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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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正文:----------------------------------------------------------------------------------------------------------------------------------------------------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

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xxx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度,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做好本职工作,激发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积极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加快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根据中冶集团评聘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才能确认其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获得任职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员工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按公司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坚持资格的评审、考试与聘任分开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按需设岗,立足岗位,以岗定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坚持从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真才实学、注重工作实绩,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实行择优评审聘任。

第七条坚持从严“破格”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谁用人,谁主管,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管理模式第九条公司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参加评审人员任职基本条件的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中冶集团的规定和授予的权限,公司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推荐小组按照评审的基本要求根据德、能、勤、绩评议后向上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的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评审,报中冶集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审批准,同时负责对申报教授级高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议推荐。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煤炭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及科技兴企、人才强企战略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是指在管理岗位上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并能够胜任管理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

聘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杜绝任人唯亲,真正做到好中取优,择优录用,讲求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章管理人员聘任条件第四条根据公司管理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发展要求,参加竞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在岗位编制许可的情况下,方可竞聘。

因用人单位确需,本人工作能力突出,也可破格聘任。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2、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3、热爱煤炭事业,热爱企业,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4、班组干部,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区队以上管理干部,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各级管理干部应当具有相应管理岗位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第五条公司机关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有编制、有定员、有岗位的前提下,按照公司批准的定岗定员方案及聘任条件,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开展聘任工作:1、公司中层管理干部。

根据考核依据,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双代会”聘任;2、班队以上管理干部。

根据定岗定编方案,由各基层单位办公会议研究聘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3、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由竞聘人员述职答辩,评委现场打分,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人力资源部发文聘任;4、各基层单位机关管理人员。

由各基层单位组织,竞聘人员述职答辩,评委现场打分,经所在单位办公会议研究聘任,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坚持竞聘结果公示制度。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公示期间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促进集团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淮北矿业全面进入质量时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结果和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出色地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2、具有较高的技艺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及以上技能员工的能力。

第七条资历条件2申报技师须取得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满2 年以上。

申报高级技师须取得本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 年以上。

第八条破格条件获得市、集团公司级技术比武前3 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比武获得名次的可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三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价,总成绩达到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考评内容1、技师:考评内容为理论、实操、工作报告,三项成绩比重分别为20%、60%、20%。

2、高级技师:考评内容为理论、实操、工作业绩、技术论文,四项成绩比重分别为20%、50%、20%、10%。

第十一条电力、化工、铁路等板块需参加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考评。

对暂不能鉴定的主要技术工种,由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自主开展鉴定。

第十二条破格认定集团公司建立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对获得国家级技术比武前10 名的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获得省级技术比武前6 名的直接认定为技师。

3第四章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办法第十三条实行技师、高级技师竞聘制,聘期2 年。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促进集团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淮北矿业全面进入质量时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结果和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过程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岀色地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2、具有较高的技艺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屮级及以上技能员工的能力。

第七条资历条件2申报技师须取得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申报高级技师须取得本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第八条破格条件获得市、集团公司级技术比武前3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比武获得名次的可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三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考试与评第1页共4页高级技师下达攻关、革新课题和带徒任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Z—者,聘任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1、未完成带徒和技术革新任务的。

2、市场化考核低于平均水平的。

3、调离本专业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的。

4、因本人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事故,给企业造4 成损失的。

5、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损害企业和职工权益,受到党、政处分的。

第十六条凡未经集团公司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各单位不得聘任。

第五章待遇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首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第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实行技能津贴收购制,技能津贴纳入市场化考核,每季度考核收购一次。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矿业)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矿业)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矿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办法1.0总则1.1制定目的1.1.1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1.1.2为使本公司技术职称的评审、技术职务的聘任与解聘待遇有所遵循。

1.2适用范围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管理。

1.3职责与权限1.3.1公司负责此办法的制定及颁发。

1.3.2矿长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审批工作。

1.3.3总工程师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审查考核工作。

1.3.4经营办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申报、审查、建档等管理工作。

2.0管理办法2.1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双轨制”(即评聘分开)。

2.2岗位置设2.2.1矿暂设工程、会计、经济、统计、档案、政工等六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系列可设置高级、中级、初级等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岗位。

2.2.2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原则是: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从本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等实际出发,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2.2.3矿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经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表》所列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执行。

因技术管理要求确需增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时,报公司人事劳资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自行增曾设或拔高专业技术岗位。

2.2.4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及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防止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而使工作受到影响或出现其它问题。

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依据。

2.3任职资格考试2.3.1会计、经济、统计等系列的职称由国家统一考试认定任职资格。

由本人申请,矿向公司人事劳资部推荐,集体报名参加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

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学历、任职资格、身份证等原件,作为人事部门的审查依据。

单位及个人自行到地方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证书者公司一律不予承认。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皖经煤炭[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253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现将《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安徽省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防止“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上级主管部门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市级煤炭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

开采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初审,经专家论证后报批。

2.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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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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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离的要求,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规范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在管技人员编制定员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三条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岗职相符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各部门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设置范围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在集团公司下达的编制范围内合理制定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范围:
1、工程技术系列:集团公司机关、子(分)公司机关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及基层矿(处)级单位工程技术管理科室、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的工程技术岗位。

2、政工系列:集团公司机关党群人事部门、子(分)公司机关党群人事部门、各独立党委和基层矿(处)级单位党群人事部门、职教部门及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政工专职工作人员等政工专业技术岗位。

3、经济系列:集团公司机关、子(分)公司机关经营管理部室及基层各单位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

4、会计系列:集团公司机关及子(分)公司机关计划财务部、监察审计部、资金管理中心、有关处室财会专业技术岗位和基层各单位的财会专业技术岗位。

5、统计系列:集团公司机关、子(分)公司机关、各基层单位计划、统计专业技术岗位。

6、审计系列: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及下属审计站各审计专业技术岗位。

7、教育系列:万锦置业公司所属各幼儿园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岗位。

8、档案系列:集团公司档案室、子(分)公司机关档案室及基层各矿档案室专职档案管理岗位。

第三章聘任办法
第六条聘任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2、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重群众公认原则;
3、岗职相符原则。

第七条聘任权限:
1、集团公司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
2、各子(分)公司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子(分)公司在集团公司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编制范围内自行管理。

聘任情况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聘任程序:
1、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部门审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在集团公司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岗位编制职数范围内提出聘任意见。

3、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考评与聘任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聘任。

4、各单位按管理权限行文聘任,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数,聘任后仍按原管理职务待遇执行。

第十条各子(分)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人员定编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三年,聘期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补缺聘任。

补缺聘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工作要求进行绩效考核,在符合聘任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聘任。

第十二条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到技术管理岗位,必须由本人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聘任申请,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聘任。

聘任必须从初级职务开始,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的方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从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解聘的人员重新聘任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任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满一个基本年限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转入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按其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但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调入集团公司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空岗情况以及其工作表现,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因职数限制未聘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北方公司各项目工作,由北方公司各项目按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时给予聘任。

第十七条在工人岗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再进行初次资格认定,回到专业技术岗位时,需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十八条已实行考试制度的各类专业(经济、会计、统计、档案、审计等),参加国家人事部门组织的考试必须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聘任。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考评与聘任领导小组,科学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实行低职高聘;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实行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低职高聘:
1、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发明创造一等奖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科技创新人才;
3、获得集团公司“十佳科技创新人才”。

低职高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实施。

低职高聘的聘期为1年,重新聘任必须以新的业绩进行申报。

被聘为首席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低职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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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1、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者;
2、年度考核结果处于本专业末位者。

高职低聘的聘期至少1年以上,期满后根据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其聘任情况。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解除聘约:
1、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
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4、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年累计超出15天者;
5、调离到与自己专业技术职务无关的工作岗位者。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以前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规定,凡与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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