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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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附件4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承诺报告
我单位申请办理蚕种经营许可证,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蚕种管理办法》《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已经充分知晓。

三、承诺本单位条件符合《蚕种管理办法》《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四、相关场所等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与相关技术人员有合法聘用关系。

五、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6。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第十次全体会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提倡动物福利。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二)有全套的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设施,单季冷藏蚕种能力30万盒(张)以上;(三)有与蚕种冷藏浸酸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制冷操作员不少于2人;(四)配有完整的蚕种质量调查仪器设备。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季允石1998年12月15日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和供应,维护蚕种选育、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的三级原种和一代杂交种,三级原利是指母种、原原种、原种。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对在蚕种生产、销售、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负责全省的蚕种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蚕种管理任务。

第六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及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促进全省蚕丝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条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

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经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蚕品种的选育,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九条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关于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请示委领导;根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2005年第一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意见。

一、蚕种生产许可证1.黄山市蚕种冷库。

该冷库为国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祝德根,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10号。

经申报资料审核:注册资金117万元,冷库房屋产权证面积3502m2,有完整成套蚕种库冷藏设备。

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8名(其中:高农2名、中级2名)。

该单位是我省首家原蚕制种试验点,二十多年连续从事原蚕区制种生产,与歙县霞坑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原蚕点有公用蚕室2600m2,上簇室1500m2,附属室1500m2,农户桑园1000亩,生产设施完善(附证明)。

2003-2004年生产蚕种母蛾病毒检验全部合格。

上述申报资料符合桑蚕一代杂交种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拟同意该单位的申请,换发新的蚕种生产许可证。

原颁发的蚕种生产资格证书作废。

2.黟县蚕种场。

该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胡华庆,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01号。

经申报资料审核:注册资金226万元,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17名(其中:高农2名、中级4名)。

场房屋产权证书面积16546 m2,其中:蚕室6019 m2,上簇室2295m2,附属室3231m2。

专用桑园300亩(附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生产设施完善。

2003-2004年生产蚕种母蛾病毒检验符合规定。

该场申报资料中附有新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的说明,要求生产原种,根据我省原种生产实际情况,且该场申报资料已符合桑蚕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生产许可条件,拟同意该单位的申请,换发新的蚕种(桑蚕原种、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

原颁发的蚕种生产资格证书作废。

3.青阳县九华蚕业制种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为青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吴贤斌,原资格证书号为(皖农委)蚕种生字(2004)第0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019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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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

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

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

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

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20%,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无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七条年生产能量在5万张以上,10万张以下的生产单位,至少应有2名农艺师;年生产能量在10万张(含10万)以上的生产单位,不少于5名以上农艺师和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

其生产桑园、设施、设备等条件应按比例相应增加。

第八条年冷藏蚕种10万张应达到的条件:
(一)冷库库房有效面积在100㎡以上,并有相应的中间温度室,蚕种整理室等附属室;
(二)有日浸3万张以上的蚕种浸酸、浴消场地、设备及健全的蚕种冷藏、浸酸、浴消、保种等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经劳动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制冷设备机组(包括备用)以及与之配套的设施(含消防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孵化试验催青室、蚕种胚胎解剖室;
(五)有蚕桑专业技术人员至少3名,其中应有1名高级农艺师;
(六)有获得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上岗证的机房操作人员3名以上。

第九条蚕种经营应达到的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相应的销售、服务能力;
(二)有相应的蚕种运输、催青、检验、发种(蚕)的设施、设备;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
(四)蚕种经营活动资金应在30万元以上。

第十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
(二)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蚕种生产基地情况材料及蚕种生产、检验设施设备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从业经历证明;
(五)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的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每年11-12月,申请单位向当地蚕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接受申请的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送市外经贸委行政服务大厅,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期满仍需继续生产(冷藏)、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申请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市外经贸委统一监制,无偿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外经贸委对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等。

第十七条持有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种类、能量、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蚕种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蚕种必须是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站检验、检疫合格的蚕种。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用蚕种。

第二十条如有违反第十六至十九条任意一条者,或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证、无照单位和个人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资格证认定实施细则》(渝外经贸发〔2002〕1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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