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78号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8〕78号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有关部门清理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项政府性基金(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10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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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对涉及到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列为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通过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形式另行公布。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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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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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收费项目管理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9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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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质监执法证考试题EO[含参考答

2020年质监执法证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某企业按照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该行为应当认定为()。
答案:DA.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行为B.假冒认证标志的行为C.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D.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2.按照现行棉花国家标准规定,下列可以判定为异性纤维的有()。
答案:ABCDA.动物毛发B.塑料膜C.塑料绳D.染色线3.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答案:CA.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B.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C.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经验D.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答案:BA.国务院B.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D.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负责。
答案:AA.安全性能B.安全管理C.定期检验D.使用状况6.国际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世界最先进水平。
答案:AA.并非都是B.全部都是C.全部不是D.以上都不对7.行业标准是对()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
答案:CA.地方标准B.出口产品标准C.国家标准D.企业标准8.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DA.人民政府B.有关主管部门C.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主管部门D.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9.质量是一组()满足要求的程度。
答案:BA.特性B.固有特性C.赋于特性D.代用特性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的检定和试验()。
答案:BA.收费B.不收费C.酌情收费D.由被检查单位自愿支付11.计量器具的出厂检定由()进行。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5、《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6、《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7、《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8、《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9、《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10、《江苏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办法》第五部分11、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条12、《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江苏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管理办法》三1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15、《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第六条16、《江苏省硝酸铵、氯酸钾销、购、用管理实施细则》17、《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四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一)无锡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法律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二)无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律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无锡市节约能源监测站法律依据:《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国经贸[1998]31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4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8.05.22【实施日期】1998.05.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国经贸[1998]315号)为了加强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管理,规范茧丝价格和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蚕茧收购和管理。
(一)蚕茧收购和经营管理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丝绸公司统一负责。
(二)蚕茧收购站必须持有省级丝绸公司颁发的有效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对个人和不具备收烘蚕茧条件的单位,各省级丝绸公司不得颁发《蚕茧收购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蚕茧收购内容的营业执照。
非蚕茧产区不得设立蚕茧收购站。
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个人及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违反收购、经营蚕茧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
对违反者,由省级丝绸公司取消收购蚕茧资格,收回《蚕茧收购委托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2020年质监执法证考试题AM含参考答案

2020年质监执法证考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是()答案:BCA.笔筒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C.易燃易爆物D.书籍2.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答案:ABCDA.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B.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C.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D.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计量检定必须执行()。
答案:BA.产品标准B.检定规程C.技术合同D.校准方法4.外商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计量器具,()调整。
答案:CA.适用外国法律B.不受我国计量法C.适用我国计量法D.以上都不对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答案:DA.法律B.规范性文件C.行政规章行政法规D.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内,应当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答案:CA.60日B.三个月C.90日D.30日7.CCC认证标志的最重要的防伪措施是()。
答案:BA.光防伪B.数码防伪C.激光防伪D.细微文字防伪8.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人应为()。
答案:AA.认证证书的持有人B.产品的销售者C.认证证书中标明的制造商D.产品的使用者|认证证书中标明的生产企业9.某企业按照规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该行为应当认定为()。
答案:DA.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的行为B.假冒认证标志的行为C.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D.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10.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
答案:AA.资格B.条件C.能力D.水平11.下列属于无证生产的是()。
答案:DA.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B.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的C.企业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领带的D.企业已获得液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市场需要生产液氩、液氮的1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有(),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贯彻落实•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行为,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执行。
第三条省商务厅(茧丝办)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省内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逐级申报,审核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
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备案。
第五条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陕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如东县蚕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体会

如东县蚕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体会如东县古为长江口的沙洲,史称为“扶海洲”,距今已有6000多年的历史。
史载明朝时期就开始栽桑养蚕。
建国后,蚕桑业才得以兴盛。
1967年开始引种栽植湖桑。
改革开放以后,蚕桑业得到迅猛的发展。
1994-1995年的鼎盛时期,全县桑园面积达到7000hm2,养蚕农户80000余户,年产鲜茧8000多吨,茧款收入超过2亿元。
成为全县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蚕种是特殊的生物种子。
优质的蚕种是蚕桑产业发展的基础,事关茧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
建国后,国家对蚕种实行统一经营的管理体系,曾一度无偿向广大农民提供蚕种。
改革开放后,蚕种由省物价局统一定价、江苏省蚕种公司统一经营。
如东县跟全省其他县市一样,蚕种一直由县蚕桑业务管理单位统一供应。
2018年,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统一布署,如东县蚕桑指导站就全县蚕种经营体制改革开展了调查研究、考察学习、举办座谈会,经如东县农业委员会批准,报县政府同意,在有序放开市场的前提下,对蚕种经营体制进行了改革。
1 改革前的蚕业生产管理模式1.1县蚕桑指导站的主要职能改革前,如东县的蚕桑生产是县、镇、村的三级管理模式。
县蚕桑指导站负责全县蚕桑生产规划、计划的制订,生产技术的培训、指导与服务等。
还具体承担蚕种订购、蚕种款收缴与蚕种催青、发种等蚕种生产经营服务。
南通市新丝路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丝路公司)负责南通市范围内的蚕种经营。
如东县由县农委蚕桑站、区农村工作局或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共育室代收蚕种款,经过县蚕桑站(会计中心账户)上缴至南通新丝路公司,南通新丝路公司与各蚕种场订购蚕种并配发到如东县。
县蚕桑站免费催青后,由镇(区)农业服务中心(农村工作局)发放至各共育室。
1.2镇蚕桑站的主要职能镇(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所在镇(区)蚕桑生产规划、计划的制订,生产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
还具体承担蚕种征订、蚕种款收缴、蚕种领取与发放至共育室等任务。
1.3 村级蚕桑员和小蚕共育室的主要职能村级蚕桑员一般由村副主任兼职,负责上传下达,协助镇级技术员做好生产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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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茧丝,生产许可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1995年3月10日起执行。
希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经营效益,巩固我省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应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蚕桑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做好产销总量平衡,保持产销协调发展,防止蚕桑生产大起大落。
第四条 茧丝生产经营单位应努力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
应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经贸、监察、工商、物价、标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监督和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茧丝经营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承担全省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统一经营全省的茧丝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丝绸公司或县政府指定的一个头经营单位,受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当地茧丝业务。
凡经省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的茧丝经营单位,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颁发茧丝收购经营委托书,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含有茧丝收购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各级丝绸公司和县一个头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管理,认真指导,搞好服务,转变作风,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全省茧丝生产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 各产茧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茧丝绸、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实体,经当地政府授权,在省丝绸集团总公司的指导下,在本县范围内行使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蚕茧生产、经营工作。
在完成省、市下达的茧丝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平衡好本县茧丝绸生产和经营。
各市、县不得擅自将茧丝经营权下放到乡镇和其他部门。
第三章 茧丝生产管理
第九条 蚕种生产实行严格计划管理。
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负责全省蚕种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全省蚕种的生产计划、质量检查、冷藏配发和价格结算等项业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冷藏、经营配发蚕种。
蚕种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十条 蚕种生产应以需定产,适当留有余地。
蚕农生产所需蚕种,由各级蚕业主管部门统计自下而上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下达各蚕种场组织生产。
各县要根据蚕种生产需要,安排原蚕生产基地。
所有蚕种必须经过检查方可配发销售。
蚕种质量检验工作,由省蚕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蚕种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
凡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就地监督销毁。
对已造成蚕农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繁育和使用的蚕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教育和科研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我省试养的,须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凡进出江苏省境内的蚕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扣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弥补蚕种的损失,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须建立蚕种风险资金。
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联合下达。
蚕种风险资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物价、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蚕桑、茧丝生产发展规划由各市计委组织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报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
蚕桑生产要有计划地安排,严格控制面积,努力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蚕茧生产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市场导向的原则,大力推广科学技术,强化基础管理与服务,朝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各级丝绸公司及县一个头经营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指导蚕农植桑养蚕;支持蚕区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及时组织供应蚕药、蚕具等蚕用物资,并严格控制质量,严防假、劣、伪蚕用物资进入蚕茧生产领域。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蚕桑事业改进费的提取工作,确保蚕桑生产、技术改进、基础建设、科研、教育培训的投入,稳定和发展蚕桑科技队伍。
由省财政厅会地税局、物价局、丝绸集团总公司进一步研究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缫丝、绢纺、绵球等蚕茧加工能力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
鉴于目前蚕茧加工能力严重失控,从1995年起,从严控制新建和扩建缫丝、绢纺、绵球加工能力,凡新上基建或扩大生产能力的项目,应经省比绸集团总公司论证、审核后报省计经委审批,各市、县计委无权审批。
凡未经省计经委批准,擅自新上项目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金融部门不得贷款。
第十七条 蚕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丝绸集团总公司要在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核发缫丝、绢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蚕茧加工。
《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制定下达。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
干茧、生丝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定级以后,方可进行销售。
未经检验定级的干茧、生丝不得进入流通。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获由标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茧丝收购调拨
第十九条 蚕茧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和受其委托的市丝绸公司、各县一个头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经营。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二十条 为保证收购秩序,提高收烘质量,要切实加强对茧站的管理。
按照"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要求,由各市丝绸公司和各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茧站进行全面整顿,除丝绸公司和供销社系统经验收合格后的茧站外,其他茧站一律予以取消。
对少数确属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其他系统的茧站,可由各县一个头经营单位租赁或逐步赎买。
基层供销社茧站属受省丝绸公司委托代收代烘蚕茧,业务上必须接受各县一个头经营单位的指导,按规范要求统一管理。
茧站一律不得经营蚕茧。
对违反国家收烘政策抢购蚕茧或倒卖干茧的茧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直到取消蚕茧收烘资格。
少数已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由县一个头经营单位归口领导和管理茧站的改革试点县,可继续进行试点,进一步完善。
今后新建茧站,必须符合蚕桑生产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市、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经省计经委会同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鲜茧、干茧和厂丝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对违反茧丝价格政策的,由省、市物价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茧站从事蚕茧收购,要手续完备,单据齐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蚕农售茧,及时兑现茧款,不得打"白条",不得异地订种。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茧收烘工作的领导,切实整顿好茧站的收购秩序。
每季蚕茧收购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统一政策,严格定价,维护好蚕茧收购秩序,搞好边界地区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维护蚕茧收购秩序的职责。
为了有利于维护蚕茧收购秩序,坚决取缔茧贩子,鼓励对无权经营和其它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检举、揭发。
对无权经营和其它违法经营者,一经查实,除由有关部门没收全部资金和工具外,视具体情节处以5000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罚款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上交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奖励检举、揭发和查处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茧丝产销衔接,稳定发展全省的丝绸工业和出口创汇,继续执行省茧丝指令性调拨计划,每年由省调拨4600吨白厂丝(含20万提蚕茧折算的1000吨厂丝)。
调拨计划由省下达到市并落实到县,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组织产销双方根据省里核定的价格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保证履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