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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调解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调解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调解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李某和王某是某村的邻居,两家土地相邻。

2010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承包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15年,王某也开始承包相邻的土地,并与李某约定共享灌溉设施。

然而,在实际种植过程中,两家因灌溉用水、土地界限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灌溉用水纠纷:李某和王某在灌溉用水上产生了分歧。

李某认为,灌溉用水应按照合同约定共享,王某则认为应按照实际需要分配。

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影响了农业生产。

2. 土地界限纠纷:两家土地相邻,但界限不清晰。

在种植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各自扩展了土地,导致双方土地界限产生争议。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纠纷越来越严重。

三、调解过程1. 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两家产生纠纷后,立即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纠纷主要源于双方沟通不畅,于是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同意共同维护灌溉设施,并合理分配灌溉用水。

2. 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然而,双方在土地界限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为进一步解决纠纷,街道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通过查阅土地承包合同、测量土地等方式,详细了解两家土地实际情况,并邀请专家进行分析。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包括:(1)灌溉用水:双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分配灌溉用水,共同维护灌溉设施。

(2)土地界限:双方重新确认土地界限,互不侵犯。

(3)纠纷解决机制:今后双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如再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村委会或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评析本案例中,李某和王某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经过村委会和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这个案例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的特点和优势:1.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村委会和街道调解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在调解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0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15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篇4:李某(女)嫁到张村后,由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案例(3篇)

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某镇村民。

李某,男,50岁,某市某镇村民。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2010年,张某与李某分别承包了村里的一块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18年,李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外出打工,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张某。

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相关设施一并转让给张某,转让期限为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李某转让费用,并开始耕种土地。

2019年,张某在耕种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影响了张某的农业生产。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树木,但李某拒绝。

张某遂向某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但调解未果。

2020年,张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树木,并赔偿因其种植树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具有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的权利?2. 张某因李某种植树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不得擅自转包、出租、抵押、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张某后,张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未经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某因李某种植树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李某擅自种植树木,导致张某的农业生产受到影响,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拆除其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2. 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参与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下面就某地发生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100亩土地,种植玉米,并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益。

在种植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导致玉米长势不好,最终影响了收成的质量和数量。

甲方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并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种植玉米,导致收成受损,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也应当尊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纠纷,避免诉讼。

解决建议:针对该案件,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重新谈判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今后的合作更加稳定。

乙方则应当诚实面对自身的管理不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以修复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寻求法律援助或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进一步解决。

总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加强合作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共同致力于实现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服务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农民的利益保障和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2篇示例: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的一种,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个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地的A村,年初,A村村委会与村民甲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将一块土地承包给甲进行种植,合同期限为三年。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案例一】案例名称: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之田地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件概述:时间:2005年地点:河南省某农村事件经过:2005年,村民张三与其邻居李四之间发生了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张三于2002年将其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土地转让给了李四,约定地点是当地人民法院保存土地权属证书。

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张三却要求撤销该转让协议,且要求李四归还所转让的土地,同时退还该土地的现金交易款项。

李四不同意撤销协议,并提出该土地已经被其耕种多年且进行了相应投资,希望法院能够维持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

一时间,村民张三和李四在土地归属问题上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最终双方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程序:2006年,张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他表示转让土地是由于当时陷入财务困难才选择出售土地,而且他声称自己当时并未真正地思考土地转让协议的法律后果。

李四则回应称,转让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此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经过一系列司法调查和庭审,法院发现李四确实在转让土地之后大力投资和开发了土地,并且通过公证出具的相关资料证明,土地权属确实发生了变动。

同时,法院注意到张三在转让协议上亦签有名字,且并未提供李四言辞狡诈或欺骗的证据。

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判决结果:1.认定该土地的所有权归李四所有;2.不支持张三撤销土地转让协议和要求价款支付的请求;3.强调合同自愿和合法性原则,维护李四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本案中,村民张三在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未能认真考虑到法律后果,导致最终法院无法支持其撤销协议的诉求。

同时,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及对方的投资行为也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法院在此案中依法维护了土地转让人李四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慎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调查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位于我国某省,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断。

2018年,该村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涉及村民30余户,纠纷双方分别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村民李某。

二、纠纷起因2007年,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村委会200亩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在承包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和种植。

然而,2018年,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土地。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委委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2. 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3. 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四、法院审理1. 关于委会会是否有权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且在村委会提出异议后,李某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村委会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

2. 关于李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土地承包义务法院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虽然存在部分土地未按照合同约定种植农作物的情况,但并未构成严重违约。

李某在发现问题时,已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承包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已基本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关于若村委会无权解除合同,李某应否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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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1、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申请人: 余佰海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被申请人:曾志良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

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案由: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

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

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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