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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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学校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将持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证,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应该遵照本办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各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各单位的管理制度;纳入各单位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各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领导全校档案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三)审定学校档案工作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学校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处理档案工作中违纪、违法、处分等事项;(五)指导学校档案宣传与教育、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网络队伍的建设与提高;(六)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学校档案工作发展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困难。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高中档案的收取,大学期间归档材料 的整理、日常管理,并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主管部门及时转递毕业生档 案。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应逐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 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3、关于毕业生其它材料的归档 除以上移交毕业生材料范围以外的需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例如优 秀毕业生、处分决定等,由负责部门转交学生工作处归档。
4、 学生工作处处在接受毕业生档案材料后,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和查询
1、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派遣信息将毕业生档案转 递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结业生:结业生档案在正常毕业期三个月内暂存学校,三个月后, 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供结业学生档案去向信息(派遣地址或生源地档案接 收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转递;对三个月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我校 学籍(取得我校学籍后的6年内)的结业生,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 递;在学籍保留期满时仍未获得毕业证的,由学工处统一向结业生生源 地转递档案。
附件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查阅申请表》 附件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附件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生档案去向表》
附:档案工作流程图
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进行档案分类投递 招就处提供“毕业生档案去向表”,交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及组织人事处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材料到学生工作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历史记录,也是学生德、 智、体等表现的真实反映,为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 范化,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档案。包括已 退学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有保护学生档案的义务。

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档案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档案是今后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和各级组织全面了解、选拔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效地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建)档、保管、利用、转递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内容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环节。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档案管理,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学生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不断充实完善,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一)入学前材料:包括中学学籍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考生报名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专升本学生还应有专科毕业学校的材料)。

(二)招生录取资料:新生电子档案(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三)学籍材料:包括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四)学习材料: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成绩单。

(五)鉴定材料:包括毕业生教育(专业)实习鉴定表。

(六)毕业有关材料:包括报到证、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七)处分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校级材料。

(八)奖励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审批表等材料。

(九)组织材料:入团、入党的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发展党员综合性政审材料、党员转正申请书、入团、入党志愿书等。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重要文件,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是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学生处为学校学生档案的统筹管理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送交等具体工作分别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负责。

第五条参与学生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讨学生档案管理的经验,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将本人考生档案交所属系部审验、归档。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无法领取到档案的,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协调。

第七条学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考生档案;(2)学生入学登记表;(3)思想品德学年鉴定表;(4)毕业生登记表;(5)军训鉴定表;(6)学生成绩表;(7)团档案材料;(8)入党材料;(9)就业报到证存根;(10)在校期间获得奖励(包括奖学金)、表彰以及惩处材料;(11)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以上各项中第(1)项由新生入学时学生本人提供;第(2)、(3)、(4)项由学生处督办;第(5)项由武装部督办;第(6)项由教务处督办;第(7)项由团委督办;第(8)项由组织部督办;第(9)项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督办;第(10)、(11)项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应部门督办。

以上各项档案材料的具体收集工作由学生处协调完成。

第八条学生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原则上应每学年收集归档一次。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教育部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令(第27号)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XXXX大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使之为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学校各部门在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经济核算、设备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并积累下来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维护学校历史面貌的主要事业,是学校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应纳入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在人员编制、档案库房、管理设施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的方针是科学规划、依法管理。

在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注重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档案资源的同时,逐步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递延效应。

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的原则是学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各部门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业务工作时,档案工作要同步进行。

第六条学校档案工作的方法是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项目组立卷归档,并坚持在档案材料形成过程中做好预立卷工作。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档案工作,业务上受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领导,同时接受省、市档案局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全校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档案工作实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档案工作规划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二)负责学校各类档案归档、建档工作,并对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快捷和高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和《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我校学生档案的核查、整理、保存和转递。

第二条新生档案的核查新生入学后,学校需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核查。

主要核查新生本人与考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身份证等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报学生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档案的扫描新生入学后,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入学全部档案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具体要求如下:1.为最大限度保留档案原件信息,便于多种方式的利用,需全部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2.扫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3.档案扫描材料的保存格式为PDF;4.档案扫描材料的命名格式为:“年级+班级+姓名”,如:“2022级护理8班张三”;5,数字图像不完整、无法清晰识别或图像失真度较大时,应重新扫描,杜绝出现模糊、漏扫、重扫、多扫等情况。

第四条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扫描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实施学校、学生处双套制存档,电子纸质双重备份。

辅导员(班主任)需及时补充本班学生的新生体检表、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党团材料、奖惩材料、学籍表、报到证等档案材料的纸质材料和扫描文件。

第五条学生档案内容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材料;2.入学登记表;3.体检表;4.学籍表;5.毕业生实习鉴定表;6.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7.在校期间受各类表彰、奖励的材料;8.在校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决定和解除文件;9.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白联单);10.党团组织材料等。

第六条归档材料的要求1.归档材料要求准确、清楚,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时间;2,属于组织鉴定、政治问题结论或处分的材料,必须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3.归档材料必须统一使用黑色水笔书写,不得用复印件存档;4.归档材料形成之后,应立即整理归档;5.凡属已归档待寄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剔除、删减、修改;6.档案材料不齐,需补齐后方能封装、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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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
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
等工作
(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上述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室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要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一)学生档案接收、查阅、存档、转递严格实行登记审批。

(二)学务部对学生档案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工作
(三)每学年新生入学一月后对档案行进详细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章归档材料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归档材料分类及内容
(一)招生材料:教务部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二)学习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主修、选修、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
(三)学籍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料证明;
(四)毕业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习鉴定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学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各类材料;
(五)奖励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如《奖励审批表》);
(六)处分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七)贷款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八)组织材料:党务办公室和校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
(九)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
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档案材料须用纸张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填写时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六)学务部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七)各类材料须经学务部审批登记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档案材料移交和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十三条入学新生档案均由各院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齐全,编学号并形成《新生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务部提交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原始材料及《休、复、转学、转专业证明》,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十五条学生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根据工作完成并已形成材料的情况,随时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六条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学务部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学院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八条在校内跨专业、跨院系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院系;有关院系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具证明来学务部重新编号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开具证明,在学务部办理学生档案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

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务部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第二十条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院系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并持相关证明前来学务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现实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规定且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主管校领导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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