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国际法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卡尔·海因茨·凯尔森于20世纪初提出的一种法律规范的解释理论。
该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构成要素、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全面的解决方案,成为了当代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理论范式。
法律规范的概念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内含着强制力和义务力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为协调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有关行为的规则。
这里,“有关行为”一词涵盖了所有与人的行为有关的规范对象,包括权利、义务和禁止等。
凯尔森对法律规范的界定,强调了其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征,这反映了德国法学在对法的特征和地位进行界定时的舆论背景和主流观点,即强调法的特殊性和它作为一种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四个要素。
其中,规范主体是制定和实施规范的依据或者实施者;规范客体是规范适用的对象;规范对象是规范所预期的行为结果;规范内容指的是规范主体所作出的要求或者禁止的行为方式。
这些构成要素是相互关联的,其中规范的适用必须依据着规范的构成要素来确定,所以它们在规范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范的解释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解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法律规范的自然理解、逐层解释、解释的比较和解释的完全化。
自然理解自然理解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语言规则和语法规则理解规范文本的过程,其中包括了一般文本理解和专业词汇的解释等。
逐层解释逐层解释是指按照行动者、客体和结果等各个方面的区分,逐层推导规范的具体内容。
解释的比较解释的比较是指对多个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对比和比较,以推导出规范实际的法律效力范围。
解释的完全化解释的完全化是指对规范中存在的模糊、歧义或者不完全的地方进行精细化的解释和阐述,使得规范最终被确定下来。
法律规范的适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是通过对背景事实的了解和解释得出规范的适用结果。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其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非常有名,其中提出了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独特的阐述。
本文将对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法律规范的本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命令性规则。
他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区别,将法律规范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结构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规定要素、被规定要素和规定效果。
规定要素指规范的主体对象,即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被规定要素指规范的客体对象,即规范的目标行为;规定效果指规范对目标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3. 法律规范的功能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通过法律规范,国家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理论。
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上位和下位法的关系进行划分。
上位法是指制定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下位法是指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上下层次的关系,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则需要服从和遵守上位法的规范。
5. 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凯尔森强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
他提出了裁判权理论,认为宪法法院应该是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和核心价值判断方面拥有最终权威。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
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
他的等级结构理论和裁判权理论为法律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对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全球化进程中浅析凯尔森的国际法优先说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 NO.2,2014·375·一、凯尔森的一元论(一)国际法是否是法1.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在凯尔森之前这个问题就有过极大的争议。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规定对一个主体利益范围的强制干预,这种假设性判断会带来同一主体或另一个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后果。
上述规则所规定的后果系强制行为作出,也就是制裁。
在国际法中体现为一国侵犯另一国的领土等不遵守国际条约的行为规定为国际不法行为,那么这个责任主体的行为会带来后果即国际制裁——强制性的战争和报复。
因为强制性这一特征,国际法在法理层面上具有了与国内法一样的法律属性。
2. 国际法系原始法律。
不过国际法一般而言表现为一种原始的法律,即国际法规范大多为分散性的立法以及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缺少,不完全规范国际法规则,需要国内法加以规范才能在适用上更加完善。
(二)国际法国内法一元论1. 国际法国内法属同一个法律体系因此人们对国际法律秩序同各国国内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看法。
凯尔森认为国家具有狭义和特定的意义,它既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也不是法律秩序的来源,而是法律秩序本身。
国家作为一种法律存在和法律现象,与社团等作为法律人格的存在实则无异,一样承受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只是义务与权利的强加与授予的来源为国际法。
操作上建立的合法政府会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秩序,我们称之为法律秩序。
只要国家能保证具有大体上实施的效力的秩序,那么,由这种秩序所构成的共同体——国家即具有了国际法意义。
2. 国内法的效力范围由国际法所决定。
我们对所谓国家要素的分析的结果是,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与属人的效力范围,国家的属地与属人方面的存在,都是根据时效性原则有国际法加以决定和划定同别国的界限的。
国际法的效力范围在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一般是不受限制的,而国内法则存在于公权力建立的时间和强制力的地域等范围内存在限度。
如果一国国内法不自己对自己的各种效力范围加以界限,那么,各国国内法必将存在极大冲突,所以我们认为还存在一个高于国内法的法来规定国内法的属地、属人和属时的效力范围即国际法,国内法的属事效力范围也只受国际法的限制。
霍布斯的_法律要义_与现代法律实证主义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 1 & [ 美 ] 马蒂尼奇 ( A. P. M artinich) : 霍布斯传 !, 陈玉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第 142 页。 % 2 & [ 英 ] 托马斯 ∋ 霍布斯: 论公民 !, 应星、冯克利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 % 3 & [ 英 ] 托马斯 ∋ 霍布斯: 利维坦 !, 黎思复、黎廷弼译, 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 4 & The E lem ents of Law: N atura l and Pol it ic, ed. F. T nn ies ( London, 1889) , 此书编者对篇目已作了调整: 第 1 章至
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

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姓名:陈菲学号:20120301010206摘要:法律实证主义在西方的法学发展中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并且是影响广泛的法学流派,其内涵深刻。
凯尔森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
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恶化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这些客观条件正是促成了凯尔森的法律思想。
凯尔森成长于实证精神和价值相对主义氛围相当浓厚的维也纳,他极力反对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观点,他试图将法律理论建设成一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的科学。
凯尔森把法律看成是一个纯粹的封闭体系,并对其中的概念进行实证主义的分析。
他的这一努力对后世的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关于对凯尔森及其纯粹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观察事物的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汉的早期阶段。
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汉斯·凯尔森(1881—1973)作为20世纪欧洲大陆最伟大的法学家,对整个世界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凯尔森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探讨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因素,纯粹探讨法律,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然而,我们可以证实的是虽然凯尔森把认识和描述法律作为唯一目的,但是这一点却遭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批判,认为他的法学理论是一无是处。
毋庸置疑,这些对凯尔森的评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对世界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及其产生的背景法律实证主义是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其中的核心主张可以有多重表述,比如“法即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或者立法者、立法机关颁布的命令,其颁布的任何命令也都是法律”、“法是意志行为的产物”等等。
法律实证主义可在为专制主义辩护的哲学家霍布斯那里见到端倪。
他在《利维坦》中说,法律是国家用语言文字表达的意志,是专门发给有义务服从的臣民的命令;“所有的成为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的研究》的读书报告

《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的研究》的读书报告《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的研究》的读书报告查紫宴(法1501)目录一、书目基本信息......................................................................................... ............... 1二、作者简介......................................................................................... ....................... 1三、凯尔森介绍......................................................................................... ................... 2四、主要内容......................................................................................... ........................ 3五、重点句子摘录及理解......................................................................................... ... 3六、读书理解及感想......................................................................................... ........... 4 一、书目基本信息1.书名: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研究 2.作者:梁晓俭 3.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第一版(2005年2月1日) 4.丛书名:法理文库5.页数:238页6.开本:32开7.本书目录:序从解析一个学派探究法学思维方法的可贵尝试郭道晖1 导论1 第一章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研究13 第二章凯尔森法律效力本原论及其动态的法律效力位阶理论34 第三章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55 第四章凯尔森的法学方法论及其哲学背景分析72 第五章凯尔森法律效力论对哈特、拉兹等新分析法学家的影响109第六章司法审判的合法性标准是什么141 第七章制度法学的实践理性166 第八章凯尔森法律效力理论的方法论意义196 参考文献229 后记236 二、作者简介梁晓俭,1966年8月生,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市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重要法律概念分析——凯尔森相较于霍菲尔德的不足

重要法律概念分析——凯尔森相较于霍菲尔德的不足发布时间:2021-05-28T01:36:24.766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3期作者:张琪[导读] 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反映事物属性、用语词来表达的思维形式。
而相应而言,法律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学生陕西省西安市 710061摘要:霍菲尔德法律概念的分析在分析法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研读霍菲尔德提出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及相关理论,并与凯尔森在《法与国家一般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权利的法律概念分析工作进行比较,总结出相较于霍菲尔德,凯尔森在立场范畴、研究及适用范围、法律权利、研究及分析方法、实践属性等层面所表现出的不同或不足之处。
关键词:概念分析;法律权利;霍菲尔德;凯尔森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形成的一种反映事物属性、用语词来表达的思维形式。
而相应而言,法律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它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制水平和法学家认识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①概念分析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不仅可以说明法律实践中重要的方面和特征,还可以评价法学知识的优劣,既关乎法学教育的问题,也有助于法律司法适用的解决,②这种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前应掌握的一种方法,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更是如此重要。
本文通过研读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于重要法律概念分析的内容,阅读、比较并分析其他相关文献的内容,主要探讨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对义务、责任、权利、资格等重要法律概念进行的分析与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一书中所做的工作相比,凯尔森有哪些主要弱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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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 垄 断 解 决 , 而 促 进 国 际 正 义 的 实 现 从 ( ) 尔森 的 国际法治 理论 二 凯 在 国 际 关 系 演 变 的 历 史 实 践 中 . 国 际 秩 序 不 是 一
法 治 的发 展
一
界 定 为 “ 际 良 法 ” “ 球 善 治 ” l而 在 联 合 国 的 文 国 和 全 。5 _ 件 中 , 际 法 治 也 不 再 是 陌 生 的 词 汇 。 0 0 的 《 合 国 20 年 联
国 千 年 宣 言 》 提 到 :我 们 将 不 遗 余 力 , 进 民 主 和 加 就 “ 促
历 残 酷 战 争 、 望 永 久 和 平 的 凯 尔 森 写 下 了 《 由法 律 渴 经
是 没 有 司 法 权 威 。 少 这 种 更 高 的 权 威 , 个 国 家 实 际 缺 每 上 有 能 力 决 定 谁 违 反 了 国 际 法 . 并 通 过 战 争 或 报 复 的 形 式 来 打 击 那 些 被 推 测 为 违 反 了 国 际 法 的 国 家 ”1因 l] 3
对 持 续 经 济 增 长 、 可 持 续 发 展 以及 消 除 贫 困 与 饥 饿 极
为 重 要 ”7 [ ]
、
凯 尔 森 的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概 述
在 全 球 化 的 时 代 .在 各 国 已 经 不 可 能 再 孤 立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法 治 的 理 想 也 开 始 超 越 一 个 民 族 国 家 的 界 限 , 向 世 界 。 就 是 “ 际 法 治 ” … 走 。: [ ]有 学 者 认 为 , 国 际 法 治 是 指 作 “
为 国 际 社 会 基 本 成 员 的 国家 接 受 国 际 法 约 束 .并 依 据 国 际 法 处 理 彼 此 关 系 . 持 国 际 秩 序 .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维 公
端 的 状 态 [ 也 有 学 者 将 国 际 法 治 的 标 准 归 纳 为 三 点 : , ]
调 整 国 家 关 系 的 秩 序 之 特 殊 技 巧 是 国 际 法 .凡 希 望 通
要 追 究 责 任 。 尔 森 指 出 . 院不 仅 授 权 集 体 制 裁 来 追 凯 法 究 个 人 的 “ 对 责 任 ” 而 且 应 该 对 个 人 进 行 审 判 . 罚 绝 。 惩 亲 自负 责 战 争 罪 行 的个 人 . 国 家 也 有 义 务 向 法 院 移 交 犯 有 战 争 罪 行 的 个 人 ]凯 尔 森 此 举 意 在 防 止 个 别 极 端 犯 罪 分 子 利 用 国 家 责 任 做 幌 子 逃 避 制 裁 .最 大 限 度
作者 简 介 : 汤景 桢 (9 ) J7 ,女 ,江 苏 宜 兴人 , 复旦 大 学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为 国际 刑 事 司 法 。
作 为 2 世 纪 最 伟 大 的 法 学 家 之 一 . 斯 ・ 尔 森 一 0 汉 凯
生 著 述 丰 富 , 法 哲 学 、 法 学 与 国 际 法 学 等 领 域 都 产 在 宪 生 了世 界 范 围 内的重 要 影 响 . 首倡 的“ 粹 法 理论 ” 其 纯
地 实 现 国 际 社 会 的公 平 正 义 。 证 国 际 法 的权 威 。 保
过 现 实 途 径 达 到 世 界 和 平 的 人 . 必 须 冷 静 地 把 这 个 问
题 当 作 是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缓 慢 而 又 稳 定 的 完 善 过 程 ”s [ ]
因 此 , 序 言 中 我 们 可 以看 出 . 尔 森 开 明 宗 义 地 表 达 从 凯
无 论 国 际 法 治 的 概 念 如 何 定 义 .笔 者 认 为 至 少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考 察 其 内 涵 : 一 , 际 法 治 的 目标 是 第 国 构建 一种 国 际法律 秩序 . 种 秩序 所追 求 的是 和平 、 这 安
( ) 际 法 治 的 内 涵 一 国
和 平 的 观 点 。 之 , 立 以 和 平 为 目标 的 国 际 新 秩 序 , 总 建
在 接 下 来 的 论 述 中 .凯 尔 森 探 讨 国 际 法 这 一 特 殊 技 巧 如 何 能 保 障 国 家 间 的 和 平 。 指 出 ,毫 无 疑 问 , 他 “ 实 现 世 界 和 平 最 理 想 的 方 法 是 建 立 一 个 由 所 有 国 家 或 尽
于 西 方 法 律 哲 学 之 影 响 更 是 勿 庸 置 疑 。 凯 尔 森 一 生 历 经 两 次 世 界 大 战 . 受 战 争 颠 沛 流 离 之 苦 . 眼 目睹 战 饱 亲
争 对 人 类 文 明 的 破 坏 。 此 , 世 界 和 平 尤 其 渴 望 的 凯 因 对
全 面 预 设 规 则 . 即 在 国 际 社 会 应 当 存 有 预 先 设 定 的 能
尔森 于2 世纪4 年代 撰 写 了《 由法律 而致 和平 》 《 0 0 经 、 国
际 关 系 中 的 法 律 与 和 平 》 著 作 , 统 论 述 了 国 际 法 律 等 系
秩 序 下 的 和 平 思 想 与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 国 内 , 者 们 对 在 学 凯 尔 森 的 理 论 研 究 主 要 集 中 于 纯 粹 法 理 论 、 国 家 与 宪 法 理 论 、 际 法 优 先 说 等 方 面 . 有 视 角 触 及 其 国 际 法 国 鲜 治 理 论 。 本 文 将 以 凯 尔 森 的 和 平 思 想 与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际 刑 事 秩 序 为 视 角 . 讨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在 以 探 国际刑 事 秩序 法 治 化 的应 用 上所 具 有 的 现实 意 义 . 以 期 进 一 步 推 动 国 际 刑 事 秩 序 法 治 化 的 完 善 . 以 及 国 际
此 . 凯 尔 森 看 来 . 立 具 有 强 制 管 辖 权 的 法 院是 国 际 在 建
而 致 和 平 》 书 , 出 了一 个 完 整 的 法 律 制 度 战 略 , 一 提 以 谋 求 稳 定 、 遍 的 国家 间 和 平 . 现 了其 以 法 治 求 和 平 普 体
的 思 想
关 系 有 效 改 革 的第 一 步 也 是 独 立 的一 步 .这 与 国 际 法 治 的精 神 完 全 吻 合 同 时 .凯 尔 森 还 提 出 了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的 另 一 个 有
效 途 径 是 追 究 个 人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责 任 .不 论 他 是 政 府 成 员 还 是 国 家 的 代 表 . 只要 违 反 了 战 争 中 的 国 际 法 就
凯 尔 森在 该 书 序 言 中 写 到 .战 争 是 大 规 模 的谋 “
杀 . 我 们 文 化 最 大 的 耻 辱 . 此 保 障 世 界 和 平 是 我 们 是 因 首 要 的 政 治 任 务 … … 只 有 建 立 有 效 防 止 地 球 上 国 家 间 战 争 的 国 际 组 织 . 可 能 有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进 步 … … 才
强 法 治 . 尊 重 一 切 国 际公 认 的 人 权 和 基 本 自由 . 括 并 包
发 展 权 ”6 0 5 [ ̄ 合 国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达 成 的 共 识 更 [2 0 & 1 1 E
是 多 次 提 及 法 治 一 词 . “ 家 和 国 际 的 良治 和 法 治 . 如 国
的 问 题 有 学 者 将 国 际 法 治 表 述 为 国 际 社 会 接 受 公 正
这 种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中 出 现 争 端 时 .应 当有 专 门 的 司 法
法 ,必 须 把 所 有 国 际 争 端 毫 无 例 外 的 提 交 国 际 法 院 解 决 , 且 要 真 诚 善 意 的 履 行 国 际 法 院 的 判 决 。 [] 尔 并 ” 凯 z
全 、 人 权 、 町 持 续 发 展 等 人 类 所 共 同 崇 尚 的 价 值 和 利
益 : 二 。 种 国 际 秩 序 必 须 纳 入 法 律 的 轨 道 , 照 法 第 这 依 律 的规定 。 照法律 的程序 。 受 法律 的治 理 ; 三 , 按 接 第 在
国 际 法 治 究 竟 是 什 么 .迄 今 为 止 仍 是 个 见 智 见 仁
够 对 社 会 生 活 进 行 广 泛 全 面 调 整 的 确 定 规 则 : 预 设 的 规 则 至 上 . 具 有 上 述 特 征 的 规 则 必 须 得 到 暇 从 : 立 即 独 的 司法 机 关 专 司 其 职 . 即 在 出 现 国 际 争 端 时 该 机 关 对 司 法 拥 有 垄 断 权 [ (9- ) 有 学 者 将 国 际 法 治 的 概 念 4 p( 1 还 ]1 2  ̄3
是 一 种 致 命 的 设 计 错 误 . 因 为 国 际 法 中 最 严 重 的 缺 陷
替 , 以 实 现 对 国 际 权 力 与 利 益 的 重 新 分 配 。9 4 , 14 年 二 战 结 束 前 夕 . 何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秩 序 . 护 世 界 和 平 成 如 维 为 当时 国 际 社 会 迫 在 眉 睫 的 问 题 。 这 样 的 形 势 下 , 在 亲
觊尔褥陶图际濯治理论及薰现实意义
口 汤景 桢
( 复旦 大 学 。上 海 203 0 43 J
摘
要 : 随 着全 球 化 程 度 的 不 断深 入 ,对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期 盼 使 得 国 际 法 治 成 为 国 际社 会 的 理 想 与 目标 。 为 了 建 立
以和 平 为 目标 的 国 际 法律 秩 序 . 凯 尔 森提 出 了国 际 法 治 理 论 . 即通 过 有 强 制 管 辖 权 的 国 际 法 院 和 确 立 个 人 违 反 国 际 法 的 责 任 来 构 建 世 界 和 平 。 本 文 将 以 此 为 基 础 ,探 讨 凯 尔森 的 国 际 法 治 理 论 对 国 际 刑 事 秩 序 法 治化 所 具 有 的 现 实 意 义 , 分 析 国 际刑 事 法 院在 实现 国 际刑 事 法 治化 过 程 中面 临 的 政 治 制 约 因素 , 以 期 国际 刑 事 法 治和 国 际 法 治 的 进 一 步 完善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