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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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补贴汇总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补贴汇总

奖励标准
• 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 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 奖励标准。
只获得 上海
• 节能效益分享型,500元/吨标准煤;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 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 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节能量保证型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 浦东新区 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最低节能20吨),不超过100万元 • 张江: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低节能50吨),所获各级政府资金 总额应不超过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额的50%
项目要求
项目要求
• 对获得中央、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 位300元/吨标准煤进行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对未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达到 15%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项目8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 50万元。具体项目申报、认定及资金拨付流程按照市合 奖励标准 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同能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支持对象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主体(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的节能降耗
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含)效果的,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 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额的50%。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提高质量 把《上海节能》办成《三好》杂志

提高质量 把《上海节能》办成《三好》杂志

动上海 市节 能减排发 挥 了一 定作 用。今 年 , 照市 按 经济信 息化 委“ 断提 高节 能降耗 动态信 息收 集工 不 作量 ” 的要 求 , 要进一 步提 高工作 责任感示 。同时 有
要坚持深入企业 、 深入一线 , 积极反映企业节能工
协会副理事长兼《 上海节能》 杂志主编蓝毓俊出席
会 议并讲话 。
标计划、 措施与经验 , 以推动工业系统节能减排的
深 入。二 是要 紧紧 围绕低 碳经济 、 整结构 等重点 调 开展 宣传 , 为推动 上海市 节能减 排工 作发挥 积极作 用 。三 是 要加 强 以街 道 为重点 的社 区节 能工作 宣 传, 推动全 民节能 工作不 断上新 台阶。 会上 , 编辑部 同志对《 节能 降耗工 作动 态》 专栏 进 行了小结 与部署 。0 在各 区、 9年 县经委及 集 团公 司特 约通讯 员的共 同努 力下 ,动 态 ” 稿数 量有一 “ 来
L海 市 节 能 工 作 会 议
统、 工业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检测 , 挖掘节能
潜 力 。要抓 住 国家 扶持 合 同能 源管 理政 策 出 台时 机, 制订 相 关 实施 细则 和标 准规 范 , 进节 能减 1 推 1 }
工作 的开展 。
建 立健 全能效 统计 、 析监 控制度 。建 立定期 统计 分 分析报 告制度 。三是 强化激 励机 制 , 改完善相 关 修 配套节 能减排 专项扶持 办法 ,切 实发挥政 策效应 。 支持 中小企 业节 能减 排 和经 营发 展 。 四是 严格执
作 的新 成就 、 新技术 、 新经验 。 会 议还 对 2 0 0 9年度优 秀特 约 通讯 员侯 震寰 、 陈君辉 、 立 、 元章 、 新 良 、 群 乐 、 谢 郑 袁 金 陈芳 庭 、 曹 基 华等八 位 同志进行表 彰 , 并进 行交流 。 ( 铃 ) 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经节[2008]484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2008)484号)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已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但节能量奖励金额,仍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200元计算。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八月十三日附件: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投入 , 有效 地促进 了节能工作 的顺 利开展 。
2 商 业节 能
( 一) 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 5 0 0 0 平方
米 以上 大型 商业 设施 ( 大型 百货 店 、 大型 超市 、 购物 中心 、 大 型 家 电专 卖 等 ) 和3 0 0 0平 方 米 以上 的大
型餐饮 、 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 。 通过促进节能管理
到5 0吨 标 煤 以上 ( 含 5 0吨 标 煤 ) , 经 专 业 部 门审
量在 5 0吨标 煤以上 ( 含5 0吨 ) , 按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 补贴 , 单个 项 目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0万 元。 ( 二) 节能技 术 改造 。 对 被列 入市 级节 能技 改 的 项 目,实施 后 年节 能 量达 到 5 0 0吨标 煤 以上效 果
5 0 — 5 0 0吨标煤 ( 含5 0吨标煤 ) 的, 新 区按项 目实 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补贴 ,单个项 目
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5万元 。
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 四) 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 海 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
( D B 3 1 / T 一 2 0 1 1 ) 对五类 商业业态( 百 货 店 及 购 物
( 三) 促进节能管理改善。 对列入区 计划的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 锅炉检测、 电平衡测试等节
中心 、 超市及仓储店 、 餐饮店、 浴场、 家电专业店 ) 进
厂 I 2 — — 2 _ 1 上 海 节 能 明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按年节 能量给予用能单位 3 0 0元 / 吨标准煤进行 配套扶持 , 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 0 O 万元。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摘要)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摘要)
1 、对 符合本 办 法第 四条规 定条 件 的合 同能 源 管理 项 目, 其发 生 的 项 目前 期诊 断费 用 , 由专 项 资 金 给予 一次 性 资助 , 中 : 合 同金 额 高 于 2 0万 其 对 0
元 、项 目实施后 年 节 能量 超 过 5 0吨标 准 煤 的项 0
目, 予一 次 性资 助 5万 元 ; 其他 项 目给 予 一次 给 对
费用 在市 经 委年度 部 门预算 中安排 ) 。 4 、市 经委会 同市发展 改 革委等 相 关部 门审 核
确 定 申请 项 目的资 助 、 奖励金 额 。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3 项 目合 同金 额 高于 3 、 O万 元 , 项 目实 施 后 且 年节能 量超过 1 0吨标准 煤 。 0 第 五条 ( 支持 标准 和方式 )
的资格 。
一+ -— 一— 一— 一 ■一 * 。 一— ” - 一— 一— -—卜 -—一 -—卜 + —卜 卜 卜 - 卜 - ’ 一— 一— 一 — 一— 一十 - 卜 卜 一 — 一-卜 一— _ 卜
1 、建 立专项扶 持资金 使 用绩效跟 踪考评 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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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I 7 E AO o R T V N
县 财政局 。
督 管理 制度 ,落实部 门管理 责任 和科学 决策 程序 , 市 经委每 年对市 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进行 绩效 评价 ;
市 节 能减 排 办对 市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进 行 抽 查 和
第七 条( 申报 材料 )
最高 不超 过 2 0万元 。 0 第六 条 ( 申报和 审核 程序 )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沪经信节[2012]74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经信节[2012]740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工业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0月22日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实现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探索建立节能、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形成能效提升、监管有效、低碳发展的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新格局的关键时期。

科学制定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对提升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完成本市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发展成效“十一五”时期是上海市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任务艰巨、工作繁重、成效显著的五年。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的正确指导和大力帮助下,全市工业系统把做好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四个率先”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取得积极成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8%,年均下降6.4%,工业用能占全市比重约56%,比“十五”期末降低5个百分点,对我市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2010年这一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之年,全市工业系统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节能工作“做精、做细、做深、做透”,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7.18%,超额完成上海市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6%的年度目标,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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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
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

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

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表1: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

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
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
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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