献】
1.“海大人文”助推海事大学建设人才新高地——记上海海事大学图书馆“海大人文”特色教育系列活动 [J], 李晓赤;姜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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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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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8•【文号】海船员[2012]70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700号)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各海事机构依据申请开展相应的适任评估工作,但按照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申请初次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补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考虑按旧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参加合格证培训船员的补评估需要,新旧版合格证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对在2012年9月1日后参加培训的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适任评估工作。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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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海事法规和以中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各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地方性海事法规、规章和以本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中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以指令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特定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

第六条中国海事局及直属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
统称为“评估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担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的业务部门负责由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专业调查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年度预算。

第九条海事法规已实施5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海事法规后评估:
(一)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或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作出重大修改;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其他国家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所属的行业协会建议或要求评估的;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已实施2年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上位法发生变化;
(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执法人员提出较多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认为有必要修改;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评估机关法制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任务及相关工作安排,由评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特定的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仅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根据确定的评估指标,对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实体性规定及程序性规定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开展。

第十五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

由评估机关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

受委托单位开展后评估的,评估工作组可以由受委托单位人员组成。

(二)制定评估方案。

主要包括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受委托单位开
展后评估的,评估方案应报经评估机关同意。

(三)实施评估。

评估组按照评估方案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分析评估信息,对评估活动中收集到的材料、信息进行整理,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四)得出评估结论,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开展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的实施情况,调查范围应涵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且社会公众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工作组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八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完成时,评估工作组应当起草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包括海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制度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经评估机关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具体承担评估的部门向评估机关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海事法规后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海事法规建议的,评估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海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制定或修改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的,评估机关应当将其作为编制本机构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重要依据。

海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提出废止海事规范性文件建议的,文件发布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评估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6
附件
海事立法后评估通用指标表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具体描述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实现的可能性 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否切合水上交通运输和海事管理的实际,符合航运市场发展规律,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适当性 现有范围是否与当前水上运输实际和管理现状相符,能否实现立法目的,能否满足当前海事管理的需要,有无必要扩大或缩小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所设立的基本原则能否充分反映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行业各项制度设计理念,引导执
行者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水上运输间相结合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什么
管理体制 管理主体的明确性 主管机关、相关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具体,对各有关环节的监管是否能够依法明确落实
管理体制规定的协调性 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间职责分工衔接是否严密顺畅,是否存在职责交叉或缺漏,与同位阶立法规定间是否存在冲突
行政许可 许可项目设定的必要性 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 强制权范围的适当性 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设定的合理性 设定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其他实体性规定 管理主体权力设置的适当性 管理主体的权力设置是否符合合法、合理和效率原则,权力内容具有可监督性
管理主体责权的统一性 是否在赋予权力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对管理主体的权责配置平衡合理,相互制约 行政相对人间的责任或义务分担的合理性 行政相对人间的责任或义务分担是否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过错比例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各项制度规范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一致、平衡
程序性规定程序设计的高效便民性程序设计是否高效、便于各方主体执行、操作
程序规定的公开公正性程序规定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等救济权利
程序规定的直接参照执行性
程序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明确了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方式、步骤、实现和顺序,可供管理
主体或相对人直接参照执行
法律责任责任规定的完备性对评估对象中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是否都设定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的明确性评估对象中对管理主体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否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责任承担条件的明确性法律责任承担条件的各构成要素是否完整明确,易于判断适用
概念和表述
概念明确性相关法律概念解释、定位是否准确,能够清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且与其他定义不存在歧义
语义明确性语义明确,无歧义,容易理解
执行情况执行广度在适用范围内,能否得到普遍执行,还是仅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得到执行
执行深度总体内容能否得到执行,还是仅有部分条款或内容能够得到遵守和执行
执行力度执法部门和人员为了规定能得到有效执行,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
对管理主体负面效应的优化程度
因执行评估对象而带来的执法成本和工作量增大,执法环节和频率增多,执法效率降低等负面效应,是
否为落实相关规定、确保执行效果所必需,并已尽可能降至最低
对行政相对人负面效应的优化程度
因实施评估对象而带来的经济或人力负担增加等负面效是否为落实相关规定所必需,并已尽可能降至最

相对人的认可度
行政相对人对评估对象中的某项制度或多项制度反馈的意见多,遵守评估对象的自觉性低,执行中受到
的阻力大,则表明相对人的认知度较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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