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2日1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重点法条」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2~93条。
「意思分解」1 调解应自愿、合法(第85、88条)。
2 调解的主持人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员(第86条)。
3 注意《民诉意见》第93条第2款:离婚诉讼调解,当事人无法出庭参加的,应出具书面意见,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不要混淆」依《民诉意见》第92条,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但有例外,即离婚诉讼(第2款)。
「重点法条」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96~97条。
「意思分解」1 掌握调解书的效力(第89条第3款、第91条及《民诉意见》第96条)。
2 识记不制作调解书的4种情形(第90条),一经签收或记入笔录即生效。
此为司法考试多选题的绝佳命题素材。
3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97条:(1)调解书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该第三人同意;(2)调解书应同时送达该第三人;(3)第三人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

民诉法第255条执行措施辨析[摘要]《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两次修订,而在2007年第一次修订中新增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执行措施,即第231条。
而在《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中,该条款在内容上没有变动,只是在法条排序上有所调整,即变为第255条。
对于该条款如何定义,不同学者间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关键词]民诉法;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自动履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规定了一定的执行措施,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较差,处罚措施少,对被执行人发挥不了多大的震慑作用。
有些被执行人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而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18条中,通过增加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执行措施如下:1.限制出境;2.在征信系统记录;3.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4.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院于2008年《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规定》又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就不能信贷、不能置产、不能出境等等,甚至对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也能带来众多不便,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如今这些执行措施已经运用于实践,从近年的报道中可以发现,这些措施的优势已经显现出来了。
“老赖”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案件自动履行率也大为提升。
然而,对于该条款应该如何定义,该条措施的具体称谓应该是什么,在理论界说法不一,学者间对此也未能达成统一认识。
一、主要观点1.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性措施。
赞成该观点的有张卫平[1]和童兆洪[2]。
张卫平认为这一条款是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通过增加该规定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执行工作中应当效率至上的相关法条

法院执行工作中应当效率至上的相关法条【法院执行工作中应当效率至上的相关法条】一、引言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环节,其效率至上的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院执行工作中应当效率至上的相关法条,并分析其意义与现实意义,以期为深入理解该主题提供有价值的观点与理解。
二、相关法条及解析(一)民事诉讼法细化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至上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21条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审判工作正确、及时进行和执行工作高效、有力进行。
”可以看出,法院执行工作效率至上是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强调了执行工作的高效性,要求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力地完成执行任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规范了法院执行程序及执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严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惩治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行为,制裁拖欠执行款项的行为,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当优先考虑效率,以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
这一法条的制定,体现了法律对执行工作效率的高度重视和要求。
三、效率至上原则的意义与现实意义(一)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院执行工作效率至上的原则旨在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执行案件的高效进行,能够确保当事人获得合法的利益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只有当法院执行工作高效有力,才能遏制拒不执行法律文书和拖欠执行款项的行为,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债务纠纷等执行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法院执行工作效率至上,能够迅速解决执行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执行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正常的经济运行和公司间的信任关系,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2012 新民事诉讼法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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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
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295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执行问题规定》33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4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37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9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50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51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61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6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67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90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
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 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
3 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
4 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
(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
5 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6 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
7 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
8 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
9 对股票的执行。
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10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
11 执行竞合问题。
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2 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
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
(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
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
13 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 纺织公司B 服装公司C 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 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 纺织公司B 服装公司C 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 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