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开发:关联方房屋租赁协议公告 2010-04-24
长城开发: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2011-04-07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证券代码:000021 公告编码:2011-016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经营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网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在其招投标网公告了“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2011年电能表第一批项目中标公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该项目第一分标“2级单相远程费控智能电能表”中标人,共中3个包,共计413,913只。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国家电网公司集中规模招标采购2011年智能电能表第一批项目招标活动(招标编号:0711-11OTL033)由国家电网公司委托中电技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本次智能电能表招标共分六个标,其中:第1分标,2级单相智能电能表(共90个包);第2分标,1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共68个包);第3分标,0.5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共20个包);第4分标,0.2S级三相智能电能表(共7个包);第5分标,单相普通电子式电能表(共19个包);第6分标,2级单相交流感应式长寿命技术电能表(共2个包)。
二、中标公示主要内容本次中标公示媒体是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网,招标人是国家电网公司,详情请查阅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网:(/jsp/detail?fileName=900000000000003073.jsp)三、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美”)为本公司持股35%的参股公司,是本公司国内电表业务拓展的平台。
本次国内智能电能表中标合同将由本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公告2011--016公司和长城科美共同开展。
预计该合同的履行将对本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中标项目风险提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等具体事项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另行公告。
企业信用报告_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600209 _ 罗顿发展关于追认《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简称:罗顿发展证券代码:600209 编号:临2013-020号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2011年1月12日和2011年5月3日,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工程公司”)与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1#楼进行精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暂估总价约5,204万元。
该关联交易事项业经本公司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见本公司四届21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1-003号)、本公司关于“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临2011-004号)、公司董事会关于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临2011-007号)和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1-008号)]。
2012年7月和2012年8月,海南工程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公共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对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一期B1区1#楼进行精装修工程,工程合同暂估分别为约2,843.51万元和约1,473.34万元;合计总价约4,316.85万元。
2012年4月和11月,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与北京沙河公司分别签署了《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及《二次结构工程补充协议》,承建北京沙河高教园区住宅一期B1区1#楼室内二次结构工程,工程合同暂估价分别为约1,117.67万元和约1,304.07万元。
合计总价约为2,421.74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在2012年年报中披露,因合计金额6738.59万元已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本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因此,上述工程补充协议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予以追认。
长城花园西区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 号楼______ 室, 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二、该房屋甲方出租给乙方用途为家庭生活住房,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该房屋现有装饰及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年租金(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租房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合同期满后, 房屋无任何损坏,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
四、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
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租赁期间,因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房屋及设备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乙方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资金由乙方自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审理法官】王化宿安太欣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徐某1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巧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榕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巧李榕【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告】青岛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异议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张云凯、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云凯、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黄俊学【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黄俊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云凯;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云凯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云凯【当事人-公司】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东东【代理律所】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云凯【被告】保定市博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依照上述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为“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本案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付购房款,为金钱债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按约定安装电梯,并非债务,故上诉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模板(六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模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
二、合作条件: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
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
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
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收益分配。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
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
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范本(八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决定以联建方式开发_____项目。
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联建的方式甲方与乙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甲方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证号:青国用(_____)字第____号]进行联建开发,在乙方承担了甲方的银行债务后支付甲方前期费用及工程管理费。
联建项目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在乙方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后归乙方所有,具体是指:1、乙方支付甲方前期费用及合同约定的人民币_____万元的工程管理费,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甲方任何工程费用。
2、联建项目投资额完成至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含25%)时,甲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同时还应办理其他与联建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联建前期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其他法律手续及对外合同)的主体变更手续。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具体时间以乙方通知为准。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出具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在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户以及其他全部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付清甲方应得款项后的当日,甲方即应退出本联建项目,并且不再参与联建办公室的工作。
4、甲、乙双方共同组成联建办公室负责联建工程的前期管理工作。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事项的转让、变更工作完成后,甲方自动退出联建办公室。
此后联建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乙方单独负责。
5、作为本联建合同共同乙方的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获得联建项目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具体比例或其他有关权利义务的划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甲方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时应依此补充协议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6、如有关的许可手续按照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只能变更至共同乙方中的一方,甲方则应按乙方要求进行变更。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三亚荷李活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三亚荷李活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三亚荷李活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霞,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三亚荷李活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迅雷、被告三亚荷李活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李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证券公司诉称:2004年10月30日其与荷李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路开发区第四小区“金河公寓”裙房某层210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于荷李活公司,双方对租金及支付方式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即将房屋交付予荷李活公司使用,但该公司至今仅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租赁保证金,租金从未支付过。
鉴于荷李活公司长期欠租的违约行为及北方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的实际情况,其不愿与荷李活公司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故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荷李活公司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自2005年2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的欠租36万元并立即迁出上址房屋。
被告荷李活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系争房屋至今确实未支付过租金,对欠租的金额并无异议,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其于2005年4月12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向北方证券公司支付租金并留存于本公司,上述冻结直至2009年5月14日方解除,故其止付租金是协助法院执行,不属违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9施行日期2013.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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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公告编码:2010-01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房屋租赁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深圳易拓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7006号开发科技部分厂房和宿舍租赁给该公司。
租赁协议简述如下:关联方房屋租赁协议简述:
租赁方项目面积M2 月租金租赁期间
厂房2,660 122,3602010.03.01-2011.02.28
深圳易拓
员工宿舍 12套14,4002010.01.01-2010.12.31
合计136,760
2. 由于“深圳易拓”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关联董事在各相关议案中需回避表决。
4. 以上关联交易不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 深圳易拓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吕良追
注册资本:2660万美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工业区厂房4、5层
成立时间:2001年7月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大容量磁盘存储设备等。
2.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易拓”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 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
2009年度2008年度2007年度净利润 -5,178.101,298.442,889.36
2009.12.312008.12.31 2007.12.31 净资产 16,759.0621,955.3030,886.43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二期厂房:1997年12月完工,总投资14,232万元,建筑面积59,429 M2。
2. 高层公寓:1999年8月完工,总投资14,350万元,共1044套。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关联方房屋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见“关联交易概述”之“关联方房屋租赁协议
简述”。
2. 交易结算方式:月结
3. 定价政策:参考市场价格定价
4. 上述关联方均能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租金。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 上述关联交易可充分利用本公司生产基地之信息平台、物流平台等各种资源优
势以及较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
2.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致洁先生、周俊祥先生、张鹏先生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