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3学年第1学期债权法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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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 债和债权法概述

债的概念 P3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 役权, 役权 , 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 行某事。 行某事。 民法通则》 84条 P4《 民法通则 》 第 84 条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权利和义务关系 ,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 负有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区别)P6-P7 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2、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 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3、债权的兼容性(物权的排他性) 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5、债权的期限性(所有权的永久性) 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 6、债权设立的任意性原则(物权法定主义 原则 )
无因管理 P15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定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自愿管理他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人事务使他人免遭损失的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 性质:属事实行为。虽管理人在管理之时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非法 效意思, 效意思,即仅需具有使管理后果归本人即 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可,而无须具有发生法律效果之意思。
债务与责任 P9-P11 P9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指强制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 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即履行此项义务的 担保。 担保。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责任是债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A.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清偿责任; B.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C. 乡村集体企业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D. 国家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有限责任。
2. 有债务但无责任
这种债务也被称为自然债务,或不完全债务。 指虽为法律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自然债务主要有四类: a.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b. 赌债; c. 限定继承的债务; d. 因婚姻居间而约定的报酬。
—— 《学说汇纂》44,7,3pr.(语出保罗)
二、债的概念
(一)学理上的定义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法律关系。
或:债是存在于至少两个特定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上的特别 联系。
【示例】买卖合同中双方的债权与债务
卖方作为债务人负有向买方交付买卖标 的物的义务,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买方支 付价款的权利;
一、债的语源
(一) 汉语中的“债”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师古注:债,谓假贷 人财物,未偿者也。
《现代汉语词典》:债,欠别人的钱。
(二)罗马法上的债(obligatio)
债,是依照国法拘束我们负担给付义务的法锁。 ——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3,13pr.
债的本质,不是使某物或某劳务归属于我,而 是使他人给我某物、作某事或提供某种保障。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案例】

债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 课堂 名师

债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 课堂 名师
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一节 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 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 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 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 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债权法

债权法

债权法The Law Of Claims课程编号:4361043课程属性:专业方向课学分:3学分学时:48学时(讲课:48学时)课程性质:选修先修课程:民法学、物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柳经纬编,2000年版。

开课院系:公共管理学院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教学手段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有关债权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受教学课时之限制,部分较为简单的内容将作为学生自学的内容,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内容,须依据师生之间共同配合与努力情况来决定。

下面所列仅供参考。

二、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求将各章节知识点分为掌握、熟悉、理解、了解、初步了解等)1.绪论(2学时)(1)掌握债法的概念;(2)熟悉债法的特征;(3)理解债法的体系和体例。

;(4)了解债法的沿革;2.债的概述(2学时)(1)掌握债的要素;(2)熟悉债的分类;(3)理解债的概念;3.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学时)(1)掌握债的变更;(2)熟悉债的消灭;(3)理解债的发生;4.债的效力( 6学时)(1)掌握债的对内效力;债的对外效力(2)了解债的效力的概念和基本问题5.债的担保(4学时)(1)掌握保证法律制度;定金法律制度(2)熟悉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6.合同概述(2学时)(1)熟悉合同的分类;(2)理解合同的概念;(3)了解合同的解释;7.合同的订立(4学时)(1)掌握要约法律制度;承诺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2)熟悉合同条款;8.合同的效力(7学时)(1)掌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2)理解双务合同的效力(3)了解合同效力概述9.移转所有权的合同(4学时)(1)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2)了解特种买卖合同;供应合同;互易合同10.移转使用权的合同(3学时)(1)掌握租赁合同;借用合同;(2)理解融资租赁合同;11.资金融通合同(1学时)(1)掌握贷款合同;;(2)熟悉民间借贷合同;12.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1学时)(1)掌握承揽合同;(2)了解工程承包合同;13.提供服务的合同(3学时)(1)掌握运输合同;委托合同;(2)熟悉保管合同;行纪合同(3)理解居间合同;14.技术合同(1学时)(1)了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2)初步了解技术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5.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3学时)(1)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6.侵权行为(3学时)(1)掌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熟悉侵权责任的承担;(3)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4)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三、大纲说明(1)作业和报告:作业:4次,(2)考核方式:开卷考试(3)总评成绩计算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综合计算)(4)是否使用多媒体:是四、参考书目1、《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王泽鉴编,1993年版。

债的基本理论

债的基本理论


第一讲 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 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 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在我国固有法上,债的含义也很狭窄,指借贷等。 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 人财物。至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 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事例三: 甲出售A车与乙,并依让于协议移转其所有权。 其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销买卖契约。乙系无 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成立不当得 利,甲得请求返还之。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 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事例四: 乙驾车不慎撞伤路人甲,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 得权利,成立侵权行为。 甲 乙请求损害赔偿。
债法参考书


外国学者著述:
1.[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 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德]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谢怀栻校,法 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德]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 迁、宫立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 张雷译,谢怀栻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债权法课程讲座源自 民法的研究方法
熟悉法律概念; 探索法律逻辑; 建构法律体系;
1.概念体系的构筑; 2.法条体系的构筑; 3.法典体系的构筑; 4.制度运用体系的构筑;

区别异质规范; 注意实务运作; 尝试案例分析;
多花时间,多做思考;加以时日,豁然开窍,水到渠成!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北大债权法笔记

北大债权法笔记

『如何学习债权』1.处理关系:(1)基本知识理论de学习&深入de理论研究:以基础为主(2)立法&法律de适用性解释:适用性解释更重要,不宜随意评价立法(3)理论&实务2.参考文献:·教材:全面,介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水平之间,平时学习足够;新。

(推荐)·《民法债权》(社科院王家福主编):全面(推荐)·《合同法研究》(王利明)·工具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丘宗志、·国外著作:《民法通论》(拉伦茨德);《合同法导论》(阿迪亚英);《英美契约法论》(杨真台)·论文:帮助了解目前法学界de前沿问题,社会之所需;·法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讲债de概述一.债de概念·中国古有“债”:仅包括金钱之债;债责不分(现在债与责分开,只讲债de当为);多指债务(现在突出债权,一种私权和财产权)·《民法通则》颁布前,债de地位有所变化:50年代学习前苏联,其法律中有“债”(法律上已有现代法律意义上债de概念)->1978年,开始民法典起草,债de概念存废引起争论->《民法通则》确认债de概念。

反对“债”:法律上de概念与日常生活中差距太大;各种债之间性质差异大于共性,无需统一。

·目前制定民法典,债de存废又产生争论:英美法中没有物权和债权de概念,大陆法系de概念体系并不十分适应中国社会de发展;侵权行为法独立化,债de存在没有必要定义: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一方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de行为, 其中有请求权de一方为债权人,对方为债务人。

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为基础(1)广义de债:所有债权和债务de总和(债之关系)。

(2)狭义de债:具体(某一单项)de债权或债务。

二,债de特征·教材:A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de法律关系;B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de法律关系;C债是以请求权为内容de法律关系;D债是财产关系与物权区别,基本就将债权de特点显示出来。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三、 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一)几种立法体例
1. 在《德国民法典》中,债法(Schuldrecht)和 物权法(Sachenrecht)并列构成民法中财产法的 两大支柱。
2.《法国民法典》没有独立的债编,德国民法中 债法的内容,在法国民法中是作为所有权的取得 方式出现的。
3. 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意义上的 民法典,债法由合同法(Contract Law)和侵权 行为法(Tort Law)等构成,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判例和一些单行法。
注:在我国现行法上,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是自然债务。在我国现行法 上,婚姻居间(为他人缔约结婚提供中间服务的机构)是被承认的, 受到法律保护,不是自然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 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其他民法法域中的债的关系:
A. 民法总则中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系;
B. 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人和所有权人之间 的关系;
C. 婚姻法中夫妻之间互享生活费用请求权; D. 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
四、债法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Schuldverhältnisses ) 1. 含义 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的效力是相对的, 它只约束债的关系的参与人。债权请求权仅属于 债权人,仅指向债务人。
(2)债的保全
比如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债权 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 履行债务。
《民法通则》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 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通意见》第171条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 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 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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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与写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法和法律理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债权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侵权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阅读与写作1.徐百柯:《民国那些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那些名士!2.何秉棣:《读史阅世六十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看看别人怎么念书!3.安索尼T. 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周战超、石新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反思法律人职业理想,追寻审慎和实践智慧的律师政治家传统!4.Volokh, E. (2010). Academic legal writing: Law review articles,student notes, seminar papers, and getting on law review. New York,N.Y: Foundation Press. ——法学论文写作圣经!——中国人常犯的错误法学写作示例——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5.戈登·哈维:《学会引用:大学生论文写作指导手册》,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Harvey, Gordon. Writing with Sources: A Guidefor Students. Indianapolis, Ind: Hackett Pub. Co, 2008.——中国人常犯的错误!中国法学抄袭示例——方流芳:《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6.莫提默·J. 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如何阅读一本书》,郝明义、朱衣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看了才会知道自己读了哪些很多垃圾书!Adler, Mortimer J., and Charles Van Doren. Howto Read a Book.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72. 还有重要震耳发聩的德国资深愤青的文章——叔本华:《论读书与书籍》,《叔本华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7.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朱慧玲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简明生动法律与政治智慧入门!Sandel, M. J. (2010).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London: Penguin Books.民法和法律理论1.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德)H·克茨(Hein Kotz):《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Zweigert,K., & Ko tz, H. (1998).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5.本森主编:《合同法理论》,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Benson, Peter. The Theory of Contract Law: NewEssays.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版,2003)6.Samuel, Geoffrey. Law of Obligations & LegalRemedies(2nd edn.). London: Cavendish, 2001.7.Craswell, Richard, and Alan Schwartz. Foundations ofContract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法律出版社影印版,2005)8.Levmore, Saul X., and Catherine M. Sharkey. Foundations ofTort Law.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 Thomson Reuters,2009.(法律出版社影印版,2005)9.Glendon, M. A., Gordon, M. W., & Carozza, P. G. (1999).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in a nutshell. St. Paul Minn: West.(《比较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影印版)10.Coleman, Jules L., and Scott Shapiro. The Oxford Handbook of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2.11.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陈卫佐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债权法合同法1.《欧洲合同中的诚信原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Whittaker,Simon, and Reinhard Zimmermann. Good Faith in EuropeanContract Law: The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2.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合同裁判指导卷,吴庆宝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套装上下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

4.Gordley, James. The Enforceability of Promises in European ContractLaw.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5.Hondius, E. H., and Hans Christoph Grigoleit. UnexpectedCircumstances in European Contract Law.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11.6.Cartwright, John, and Martijn Willem Hesselink. PrecontractualLiability in European Private Law.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7.Sefton-Green, Ruth. Mistake, Fraud and Duties to Inform inEuropean Contract Law.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8.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nd Ecological Damage in European Law.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侵权法1.《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Bussani,Mauro, and Vernon V. Palmer. Pure Economic Loss in Europe.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2.《侵权法的统一:因果关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In Spier, J.,Busnelli, F. D., & 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 Law. (2000).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3.《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Magnus, U., Busnelli, F. D., & 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 Insurance Law. (2001).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4.《侵权法的统一:违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Koziol, H., &Busnelli, F. D. (1998).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Wrongfulness.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5.《侵权法的统一:严格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Koch, B.A., Koziol, H., Busnelli, F. D., & European Centre of Tort andInsurance Law. (2002).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Strict liability. The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6.《侵权法的统一:共同过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Magnus, U.,Martín-Casals, M., & Boom, W. H. (2004).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7.《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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