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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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川建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通知(川建发[2008]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文件精神,现修订了《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予以公布,原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一、砖类(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技术要求)和空心率大于40%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办理根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2、《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进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3、使用未经XX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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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及《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四川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成都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
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7元预缴;县城(市、区)镇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6元预缴。

难以用建筑面积计算的,按标准砖(240㎜×115㎜×53㎜)每块0.04元预缴。

第六条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环节收取。

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缓交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八条各级墙材节能办征收的专项基金,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核算,预征专项基金交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清算手续后,已确认不予以返退的专项基金,应在3日内缴入同级国库,作为专项基金收入,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三章返退
第九条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附件2)、建筑节能维护结构评定表(附件4)等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当地墙材节能办接到申请应3个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作为返退的依据。

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第十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办理清算后已确认不应返退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墙材节能机构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二条各级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进行返退专项基金,依据充分,严格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返
退和不予返退的手续。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

今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将根据技术革新进步情况,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符合返退条件的工程返退款;
(二)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宣传;
(六)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各级墙材节能办的经费来源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墙材节能办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的上解。

应按当年该专项基金决算收入为基数,县(区)财政应上解所属市(州)财政5%;市(州)财政应上解省财政10%,并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中扣缴。

统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补贴等。

第二十条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墙材节能办如违反本细则规定征收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交入财政专户和国
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设专户暂存,财政专户中预征的该项专项基金只能用于返退和上缴同级国库外,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专项基金收入应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二○○七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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