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后养老金计算办法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6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2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10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

退休 年龄 42 45 48 51 54 57 60
63
66 69
计发 月数 226 216 204 190 175 158 139
117
93 65
z 2010 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
自 2007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 通知》(沪府发〔2007〕27 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上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就按《通知》 中规定的办法计算执行,每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下发当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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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 计发
退休
年龄 月数
年龄
40
233
41
43
223
44
46
212
47
49
199
50
52
185
53
55
170
56
58
152
59
61
132
62
64
109
65
67
84
68
70
56
计发 月数 230 220 208 195 180 164 145
125
101 75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10 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城镇企业职工,下同),其退休养老 金计算可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见下表):
一、基础养老金 按 2009 年职工平均水平(3566 元)为基数,按其工令(缴费年限) 计算,工令每满 1 年为 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按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虚账实记”中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四、新老计算办法的差额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后,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 180 元内的, 全部计发,超出 180 元部分的,只能发超出部分的 80%。 五、当年退休调整增资 参照沪人社养发(2010)04 号文件,按退休职工增资办法, 计算(先增 90 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1 元/月,然后,再增加 30 元(企 业职工))。 下面,举二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一:胡某某,1979 年 2 月参加工作,由于从事特殊工种满 10 年,于 2010 年 7 月 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 55 周岁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 31 年 06 月,按上 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 基础养老金:1123。3 元
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X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X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
根据《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2号)文件规定,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公布

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公布一、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全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583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9805元,下限不得低于1583元。
二、在当期缴费年度内,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基数分二档: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选择第一档的,不需申报;选择第二档的,需在9月底前到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由55元调整为75元。
四、计算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2991元。
五、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六、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2991元。
七、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
八、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区计发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标准的月基数为3211元。
九、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424元。
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从2010年9月1日起,其个人账户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按80元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按120元划入,以前个人账户划拨金额高于此标准继续予以保留。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 ÷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冀人社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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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后养老金计算办法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低限为0.6,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
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
÷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
÷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
÷2×15×1%=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