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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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教育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学生的学籍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制定了以下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学籍档案管理的范围学籍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全体学生的档案管理,包括入学登记、学生个人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学籍变动的管理、成绩管理、奖助学金管理等。

二、学籍档案管理的原则1.权威性原则: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管理,保证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保密性原则:学校学籍档案部门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3.便捷性原则: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应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服务,方便学生随时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4.规范性原则: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三、学籍档案管理的流程1.入学登记: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学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学籍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并将登记表归档。

2.学籍变动管理: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学生在学业变动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休学申请书、转学证明等。

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3.成绩管理: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

每学期结束后,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任课教师提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和归档。

4.奖助学金管理: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奖助学金进行管理。

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学生在申请奖助学金时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核实和审核。

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奖助学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四、学籍档案管理的责任1.学校学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维护。

2.任课教师负责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时提交给学籍档案管理部门。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旨在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是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三)学生成长记录:学生参加各类活动、竞赛、社会实践等的记录。

(四)奖励与惩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惩罚。

(五)其他相关材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相关部门共同收集。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整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归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和格式归档。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保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学校应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场所等保障。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范文(3篇)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范文(3篇)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做好档案的归档、利用和保密工作,便于毕业生的就业、晋升和其他有关事宜的通报和查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四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由负责毕业生工作的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档案的建档与归档第六条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前建立并完成登记。

第七条纸质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内容要求进行建档和归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实习实训记录、学术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电子档案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建档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可读和安全。

第九条毕业生档案应按照毕业生的专业、学历、毕业时间等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

第十条毕业生档案应设立保管期限,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保管,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定期清理,将档案送交档案馆或者其他指定地点进行长期保管。

第三章档案的利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利用应依据我单位的有关规定,只能用于毕业生就业、晋升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通报和查询。

第十二条毕业生档案的利用应按照审批制度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应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毕业生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齐全。

第十五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档案的审批与移交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的审批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确保档案建档和归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移交制度,确保档案的移交手续和程序规范。

第十八条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及时、安全移交到指定地点。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学校在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奖励优秀的同时,从严治校,以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地优化环境。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希望全体学生认真学习本条例,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共同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三条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于扰乱社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违纪者:一、对于扰乱正常秩序者。

影响和扰乱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学生活动、勤工助学、贷款等学校正常工作,干扰他人正常学习或生活、在宿舍及教室内向窗外扔杂物等,经查实确认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处罚者:一、对于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对于被判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一、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经学校处分教育后,仍不改正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毕业生档案管理,保障毕业生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档案是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的重要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毕业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毕业生本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毕业生档案的收集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八条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二)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作风、奖惩情况等材料;(三)学生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实习实训、就业等情况的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编目、装订等操作。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毕业生档案的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

第十二条毕业生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十三条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查阅、复制或利用毕业生档案。

第五章档案转递与移交第十四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毕业生离校时,档案管理部门应将档案及时转递至接收单位或毕业生指定的接收地点。

第十六条毕业生档案的移交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或毕业生本人签订移交协议;(二)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三)档案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交接记录。

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障学员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员档案是学员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评价学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的重要依据。

学员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学员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在校学员、毕业学员、结业学员、转学学员、休学学员等。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利用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学员档案收集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入学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实践经历、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六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收集、整理规范,明确各类档案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班级应积极配合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学员本人应对提供的档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九条学员档案归档工作应在每学期末完成。

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核,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序、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学员档案应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方式。

电子档案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纸质档案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有害气体等条件的专用档案室(柜)内。

第十二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修复等工作,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四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三条学员档案查询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学员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明确查询范围、查询方式、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等。

第十五条学员本人可查询本人的档案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学员档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员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询。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提高毕业生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保障毕业生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毕业生的档案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

第三条:毕业生档案的收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收集。

第四条: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包括信息的分类、编目、整理和归档等过程。

第五条:毕业生档案的保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的保存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毕业生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且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档案信息的利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毕业生档案中的特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疾病信息、家庭背景等,应加强保密工作,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毕业生档案的借阅应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审批,且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管理措施和工作规范,确保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生服务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部门、各班级应当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学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学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基本信息档案;(二)学习成绩、获奖情况、荣誉证书等学业档案;(三)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体检报告等健康档案;(四)学生资助、奖助学金、助学金等经济档案;(五)学生党团组织关系、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档案;(六)学生违纪处分、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特殊档案。

第八条学生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及时,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完整性: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全面,涵盖学生各方面的信息;(三)准确性: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准确,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学生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阅和管理;(二)编目归档: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编目,归档保存;(三)规范命名:对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命名,方便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一)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资料应当分类存放,定期检查,防止损坏;(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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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学生档案管理条例
一、档案馆学生档案室的职责
、保管本、专科学生档案,为学生积累在校信息;
、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登记学生学籍变动、处分情况;
、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调查研究学生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学生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进一步推进学生档案网络化管理;
、定期向档案馆移交部门的文书档案;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学生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保管全部在籍本、专科学生的档案及遗留学生档案;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重视档案建设工作,收集、鉴别和整理全校学生档案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办理全校学生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
、登记全校学生学籍变动和处分情况;
、研究摸索学生档案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争取早日实现学生
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做好学生档案转递工作,并做好登记工作。

、努力做好档案库房建设管理工作,做到清洁、整齐,确保库房安全。

、定期将文书档案移交档案馆并在档案管理系统登记,做好移交工作。

三、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学生档案的信息,与有关部门保持经常联系,主动收集应归学生档案的材料。

、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发现材料漏缺,应主动索要。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退回重新办理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在有关部门专人的密切配合下,及时将新形成的应归档案材料在一个月内准确、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并形成制度。

、对收集的归档材料,必须做到逐份检查登记,不属归档材料一律不得进档案。

四、学生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档案室对收集来的材料,要仔细做好材料的鉴别工作。

要维护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鉴别工作应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和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档。

、鉴别中要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对缺页、破损、霉烂变质和字迹模糊不洁的材料,要查清注明,进行复制、裱糊和技术加工。

、经常性的对档案材料进行仔细鉴别和选留。

五、学生档案转递工作制度
、学生因退学、转学、考研等原因、学籍离开本校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事局或人才服务中心,做到“档随人转”。

有就业意向的应届毕业生,档案单位以就业协议为准,未就业学生档案投递至户籍所在地的人事局或人才服务中心。

、全校学生的档案,凡需转移投递的,应送学校办公室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做好转递过程中的登记、移交手续,以落实责任段。

、转递档案必须仔细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并按项目详细登记清单,密封包装,并盖封口章,要严格履行档案转递的登记、注销、寄出手续。

、转递档案时必须写清楚档案转递单位详细地址,以免产生投递失误。

转递单位必须有接收机要资格,否则不予寄送。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能够表明学生在校情况,并按规定仔细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

、接收转入的档案要仔细核对,确实无误时,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学生入学后一个学期内未收到档案,须发出调档函催调档案。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查不到下落的档案。

保管机要文件交寄单,作为查询档案去向的原始资料。

、根据沪机要[]函号,机要通信办理查询的有效期限是:自机要件(学生档案)交寄至日起,一年以内可以受理查询。

六、学生档案查(借)阅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档案的管理,凡查(借)阅档案者,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查阅范围
、凡因学生奖惩、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因录用单位需要政审学生而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
、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必须通过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阅手续
、外单位(市各级公证机关)要求查阅我校学生档案,应凭《查阅学生档案审批表》,或由单位开具查档介绍信,并符合有关审批手续,由档案室提供查阅。

、校内教师应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统一填写《查阅学生档案登记表》,写明查档原由、时间、是否复印档案内容。

(三)注意事项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外单位派出的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和本人证件。

查阅者若非中共党员,但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党的保密原则代查有关内容。

、档案室不得提供学生自行查阅档案,如需复印档案内材料,遵循回避原则并登记。

、档案原则上不借出使用,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并经档案室批准后方可外借。

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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