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严管“类住宅”擦边球
上海 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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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如下:
一、上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住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上海非普通住宅的认
定标准有以下几个:
1、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
2、单套面积在140平以上;
3、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
二、非普通住宅分类
1、别墅
别墅最主要的作用也是用于大家居住,但是购买别墅购房者一般都是非常追求生活
品质以及享受生活的人,别墅一般都是位于郊区或者是风景区,多为园林住宅,环境优
美,包括5中类型: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加式别墅、空中别墅。
2、花园洋房
花园洋房既不是普通住宅,也不是别墅,它是存在于别墅与普通住宅中间的一种房
子,花园洋房注意是强调的是每个庭院都带有花园。
居住舒适度高,一般除了花园和草
坪是标配以外,还会有车库,另外,楼层一般不会太高,二、三层小楼较多。
产业地产100讲(7):工业地产中容易打擦边球的“7%”

编者按:《产业地产100讲》是由中工招商产业研究中心主持编写的产业地产实战系列文章,内容是通俗易懂的经验分享。
《产业地产100讲》首发于中工招商网,可以查看全部文章。
最近几年在一些大中城市陆续出现工业用地建设办公楼或商铺的方式进行出售的现象。
在楼市调控政策的重拳下,越来越多的地产企业谋划转型,逐利的开发商早已将目光瞄向地价低廉且面积广大的工业地产。
目前传统住宅开发商向工业地产进军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并且向二三线城市集中,开始新一轮跑马圈地。
根据中工招商产业研究中心的资料统计,工业地产类产品主要由标准厂房产品、研发办公产品、物流类产品三大产品类型,而研发办公楼产品的占有率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在发达城市经过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后,研发办公楼产品在局部区域更成为主流。
不少投资商看中工业地产,其实是盯上了政策上关于7%配套项目建设的规定,追逐短期利益。
所谓的7%配套建设,是指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工业地产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除了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新规,《控制指标》还要求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有非凡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国土资源部同时要求,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非凡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备案。
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5篇)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4、装修人员必须佩戴由物业管理公司核发的《施工证》(制作费____元、押金____元);无证者将被拒绝进入本小区工作。
装修人员有违规者将被没收证件,并请其离开本小区。
5、为避免影响业主/租户的正常生活,小区的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____分(其中11:30-14:00和周六、日禁止大噪音施工),(如因进度需要装修时间需提前或滞后,请提前至物业管理处申请相关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6、需临时居住在本小区的施工人员,应由该房屋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并按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至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临时居住。
7、装修铺管应根据房产商交给的水电竣工图及房屋内的标识施工,以免破坏原有管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了解原有防水设施构造的前提下,不得更动管道和破坏防水层,否则在装修后发生渗漏,其责任应由客户及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8、装饰装修工程动工前,现场必须配置由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材,否则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而由此产生的其它后果亦将由责任人自负。
9、住户及装修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源,若因施工需要临时接驳施工电源,需书面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维修部将予配合。
10、装修材料、器具等进入均需持《材料进出证》(材料费:____元、押金____元),装修材料、器具等运离本小区均需至保安部填写《物品出门证》,在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及公共环境,否则将由责任人修复或照价赔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沪房管物[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
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可以涵盖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范围根据2023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对房地产项目的楼宇、绿化、道路、停车场、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管理。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1. 维护公共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的绿化、清洁、保洁、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2. 维护楼宇设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巡查、保养、维修小区内的楼梯、电梯、门禁系统、水电设施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管理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停车场的规划、划线、管理和收费,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4. 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提高社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居民的便民服务,如快递收发、报修服务、社区活动组织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方式: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征收方式,并向业主、租户公示。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透明化: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管理费用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安全保卫工作、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四、业主权益保护1. 业主委员会设立和运作:物业管理单位应支持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自治的权力,并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2. 信息公开和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回应。
3.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1. 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沪房规范〔2019〕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20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好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及时上市销售。
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并严格执行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备案、可售房源不得拒绝销售等本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制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本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相关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张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为《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有房屋阳台的加窗和搭建应严格控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市主要道路沿街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和内阳台均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其他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内阳台的加窗和搭建须经所有人同意,并须统一式样。
本条第一项所称的主要道路由市房管局负责划定。
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调拨单、公有居住房屋调配单上应注明房屋保留日期;单位之间互相调换空房应填写房屋调用单,并注明保留日期。
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空关房屋,房屋保留单位须向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支付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
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包括复退)、落政、特需等用房,按房屋租金额支付。
(二)新建解困用房超过保留期限一年以内的,按房屋租金额两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房屋租金额四倍支付。
(三)经调配空出的解困用房超过保留期限半年以内的,按房屋租金额两倍支付;超过半年的,按房屋租金额四倍支付。
房屋空关超过三年的,属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分配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使用;属于系统单位投资建造的,市房管局可按前一年的房屋成本价出售给困难户较多且无建房能力的单位,所得款项扣去应付租金外,退给原投资建设单位。
本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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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0 % :乡镇 规 划 管 理 队伍 和 农 村 建房 信 息 化 平 台 基 本建 立 ;农村 新 建 房 屋 超 高 超 大 建 设 “ 零 增 长 ” ,农
福 建 :P P P 模 式建 停 车场 每个 泊位 补 助5 O O O 元 福 建 省 住 建 厅 、 省 财 政 厅 要 求 ,新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项 目要 “ 强 制 ”应用 P P P 模式 。2 0 2 0 年前 ,
对 除 新 开 工 工 程 按 规 定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的 停 车 设 施 和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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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 ( 市、区 ) P P P Z E 程 包 ,安 排 济南 : “ 最 严 治 尘 令 ” 出台 总 额 不超 过 1 0 O 万 元 的前 期 经 费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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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 扬尘 防治 专 题 会 议 , 出 台 《 济 南 市 建 设 工 程 扬 尘 污 染治 理 若 干 措 施 》, 明确 规 定 ,对 违 规 的施 工 、 渣
土运输 单位 ,依 法依规 暂停工 程投标 资格 或运输 业 务 ,直 至清 出济南 市场 ;建设 单位 系房地 产开发 企 业 ,三次 以上违规的 ,由监 管部 门予 以通报批评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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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建筑 面积 不 小 于 1 5 O 平 方米 。
P ol i cy an d R egul at i on
办 公楼将集 中设置 卫生茶 水问 ,
不 得 单 独 设 置 阳 台 、 卫 生 问 、 管
政 策 ・法 规
道 井、 空调 外挂构 架、无 功能性
的构 架等 。
外 的公 共 停 车位 ,采 用 P P P T 程 包 方式 实施 的,省级财 政采取 “ 以 奖 代 补 ” 方 式 , 给 予 每 个 泊 位
村乱搭乱建得到全面有效清理 。
5 0 0 0 元补 助 。 2 0 1 7 ~ 2 0 1 8 年 ,按
照 推 出 的 工 程 包 规 模 ,省 级 财 政
江西 :农村新建房屋超 高超大建设 “ 零增长”
江 西 省 日前 出 台 《 关 于 进 一步 加 强 农村 建 房 规 划 管 理 的意 见 》 ,提 出将 严格 执行 乡村 规划 许 可 制度 , 对 申请 超 高 超 大 建 房 的 依 法 不 予 办理 规 划 审批 手续 , “ 建筑 面积不得突破3 5 0 平 方米 , 建筑 层 数 一 般 不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