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的“股权”争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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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破解三大矛盾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破解三大矛盾

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破解三大矛盾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份,集体企业往往被视同为国有企业,从浙江省台州市的实践经验来看,要指导好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破解三大矛盾。

一、企业与政府的矛盾(一)改制成本过高。

地方政府在集体企业改制时,需要放弃的权益和支付的成本主要有:1. 放弃国有权益。

在集体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国有权益,主要包含:一是历年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二是划拔土地的增值。

这些资产虽然归企业使用,但从法律上来说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由于职工不了解相关政策,对此争议较多。

最后均衡的结果往往是地方政府作出让步,部分或全部放弃这些权益。

2. 付出安置成本。

在集体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为了社会稳定,地方政府不得不支付基本的职工安置费用。

这种有出无进的运作模式,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

3. 弥补社保缺口。

地方政府经常用降低改制成本来推动改革,因此,会留下较大的社保缺口,给将来的财政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比如,2001年,椒江区明确限期取消集体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时,就出现了集体企业争相改制的现象。

(二)主管部门不力。

企业主管部门掌握着企业的人事任免和资产处分权。

集体企业改革,从长远来看,给企业带来一个摆脱主管部门约束的机会,但从短期来看,却给主管部门带来一个良好的敛财机会。

1. 侵占集体资产。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不明确投资主体时,应界定为劳动者集体所有。

实际上,有些主管部门主持企业改革时,越俎代庖,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后,将剩余资产以代管名义全数归入自己名下,出现主管部门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的现象。

2.套取改制补贴。

主管部门利用在企业改制中特殊的地位与作用,以安置职工名义,套取政府专项补贴。

比如,2000年,某局在承诺做好系统内10余家集体企业改制的前提下,取得政府近250万元的补贴,但没有一个部门对此进行审计和监督。

在集体企业改制中,政府的责任和麻烦并不因为让出相关利益、付出改制成本而减少。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股权结构问题探讨(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股权结构问题探讨(4)

取 不 同的股 份 制形 式


我国的 公 司法 对几 种形式股 份制
,
企 业 的 股 权 结 构作 出 了 一 些 规 定 要 不 断进 行创 新

但还 不够 完善 在 实践 中
,
西 方 国 家也 在 尝 试 进 行 国 有 企 业 的 股 份 制 改 革
况 的千差万别 万 个 之多
,
我 国 国有
,
、 、
,
权 结 构安 排 以 期 充 分 利 用 股 份 制 的 优 势
,

第三个层 次 的 目
,
它 与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大 不 同 就在 公 司 资本 被 均分 为一 定
的 在 于 通 过 股 份 制 改 革提 高整 个 国 民 经 济运 行 的效 益 增 强
数 量 的 等额股 份 股权 更 加 多 元 化 分 散 化 平 等 化 这 种 形
,

竞 争 程 度 高 经 营 状 况 好 的 国有 企 业
,

,
因 为 这 些 企业 虽 然 风
,
险 概 率 高 但 搏 取 高 额 风 险 收益 的 机 会 也 大 对 投 资者 更 具
吸引力
,
容 易 实 现 股份 制 改 革 的 目标 有 利 于 股份 制 改 革 的
,
我 国 股 份 制 改 革 的 目的 可 以 从 三 个 层 次 上 来 认 识 第 一 个层 次 的 目 的 在 于 从 微 观 上 搞 活 国 有 企 业 提 高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营效益
, ,
统筹规划

在对 待外 资股 问题 上 既要 开 放
,
又要谨慎处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对此,我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习体会,谈谈我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的见解。

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中,存在着农民参与意识不强的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一直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占据,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自己的财产和权益并没有形成足够的认识和意识。

在股份制改革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农民对于股份制改革的目的、意义、程序和规定理解不够深刻,缺乏积极的参与意识。

甚至有的农民对于股份制改革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影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村集体收入分配。

要想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得到有效的运行,必须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主体地位,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中还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管理和监督不足的问题。

在股份制改革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以适应新的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权力寻租、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影响了股份制改革的有效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率和运行质量,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中还存在着土地流转规模小、效益低的问题。

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土地的合理流转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整合。

但是目前,由于一些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土地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流转效益也较低。

而且在一些地方,因为土地质量差、缺乏市场需求或者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土地流转无法顺利进行。

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杭 州锅炉集 团有限公 司于 20 0 1年 3 月 完 成 企 业 转 制 , 注 册 资 本 80 0 0万 元 , 其 中 国 有 股 占 2 % ; 企 业 持 股 会 拥 有 会 5 员 10 0 0多 人 , 股 总 额 为 5 6 持 3 2万 元 , 占 6 %; 7 自然 人 股 东 2 8人 , 股 总 额 6 8万 持 3 元 , 8 。 改制 时 , 政 府 的 改制 要 求 , 占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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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危机 。 三 、 业 重 大 决 策 效 司 成 立 后 , 据 公 司 法 根 建 立 了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但 由 于 职 工 持 股 会 的 存 在 , 治 理 结 构 相 对 来 讲 就 要 复 杂 多 , 决 策 效 率 受 到 很 大 影 响 。 改 制 前 , 业重大 经营 决策经厂 长( 经理) 企 总 办 公 会 讨 论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即 可 执 行 。 改制 后 , 业 重 大经 营 决 策 需 经 企 董 事会 讨 论 , 经 股 东会表 决 , 时, 再 同 在
者 观 念 不 强 。 改 制 后 进 入 新 公 司 的 员 工 都 进 行 了 工 龄 置 换 , 加 上 自 己拿 出 的 同 比例 现 金 , 除 极 少 部 分 成 为 自然 人 股 东 外 , 进 入职工持 股会 , 为企业 的会 员 都 成 股东 。在新公司初 期, 工对新拥有 “ 员 股 东 ”的 所 有 者 身 份 是 比 较 珍 惜 的 , 间 、 车 科 室 里 能 不 用 电 的 时 候 都 自觉 地 关 闭 电 源 , 自来 水 龙 头 也 不 象 以前 没 人 用 时 也 哗 哗 流 水 了 。但 是 , 着 时 间 的推 移 , 随 这 种 主 人 翁 的 意 识 渐 渐 淡 漠 了 , 员 工 的 个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若干问题探讨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 毛恒杰;傅权茂
作者机构: 武汉市二轻局
出版物刊名: 学习与实践
页码: 38-41页
主题词: 企业股份制;集体企业;一次性;额度;股金;金额
摘要:集体企业股份制的形式问题 目前,从试行股份制集体企业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一是人均股。

这在多数企业普遍推行,每人一股,每股50-600元不等.职工年老退休可以退还股金。

二是额度逐年增加股。

这种股份制一般都要确定一个基本额度,它比一次性的基本股金额要大,但必须分年完成。

如有的企业规定每人一股,每股1000元,分三年交齐.。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问题的相关探讨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问题的相关探讨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股权设置问题的相关探讨摘要 2005年,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国企改制规范年”。

如何进行股权设置、规范国企改革进程、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让全体人民都能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已成为国企改革中的焦点话题。

探讨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关于股权设置的四个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思路。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设置债务重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列为当年需取得新突破的第二项重要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继续推进”,再次揭示出国企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人们常说“改革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国企改制中,肆意侵吞国资,使国家和职工蒙受损失,这种成本就要不得。

事实上,由于股权设置不当和监督不力,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案例很多,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设置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功与否。

因此,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对股权设置的相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1 企业法人股问题企业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企业法人股的股权表面看属于企业法人,实际上是属于法人企业的所有者。

设置企业法人股对股份制企业有效筹资、股份制企业间相互持股、相互控股都是有利的,也符合产权清晰这一项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

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传统体制影响,在会计处理上确实存在部分自有资金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自有资金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国家原始投资增值部分的,产权应归国家,设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

至于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报酬或福利的部分,产权应归劳动者个人。

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将其作为债权处理。

即将企业自有资金中属于劳动者个人性质的部分,作为改制后企业的负债,计入有关的负债类账户。

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企业可无偿使用。

笔者认为,将其作为债权比较合理可行:第一,它有利于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剥离,设置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目的是要提高职工福利,将其用于投资则混淆了经营与非经营的界限;第二,有利于克服“鞭打快牛”倾向,避免福利费超支者收益,节约者受损的不正常情况发生;第三,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此类资金超支,作为债权处理可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运行问题之我见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不断推进,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在改革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运行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民参与意识不足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农民是参与的主体,但是他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普遍存在“打酱油”心态。

这是因为农民的思想观念和经验习惯较为保守,缺乏对股份制企业的了解和认知,不了解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同时对发展股份制企业的信心也不足。

因此,必须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法,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信心,促进其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中。

二、股份制企业运作方式不够科学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之后,很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成立了股份制企业。

但是,许多股份制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挥出股份制企业的优势,管理不规范,运作方式不科学,致使企业的发展遇到困难。

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与指导,完善企业制度和运作机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资金支持不足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目前由于农村基础薄弱,金融体系不发达,很多股份制企业的运作资金不足,致使企业难以发展。

因此,需要改革金融体系,完善融资手段,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助力农村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四、土地流转问题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增强了土地的流转性,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空间不大、流转期限短、流转价格低等。

这些问题 restrict 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的兴趣。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扩大土地流转空间,确保土地所有权权益,为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结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组织方式,但同时也存在许多运行问题。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完善企业的制度和运作机制,改革金融体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为农村股份制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纠纷

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纠纷

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纠纷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在商法领域中,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的权益安排与协商机制常常涉及到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问题。

而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改革手段,在合伙企业中也常常会引发纠纷和冲突。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商法中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的问题。

第一方面,我们将从合伙企业的本质与特点出发,分析合伙企业中的纠纷产生。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合作协议合作经营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较为复杂,既包括投资权益,也包括管理权益。

这种权益关系的复杂性往往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退出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都容易引发纠纷。

此外,不同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决策权和监督权等权益关系也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了解合伙企业的本质与特点,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合伙企业中的纠纷。

第二方面,我们将从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影响出发,分析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的关系。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与经营者职能进行分离的一种改革手段。

通过将国有企业的出资权和经营权分离,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然而,在合伙企业中,股权分置改革往往会引发纠纷。

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导致原有合伙企业的股东地位发生变动,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

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的整体经营机制发生变动,可能引发合伙人之间的合作纠纷。

因此,了解股权分置改革对合伙企业的影响,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通过了解合伙企业的本质与特点,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影响,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纠纷。

商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推动商法中的合伙企业与股权分置改革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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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股权”争议探讨
集体企业改制中围绕“股权”问题争论的实质就是要明晰产权
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经过积极探索,在不少地方和许多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成效和经验,有力地提高了集体企业竞争力。

但是也必须看到,由于集体企业改革在理论上和具体措施上还存在许多疑惑和问题,一些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仍裹足不前,或者是改制不彻底遗留许多问题等,致使不少集体企业面临发展困境甚至是急剧衰落。

其根源总的来说就在于产权不清、产权关系不顺,多数企业无法明确资产的归属,产权关系混乱,利益主体矛盾不断。

近些年,在集体企业改制改革过程中,围绕着“股权”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

归纳起来主要如下:一是集体企业股权单一化,共同共有,股权可否多元化;二是集体企业股权“量化到人”,是否改变企业的“集体”性质;三是集体企业职工是否要平均持股,经营者是否持大股;四是集体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否为“一股一票制”。

上述“问题”在实质上就是明晰集体企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改制中产权成为重点问题,既有理论上的束缚,也有制度上、政策上的束缚。

首先,集体企业改制受传统集体所有制理论的束缚。

斯大林1952年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提出的集体所有制概念,对我国集体企业影响很大。

它否定个人对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取消按股分红,生产资料由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包括共同劳动逐步提取公共积累的共有财产)、集体劳动、按劳分配。

这完全是按全民所有制模型设计的,只是需要随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低级形态而已。

其次是相应制度上、法规上的限制。

比如,(1)1989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得擅自将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

(2)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乡镇集体所有制管理办法》中规定
企业存量不可分。

(3)1991年国家工商局和统计局规定,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这些规定都强调集体企业中的所有资产都是共有共享,不能分割的,都是否定集体企业成员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

要把明晰产权作为集体企业改革的重点来抓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主要特征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提出的。

它重在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不能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等问题,也同样适用于解决集体企业中类似弊端。

产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范畴。

产权主要是指财产权或财产权力,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力的总和。

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

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可分性等特点,而目前一些集体企业改制受思想观念、体制环境、产权清晰状态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产权主体实际上处于虚缺状态,还不能实现顺畅流动,导致集体企业难以顺利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财产组织形式。

集体企业改制只有以明晰产权、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才能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要求相一致,获得发展所必须的产权基础。

建立集体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是集体企业发展的活水。

产权的自由顺畅流动,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经营,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推进各种性质的资本间的并购、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有利于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集体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不把集体企业建立在产权合理流动这个基础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就会流于形式。

股份制也是集体资本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决定,是我们党对公有制实现形式认识的又一重要发展,也为集体企业改制指明了方向。

集体企业明晰产权的两个关键
一是要承认集体企业成员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认真清产核资,理清产权属性,积极解决产权关系不清问题。

在产权界定中,要充分考虑出资者权益,尽量追溯原始投资者并确认其出资性质;要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讲情讲理;要依法维护集体和个人权益,平等对待各方资产。

对实难清晰界定的资产,应立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明确其归属,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处置。

二是要进一步改善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集体企业改制中既要抛弃传统集体所有制对个人所有者权益否定的观念,又要以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精神,对于那些不利于集体企业改制和发展的法规、规章目录,或修订或废除,以利于改变集体企业尤其是“老集体”、“大集体”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功能残缺等状况,积极有效地推进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集体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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