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合集下载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一)蜂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生产场所应远离污染源,通风良好,布局合理。

设施设备包括蜂箱、养蜂用具、消毒设备等,且能正常运行和维护。

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应熟悉蜜蜂的生物学特性、饲养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方法,具备相应的学历或从业经验。

3、有种蜂来源。

种蜂应来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蜂场,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包括种蜂选育、繁殖、疫病防控、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蜂种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蜂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场所应符合卫生、防疫等要求,具备储存、展示蜂种的条件。

2、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能够为购买者提供蜂种饲养、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3、有售后服务能力。

能及时处理购买者在使用蜂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1、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设备。

资金应能满足蚕种生产的正常运转,设施设备包括蚕室、蚕具、消毒设备、检验仪器等。

2、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应掌握蚕种生产技术,熟悉蚕病防控知识。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包括蚕种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

(四)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1、有固定的、符合蚕种保护要求的经营场所。

2、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申请材料(一)蜂种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1、蜂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3、种蜂来源证明。

4、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安徽省后置许可目录

安徽省后置许可目录

围审批府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主管部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住房城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建设主管部门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通运输行政主管
理机构
医行政管理部门
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管部门
府体育主管部门
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部门
局所属监察分局
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后置审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生产企业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为后置审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采矿权登记发证审批”调整为后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是在取得煤炭开采审批之后办理,应列入后置审批。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粤农[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2009年4月2日粤农〔2009〕8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东省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桑园面积不少于200亩;(三)有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原蚕饲育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四)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五)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的要求;(六)具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蚕种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各1名以上;(七)具有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八)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九)生产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申请蚕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还应当符合“GB/T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的要求,自有桑园100亩以上,养蚕室、上簇室、贮桑室、制种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的,冷藏库房不少于60立方米,并具有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包含企业科研力量、育种、生产等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三)蚕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四)生产、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五)场地、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六)自有资金证明材料;(七)品种审定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草案)(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农委第十次全体会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以及蜂、蚕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现代化。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咨询、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提倡动物福利。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全文)《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蚕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依据《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简称省农委)对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政务中心网站和省农业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二章蚕种生产许可第四条蚕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申请领取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二)有稳定、安全的原蚕生产基地,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20ha以上;(三)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蚕种生产设施,其中:蚕室面积1500㎡和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2000㎡以上;(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五)有配套的蚕种生产质检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六)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蚕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申请领取桑蚕原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全省桑蚕原种生产布局;(二)实有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三)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桑园6.67ha以上;(四)有与原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施,包括标准蚕室、贮桑室、簇室、附属室等,总面积1000㎡以上;(五)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六)有蚕种生产质检机构及配套设施,并有专职质检员1-2人;(七)有有效防控微粒子病的能力。

申请时须提供近两年桑蚕原种母蛾检验报告单。

新申请的须提供蚕种生产防微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申请领取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有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二)有全套的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设施,单季冷藏蚕种能力30万盒(张)以上;(三)有与蚕种冷藏浸酸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制冷操作员不少于2人;(四)配有完整的蚕种质量调查仪器设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号发布;年月日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年月日农业部令年第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平方M以上、检验室平方M以上、加工厂房平方M以上、仓库平方M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平方M以上、检验室平方M以上、加工厂房平方M以上、仓库平方M以上;(二)检验仪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蚕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age 2
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申请生产经营蜂、蚕种的单位或个人(种畜 禽原种场及祖代以上(含祖代)场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P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Page 21
谢谢观看
Page 22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 书面一次 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 组织材料
2.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 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 主管部门受理
5.送达 县(市)、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行政许 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Page 9
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变更名称的;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的; 3、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联营的。 种畜禽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发证程序 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1、增加或更换畜禽品种的; 2、设立分场(站)的; 3、异地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 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Page 16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长安区:001 003 桥东区:002 桥西区:
新华区:004
井陉县:007 009 行唐县:010 012 深泽县:013 015 平山县:016
矿 区:005
正定县:008 灵寿县:011 赞皇县:014 元氏县:017
裕华区:006
栾城区: 高邑县: 无极县: 赵 县:018
Page 12
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 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 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Page 13
十、许可证管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底版由国务
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石家庄市行政审 批局负责领取辖区内许可证件,免费发放和管理。
Page 17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④”表示畜种代号,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下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猪 牛 羊 马 驴 驼 兔 犬 鸡 鸭 鹅 鸽 鹌鹑 卵 精液 胚胎 其他
“⑤”表示种畜场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 011、012、013…依次排列。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Page 1
目 录
一、政许可管辖范围 七、变更及延续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三、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五、行政审批程序 六、审批流程图
八、审批时限 九、不需办理许可证的情况 十、许可证管理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十二、名词解释 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4、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Page 6
四、申请材料目录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表原件1份;
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1份;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 畜禽合格证》复印件1份;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1份。
变 更
Page 10
七、变更及延续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 的,申请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 申请,重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逾期未 按规定办理延续的,视为无证经营。
延 续
Page 11
八、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Page 4
二、主要法律依据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2011〕14号)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
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Page 5
三、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
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 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繁育设施设备;
Page 18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注意事项 1.同一个地区同一个县有两个场时,地区和县代号需 重复一次,畜种按不同代号填写,种畜场编号按顺序排 列,不得用一个编号或统一许可证; 2.此统一编号在全国应用,不得随意增减; 3.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需详细填写, 不可简写; 4.生产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填写应按畜种先写品种,后 写该品种的代次,代次按原种、曾祖代、祖代、父母代 标准填写; 5.发证机关,由发证部门盖章。
Page 14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许可证内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单位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编 号、审批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Page 15
十一、许可证内容及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码参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编号: ①②③④⑤ (二)“()”填写发证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例 如:“(2017)”表示2017年发证; (三)“①”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河 北省简称“冀”; “②”表示省内地区代号,接A、B、C…顺序排列, 字母要求一律大写,石家庄地区代号为A; “③”表示县级代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001、 002、003…顺序排列,各县(市)区代码如下: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
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4、《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
Page 19
十二、名词解释
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 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
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Page 20
十三、规范性文书下载
申请材料样本请登录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搜索审批事项名称 进行下载。 具体业务问题请联系农林水务处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86137102
3、农林水务处照规定组织现场鉴 定验收,审查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Page 8
六、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表 3、场区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合格证》 8、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及标准 3.审查 县(市)、区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按照 规定组织现场鉴定 验收,报市行政审 批局农林水务窗口 审查 4.决定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 审查不合 格的向申 请人出具 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 书并说明 理由
Page 7
五、行政审批程序
2、符合申请条件的,由 农林水务窗口受理;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重新组织材料。
1、申请人向 农林水务窗口提 出申请,提交行 政许可申请书。 5、通知申请人领取 行政许可决定
4、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 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