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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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
在山东省,建筑工程的费用可以根据以下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 建筑面积计算:工程费用通常会根据建筑的面积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可以根据设计图纸中的尺寸来确定,包括建筑物的地面面积、建筑物的层数以及建筑的高度。

2. 土地成本计算:在建筑工程中,土地的成本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土地成本通常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地段位置来确定的。

不同地段的土地价格可能会有所不同。

3. 建筑材料成本计算: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费用计算的重要因素。

例如,水泥、钢筋、砖块等建筑材料的成本都需要计入工程费用中。

建筑材料的价格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或市场调研来确定。

4. 劳动力成本计算:建筑工程中的劳动力成本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劳动力成本通常根据工人的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工人的工资水平来确定。

5.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在一些建筑工程中,可能需要租赁一些设备来完成工作,如吊车、挖掘机等。

设备租赁费用会根据租赁时间和设备类型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费用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费用分配。

同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相应的费用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鲁建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山东省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管理办法

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下称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规则的制定和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职责如下:ﻫ(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有关建筑工程计价的法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四)发布全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各项信息。

ﻫ第四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其职责如下:(一)根据省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ﻫ(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ﻫ(四)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参与招标过程中投标报价计价结果的询价工作;(六)对招标的建筑工程标底价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ﻫ(七)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合同价、结算价登记制度。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鲁建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鲁建发(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二、工程发承包计价原则公平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计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欺诈。

合理低价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确定合理的最低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列明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价、合价等信息,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四、最高投标限价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作为投标报价的上限。

五、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招标标底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合理设定。

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工程结算与价款调整工程结算应根据合同条款、工程进度、验收合格情况等因素进行。

合同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等。

七、合同价款签订合同价款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价款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

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联系人:李为民,电话:*************。

附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颁布日期:2005年5月文号:鲁建发(2005) 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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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颁布日期:2005年5月文号:鲁建发(2005) 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

包括: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

包括: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第十六条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月度或阶段性的“施工计划”,详细安排与上述时段相适应的劳动力、工程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用机械、周转材料计划等,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劳务承包人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需返工、修补和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由劳务承包人搭(支)拆并使用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撑、脚手架等所需的周转性材料,劳务承包人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劳务作业结束后,经整理、修补,可重复使用的退库数量,应不低于“一次使用量减去相应的摊销量”。

摊销量系指现行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相应摊销数量。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应自备除“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规定以外,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用具。

第三章劳务作业报酬费用项目组成第二十条劳务作业报酬由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十一条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劳务作业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包括:1、基本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津贴:指为保证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的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以及为补偿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津贴。

一般包括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培训学习期间,工伤期间,产、婚、丧假期间,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女工哺乳期间和病假在六个月之内的工资。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发放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和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福利费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费。

2、办公费:指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讯、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取暖费等。

3、差旅交通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和办公生活用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和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汽车等的折旧、大修、维修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或租赁费,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交通工具、消防用具和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等。

5、劳动保险费:指支付给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6、职工教育费:指劳务承包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所需的费用。

7、工会经费:指劳务承包企业为开展工会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费,是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包括: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指劳务承包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伤保险费:指劳务承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利润,是指劳务承包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项目所获得的盈利。

第二十五条税金,是指劳务承包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标准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

包括: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劳务作业发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应由劳务发包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劳务作业发包,一般包括拟建工程分项“实体”项目的发包和脚手架、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撑的发包。

第二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如需劳务承包人为措施项目(不含脚手架、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撑,下同)提供劳务,或需劳务承包人自带某些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劳务发包人应根据不同的发包方式,编制“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由劳务报价人单独报价,或现场签证,按实结算。

第二节劳务作业发包方式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一般采用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发包。

1、全部专业工种一次发包。

2、一个或几个专业工种分别发包。

第三十条当定额工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砖混结构,室内外一般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可按建筑面积进行发包。

1、全部专业工种一次发包。

2、一个或几个专业工种分别发包。

第三节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发包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发包,是指劳务发包人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山东省现行消耗量定额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劳务作业项目发包一览表,进行劳务作业发包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其格式见“附件一”中的封面、表1、表2或表3、表4、表5。

l、封面。

2、总说明。

3、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

4、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

5、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

第三十三条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编制。

1、封面的填写。

按封面中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总说明(表1)的编制。

总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特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

(2)编制依据。

(3)发包范围。

(4)施工计划工期。

(5)工程质量要求。

(6)报价人注意事项。

①发包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内容,报价人不得任意增加,减少或修改。

②报价文件中所需填报的单价、合价、金额,报价人均需填价,未填报,视为该项费用己含在其他项目中(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3、分项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2或表3)的编制。

(1)当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为依据进行编制(表2)时。

①项目名称。

本一览表的项目名称,应根据劳务发包人自身的需要,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按“清单计价办法第5章”相应项目名称确定。

②计量单位。

本一览表中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办法第5章”的相应计量单位确定。

③工程数量。

本一览表中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办法第5章”中“工程数量”栏内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

④工程内容。

本一览表中的工程内容,是指某分项工程劳务作业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应根据劳务发包人自身的需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清单计价办法第5章”中的相应工程内容确定。

(2)当以现行消耗量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表3)时。

①项目名称。

本一览表的项目名称,应根据劳务发包人自身的需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名称确定。

②计量单位。

本一览表中的计量单位为“工日”。

③定额人工数量。

本一览表中的定额人工数量,应以与现行消耗量定额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乘以定额每计量单位工程量的人工含量。

4、措施项目劳务作业发包一览表(表4)的编制。

(1)项目名称。

本一览表中的项目名秒,应根据劳务发包人自身的需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清单计价办法”第6章“6.1措施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中的项目名称确定。

(2)工程内容。

本一览表中的工程内容,是指某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应根据发包人自身的需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

5、承包人自带材料、机械一览表(表5)的编制。

(1)本一览表所称材料,仅指拟建工程所用的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发包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其数量为估算用量。

施工中应现场签证,以实际用量为结算依据。

(2)本一览表所称机械,仅指施工中所用的小型施工机械,由劳务发包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其数量为估算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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