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青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1日印发的《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25日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营商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市场主体聚集发展(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
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创投风投机构。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创投风投机构。
支持我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参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有关政策予以奖补。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发展。
对新注册或增资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下同),其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照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股权投资企业【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 号】青政办发﹝2013﹞22号【发文日期】2013-09-18【实施时间】2013-09-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号)中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予以补充。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及管理的股权投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资本全部到位之日起,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
上述补助和奖励政策与其他财政性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新疆、天津和青岛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分析

新疆、青岛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优惠政策分析一、优惠政策比较分析整体而言,新疆政策优惠的力度最大。
与天津和青岛相比,新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门槛较低,可以享受到的税务减免和投资奖励最大。
据新疆石河子股权投资服务中心介绍,自2010年至今,已有500余家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新疆。
自治区被可注册地有五大经济区,股权投资企业绝大多数集中在乌鲁木齐和石河子经济开发区。
由于直接由自治区金融办统筹管理,政策稳定性较高,政策期限也较长(到2020年为止)。
天津的税收鼓励和投资补贴政策已不是最出彩的。
其主要优势在于当地的股权投资服务已成体系,可以通过代理,用类似离岸公司的形式运营。
青岛没有在税收激励上体现太多,其在高新区的两免三减半截止至2010年底。
但青岛的政策特色在于根据规模,给予企业大额补贴,并给予管理团队各种激励。
各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优惠政策最低要求注册地有限合伙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首期认缴额)单个自然人出资额注册资本要求到位资本(实收资本)是否允许合伙形式新疆3000万1000万50万500万200万是天津1亿2000万200万500万100万是青岛5000万2500万100万500万100万是各地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地区税收政策参考政策法规备注纳税对象税种比例名称新疆合伙制自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减为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实际上合伙制企业法人享受20%税率公司制管理企业企业所得税以西部大开发优惠,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减半征收,实际上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税率12%,公司制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下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实际上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减为16%;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天津有限合伙人制自然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有限合伙制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有限合伙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按照两免三减半青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修改版]
![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18e6d98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5d.png)
第一篇:青岛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4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按规定申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由我市项目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含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高技术项目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我市各级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
资金扶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等。
第五条市发改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进行项目初审、申报,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国家组织的项目评审。
(二)协调处理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
每年向国家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四)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中央和地方扶持资金管理,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加强资金日常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青发改投资[2016]286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印发《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府授权件)青发改投资[2016]28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18日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1.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政府不再全额投资。
2.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积极落实我市PPP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出台PPP实施方案评价规程、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操作规范等制度,进一步规范PPP项目操作程序。
分批推介发布拟采取PPP模式建设项目清单,分行业、分类型做好整体策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3.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4•【字号】青政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青政发[2000]124号)为加快实施全市经济国际化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市政府决定,建立和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抓住当前高新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思维观念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营造优良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树立产品产业新形象、管理体制新形象、领导班子新形象、园区建设新形象,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新区。
二、建立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计划、经济、科技、外经外贸、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赋予更大的自主权。
高新区要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要求的全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财政体制按照崂山区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市政府确定的事权,对崂山区辖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从2001年至2003年,以1999年崂山辖区内市级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年递增10%的部分留市,其余增量返还崂山区,专项用于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现行征收管理级次不变,市级收入增量年终由市与区结算。
(二)规划管理体制在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市规划局崂山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崂山分局,实行市规划局、崂山区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
除海岸带、风景区重要景点范围内和崂山旅游路线两侧的规划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他范围的“一书两证”均由崂山分局依照批准的控规直接办理。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高新管办[2011]20号颁布时间:2011-4-2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新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青岛高新区《关于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高新管[201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委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新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高新区内三大主导产业(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具备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青政发[1992]107号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青政发[1992]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4b32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2d.png)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1992年6月27日青政发[1992]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其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该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部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技术鉴定确认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含小批量试生产的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免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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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健康发展,将青岛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逐步建成以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为特色的科技金融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门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备案材料初审,并转报市发改部门备案;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三、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兑现。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在高新区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补贴。
六、在高新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享受以下政策: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后三年给予50%的补贴;
(三)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100%补贴,缴纳的房产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补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3元/平方米〃天,补贴期为三年,且不得转租。
以上补贴在基金管理机构对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内兑现;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工作期满一年的管理人员,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补贴;年工资性收入50-100万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年工资性收入20-50万元人民币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七、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健康发展:
(一)制定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在高新区发展;
(二)扩大高新区创业投资联盟成员范围。
吸引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加入高新区创业投资联盟,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优先推荐给联盟成员;
(三)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高新区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为特色的科技金融集聚区;
(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
(五)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高新区依法投资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八、本办法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暂定为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的股权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