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3、关于毕业生其它材料的归档 除以上移交毕业生材料范围以外的需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例如优 秀毕业生、处分决定等,由负责部门转交学生工作处归档。
4、 学生工作处处在接受毕业生档案材料后,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和查询
1、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派遣信息将毕业生档案转 递到相关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结业生:结业生档案在正常毕业期三个月内暂存学校,三个月后, 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供结业学生档案去向信息(派遣地址或生源地档案接 收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转递;对三个月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我校 学籍(取得我校学籍后的6年内)的结业生,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 递;在学籍保留期满时仍未获得毕业证的,由学工处统一向结业生生源 地转递档案。
附件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查阅申请表》 附件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交接登记表》 附件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毕业生档案去向表》
附:档案工作流程图
学生工作处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进行档案分类投递 招就处提供“毕业生档案去向表”,交学生工作处 各二级学院及组织人事处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材料到学生工作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历史记录,也是学生德、 智、体等表现的真实反映,为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 范化,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档案。包括已 退学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有保护学生档案的义务。
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XXXX大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XX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档案是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档案是今后个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和各级组织全面了解、选拔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有效地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建)档、保管、利用、转递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内容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环节。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档案管理,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学生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不断充实完善,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一)入学前材料:包括中学学籍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考生报名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专升本学生还应有专科毕业学校的材料)。
(二)招生录取资料:新生电子档案(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三)学籍材料:包括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四)学习材料: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成绩单。
(五)鉴定材料:包括毕业生教育(专业)实习鉴定表。
(六)毕业有关材料:包括报到证、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七)处分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校级材料。
(八)奖励材料:包括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有关审批表等材料。
(九)组织材料:入团、入党的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发展党员综合性政审材料、党员转正申请书、入团、入党志愿书等。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重要文件,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是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学生处为学校学生档案的统筹管理部门,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送交等具体工作分别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负责。
第五条参与学生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探讨学生档案管理的经验,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学生档案的收集第六条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将本人考生档案交所属系部审验、归档。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无法领取到档案的,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协调。
第七条学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考生档案;(2)学生入学登记表;(3)思想品德学年鉴定表;(4)毕业生登记表;(5)军训鉴定表;(6)学生成绩表;(7)团档案材料;(8)入党材料;(9)就业报到证存根;(10)在校期间获得奖励(包括奖学金)、表彰以及惩处材料;(11)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以上各项中第(1)项由新生入学时学生本人提供;第(2)、(3)、(4)项由学生处督办;第(5)项由武装部督办;第(6)项由教务处督办;第(7)项由团委督办;第(8)项由组织部督办;第(9)项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督办;第(10)、(11)项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应部门督办。
以上各项档案材料的具体收集工作由学生处协调完成。
第八条学生处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原则上应每学年收集归档一次。
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是学生个人经历、成长历程的真实记载。
为确保学生档案材料完整、妥善保管、利用充分、安全转递,根据《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和《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档案管理体系(一)学生档案管理院(系)负责制。
院(系)学工科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和保管工作。
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党委组织部等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统一接受学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1.学生处学生档案管理职责(I)制定、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筹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2)建设和培训兼职学生档案管理队伍,指导、检查院(系)学生档案管理工作;(3)负责接收新生档案,转交至相应院(系);(4)及时印刷、发放学生档案相关材料;(5)办理离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邮寄工作;(6)做好学生档案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2.院(系)学生档案管理职责(1)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院(系)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招生就业处要求,做好新生档案材料的收缴、核对和审查工作;(2)院(系)对接收的各类学生档案材料要及时按照年级、专业、学号顺序排列、分类管理,专柜存放保管;(3)定期收集、整理学生各类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4)毕业生档案的检查、完善和移交工作;(5)做好学生档案查阅及借用的登记管理工作。
3.教务处学生档案职责(1)及时向院(系)提交新生、退学、休学或转学等各类学生信息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和保存;(2)负责提供毕业生必修及选修课等课程成绩单;(3)负责提供毕业生学籍卡材料。
4.党委组织部学生档案职责负责组织、指导院(系)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及学生党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5.团委学生档案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团员及参加各类活动获奖学生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完整)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 > 匚、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等工作(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严格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保证学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学生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依据《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一、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与管理1、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各有关单位对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程序。
2、学生档案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在学生毕业前将相关档案材料移交各学院归入学生档案。
3、归档材料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登记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大学录取通知书、大学学生成绩单、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评价表、大学学生健康体检表、奖惩材料等。
4、档案保管要做到整洁卫生,并注意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和防高温等。
5、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1、毕业生离校后,各学院应及时与招生就业处进行档案交接,并履行交接手续。
毕业生档案由招生就业处依据就业情况通过特快专递(或机要件)、派人送达等方式转递。
2、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自带。
如遇特殊情况,须提供单位调档信函及来人证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档案寄发、送达、领取前,需对档案进行密封处理,每份档案的存根与回执对应存档,以备核查。
4、升学毕业生的档案依据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件转递。
5、申请派遣的结业生,如需转档,可由结业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档申请,档案转至申请地,档案中不配入“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登记表”;未申请派遣及未提交转档申请的结业生,档案由所在学院统一管理,待取得毕业资格并换发毕业证后,根据本人申请转递。
6、大学生服务西部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要求转递或暂存档案。
大学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档案法》和学院学籍档案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二、学籍档案管理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三、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高考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学体检表;学籍卡;成绩卡;个人电子图像信息;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思想考核表;毕业实习考核表;校级及以上的各种奖励和处分;毕业派遣存根;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
四、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一)建立学籍档案使用的各种表单必须是学院相关部门制作的统样式。
(二)学院及各部门对学生基本信息、鉴定及考核意见务必做到客观、真实,用语标准。
(三)手工填写的材料一律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内容准确,并不得随意涂改。
(四)老师和学生规范真实、客观填写各种表格和信息,做到档案内容真实可信,有利用价值。
五、建档程序和要求(一)新生入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发放新生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各相关系、部辅导员老师应指导学生如实填写,按班统交教务处年级学籍管理老师。
(二)各相关系、部在学生毕业前收集整理、完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毕业实习考核表(一式两份)、学生思想考核表等(一式两份);(三)各相关系、部收集整理学生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原件。
六、归档要求(一)归档时间:学籍档案材料应于每学年5月底前送交教务处归档。
(二)档案移交和投送1、各系、部辅导员老师按班级顺序移交教务处年级学籍管理老师,移交时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2、教务处根据档案规范要求整理学生学籍档案,并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毕业生档案派遣地进行档案派送;按学院档案管理要求报送学院档案室保存备份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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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学校学生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地建立、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个人学习经历、思想品德、专业技能、身体状况、诚信状况、家庭政治及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选拔、录用人才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层次在校大学生。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原则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体在校大学生档案由学务部档案管理中心
集中负责管理。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规范性原则,实行归口负责和集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学务部学生档案管理职责:
(一)接收、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情况;
(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五)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六)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七条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教务部、各院系要及时向学务部提交新生数据,以便对学生档案进行接收、核对、编号和保存;
(二)各院系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新生档案、平时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三)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及转递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于学生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
第九条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
等工作
(一)学生档案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上述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室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要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统计制度和定期核对制度。
(一)学生档案接收、查阅、存档、转递严格实行登记审批。
(二)学务部对学生档案进行详细统计分析工作
(三)每学年新生入学一月后对档案行进详细核对,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四章归档材料范围及要求
第十一条归档材料分类及内容
(一)招生材料:教务部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二)学习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主修、选修、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
(三)学籍材料:教务部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料证明;
(四)毕业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实习鉴定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体检表、学位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各类材料;
(五)奖励材料: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如《奖励审批表》);
(六)处分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七)贷款材料:学务部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
(八)组织材料:党务办公室和校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党团材料;
(九)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
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三)档案材料须用纸张为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填写时只能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书写。
(四)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及学号,并按照学号的顺序先后排放。
(六)学务部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学生档案材料,有责任和权力对归档单位提出要求,予以改正后再归档。
(七)各类材料须经学务部审批登记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档案材料移交和档案的归档时间第十三条入学新生档案均由各院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收集齐全,编学号并形成《新生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按要求向学务部提交登记存档。
第十四条学生取得各类奖惩的原始材料及《休、复、转学、转专业证明》,应在形成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归档。
第十五条学生校期间形成的各类学生人事档案材料,根据工作完成并已形成材料的情况,随时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六条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的规定和原则:
(一)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的学生档案。
查阅学生档案应出具介绍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学务部审批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用人单位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学院介绍信和有关身份证明,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查阅。
在查阅学生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
(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制拍摄。
(三)学生档案,一般不得借出。
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档案使用时,须说明理由,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出手续。
借出时双方要审核档案中的材料,并签字确认。
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依据档案材料中所记载事实,向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时,不得出具有评论性意见的文字。
(七)所有档案的查阅和借用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严格审核查阅、借用者资质及审批手续。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学生档案在校外转递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档案袋,经严格密封后通过机要邮局寄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得以普通函件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第十八条在校内跨专业、跨院系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学籍变更后,及时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送达有关院系;有关院系在接到学生学籍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开具证明来学务部重新编号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学生转学通知后及时开具证明,在学务部办理学生档案转递,填写《档案转递单》,按规定寄发或送交。
通过机要邮局寄发的,自寄发之日起1个月未收到回执者,学务部应与档案接收单位联系,加以确认。
第二十条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院系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并持相关证明前来学务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自费出国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征求学生本人意见后,按规定寄送至有关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受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档案由学校寄送至学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本科生新生,其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或因学生出国等其他原因导致档案无法转递而滞留的,为其保管档案两年,两年后转寄回学生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学生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现实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未明确规定且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主管校领导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务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