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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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四川省物价局明确新的蚕种价格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蚕业》
【年(卷),期】2007(35)1
【摘要】最近,四川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蚕种价格政策及2007年蚕格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66号),对我省蚕种价格政策作适当改进和调整,一是建立蚕种价格联动形成机制。

为了使蚕种价格既反映市场变化又保持相对稳定,决定从2007年建立蚕种价格与国际国内生丝价格、丝茧价格、种茧价格联动的价格形成机制。

桑蚕一代杂交种出场价和销售价格根据上年生丝、丝茧、种茧价格波动及市场供求情况上下调整,实行一年一定。

二是2007年度蚕种价格安排。

2007年度桑蚕一代杂交种对农民的销售价格由每张25元调整为每张28元,包括运输、催青、技术服务等费用。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价格监管。

【总页数】1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2.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9年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对长宁县物价局关于明确疫苗价格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 [J],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商务厅关于2008年蚕茧价格政策的通知 [J],
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蚕种价格政策及2007年蚕种价格的通知 [J],
5.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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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种子经营知识1、什么叫种子?答: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什么叫种质资源?答:种质资源也叫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3、什么叫品种?答:种子法第74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4、什么叫转基因品种?答:是指应用转基因技术将有特殊经济价值的基因引入植物体内,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

种子法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5、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是怎样的?答:种子法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第1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6、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需要审定(认定)通过?答: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谁?答: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权利、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蚕种实行分段管理,明确蚕卵孵化责任
严远珍
【期刊名称】《四川蚕业》
【年(卷),期】1991(000)001
【摘要】蚕种工作中,常遇到蚕种孵化不齐的棘手难题。

万县地区1980年夏用复
式冷藏种、1986年秋用冷藏浸酸种及1987年夏用复式冷藏种,三次发生蚕种大量孵化不齐,严重影响蚕农经济收入群众反映强烈,生产主管部门告状到地委、行署。

蚕种站及管理人员压力很大。

迫使我们从深刻的教训中去求索,去总结经验。

寻求
用个杠杠找清责任的管理办法,以便检查和逗硬实施。

(一)专人把库,坚持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一是蚕种良卵数要达到25000粒±2%,领种人抽样检查,不足24500粒的蚕种,供种场要补足到25000粒。

二是试催青两日最大孵化率要达到95%以上(含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严远珍
【作者单位】万县地区丝绸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8
【相关文献】
1.桑蚕卵电晕人工孵化技术研究:V.电晕处理蚕种的农村饲育 [J], 吴春泉;杨明观
2.明确执法监察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鸡西市实行执法监察分级管理责任制 [J],
季文
3.加强蚕种催青管理提高蚕种一日孵化率 [J], 黄晓平
4.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几点做法 [J], 吴英明
5.桑蚕卵电晕人工孵化技术研究——Ⅳ短期冷藏蚕种的电晕人工孵化效果 [J], 杨明观;徐晓忠;吴春泉;张国平;陈家森;叶士璟;叶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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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

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09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管理,规范草种品种培育与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培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草种质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草类植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实、根、茎、苗、芽等,但不含花卉、中药材以及省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主要用作绿肥的草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草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从事草种品种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草种种质资源以及草种进出口的检疫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畜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草种工作;市(州)、- 1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畜牧管理部门做好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畜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省草种种质资源中期库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草种种质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草种种质资源。

第六条草种品种培育应适应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培育优质、高产、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品种。

育种单位提供草种新品种时应提供相应的栽培技术。

第七条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

第八条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享有草种新品种权。

草种新品种权人可以自行繁殖推广新品种,也可以有偿转让新品种权。

第九条生产主要草种商品种子,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二)草种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三)草种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草种烘干设备,草种仓库500平方米以上,草种检验用房50平方米以上;(四)经省以上畜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草种检验人员2名以上,熟悉草种生产的初、中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蚕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种子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种子站•【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川农业种站函〔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农业种站函〔2018〕56号各市(州)、县(市、区)种子管理站:新修订的《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做好《种子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种子站2018年7月23日《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要求,为切实确保《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种,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贯范围本次宣贯的主要对象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种子管理人员、种业科技人员、种子企业人员、种子经销人员和农户。

二、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种子条例》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相关部门对农作物种子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活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确保种业安全。

三、宣贯时间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其中培训工作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

四、主要任务(一)精心组织专项培训。

坚持上下联动,分层次、分主体、分批次对各类种业主体进行系统培训,确保管理执法人员能依法治种、从业人员能守法经营、各类主体能依法维权。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川农业函〔2018〕538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38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牧)局,成都市农委: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省随后启动了《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条例》修订案,已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全面推进依法治种,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现通知如下:一、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种业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变化,原《条例》已不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

与此同时,随着《种子法》全面修订,农业部出台多部配套规章,种子法律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条例》中的若干规定已经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因此,本次《条例》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种业法律支撑体系、奠定现代种业发展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

同时,《条例》贯彻了新《种子法》的精神,契合了中央发展现代种业的部署,顺应了我省种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我省依法制种,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条例》的宣贯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四川现代种业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要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新《种子法》和我省新《条例》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依法治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各项法定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

(二)认真领会精神实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川办函[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川办函[2006]239号二○○六年十月九日) 为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意见》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地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剥离。

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即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向这类机构和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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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098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省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蚕种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三、将第五条中“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修改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省蚕种管理总站”修改为“省蚕种机构”;将第二十二条中“市、州蚕种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州)蚕种机构”,“各级蚕种管理机构”修改为“各级蚕种机构”。

五、将第十条中“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和引进蚕品种的审议”修改为“省设立家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蚕品种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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