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高技〔2007〕91号

合集下载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青财教〔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教〔2016〕29号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8月3日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青岛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要求,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十三五”科技发展重点工作遴选项目。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修改版]

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修改版]

第一篇: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4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按规定申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项目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含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

资金扶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等。

第五条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进行项目初审、申报,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项目评审。

(二)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

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四)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中央和地方扶持资金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加强资金日常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5]3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需要,市政府设立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产品、工程和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青岛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受理使用专项资金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培训相关组织学习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海尔“人单合一”双赢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双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青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技改项目包括:(一)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三)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五)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第四条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管理的政策指导,在服务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同时,做好全市和各区(市)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工作,依法公开技改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推进技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管理制度)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关联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壹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壹)制定且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壹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壹)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壹)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方案;(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拨付流程第五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

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

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指标文件的制定。

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

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

第九条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

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

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青科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16]11号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根据《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等要求,我们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9月30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补助资金适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二)审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度;(三)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拨付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确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三)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青发改高技〔2007〕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4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按规定申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项目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含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

资金扶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等。

第五条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进行项目初审、申报,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项目评审。

(二)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

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四)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中央和地方扶持资金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加强资金日常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改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专项公告,定期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发布项目通知,明确项目提报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提报方式等。

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按公告要求申报项目。

第九条对各区(市)发改局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市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或核准。

对符合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法定条件和国家公告要求的备案或核准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发改委组织编制国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格式以各项目公告为准)上报国家发改委,并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发改委进行的项目评审。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并严格资金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属于五市的,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国家扶持资金10日内,对项目单位下达资金划拨通知。

项目单位应当持资金划拨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向财政部门提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实项目进展情况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二条扶持资金原则上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前拨付总额的90%,其余10%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拨付。

项目验收前,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所需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提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

对项目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一)项目规模发生变化;
(二)项目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变更;
(四)重要的工程、设备招标事项;
(五)项目单位出现经营性亏损;
(六)项目单位资金周转出现危机,或发生可能对项目实施发生影响的事件。

第十五条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进行验收。

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不定期检查。

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将报请国家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或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