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能宝司法考试2011民法考点汇总(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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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图表式记忆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民法通则一、民事权利分类标准具体分类概念典型例子财产权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

人身权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产生的一类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权利内容性质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继承权(就其内容是财产权,但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义务主体的是否特定绝对权相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期待权主权利从权利已经取得并可以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生才能实现的权利在关联的权利中,独立存在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主从关系主债权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权利作用支配权依权利的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特点:(1)、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不得附条件和期限;(3)、依一方意志就能实现;(4)、行使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例子:合同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

特点:(1)、相对性;(2)、非公式性;(3)、客体是行为;(4)、大多是实体权利。

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子:债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特点:(1)、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是否行使由当事人来决定;(3)、行使有一定的期限;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延期行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例如《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法人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法人是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

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作为社会组织,它既可以是人的集合,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但却不能是单个自然人。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不都是法人。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

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并且也只有在民事活动中,才会成为法人。

(三)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除法人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人是完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组织上的独立性组织上的独立性,表现在:①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执行自己的意志;②法人组织与其成员完全相独立,不会因其成员的死亡、退出或破产而影响其存续;③法人无须依赖其他组织而能独立存在。

凡需依靠其他组织而存在的,如企业中的车间,学校中系、所,不能成为法人。

法人组织上的独立性,使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财产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是指法人的财产与其创办人的其他财产、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与法人内部自己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完全独立由法人支配。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不言而喻,每年考查的分值达九十分左右,故而掌握好民法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有着重要作用。

而在复习中,又往往听到不少学员抱怨民法的抽象、复杂、难以理解,屡次成为通过司考的羁绊。

笔者认为虽然民法的体系庞杂、知识点琐碎,但并非毫无方法、规律可言。

只要掌握了科学、合理的复习方法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此我仅以自己备考中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所帮助。

如上所言,司法考试中民法体系庞大,原理复杂,内容细微,因此复习民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体系,然后将各种具体知识填充到这一体系中。

要掌握民法的基本体系,这是复习民法的第一步,必须做到合上课本,脑子里能迅速梳理出民法的编章设计。

民法体系,主要围绕主体、客体、权利、行为、责任这五个关键词展开。

具体而言: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客体:人身、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3、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4、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5、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其他责任。

结合司法考试考查内容,包括总论、物权、债权及合同、侵权、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几个部门法。

围绕以上五个关键词及民法的各部分内容,运用正确的复习方法,攻破司法考试中民法这个堡垒将不在是个神话。

虽然民法中各具体部门法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其原理是相通的,复习方法上也可通用。

就复习方法而言,有如下建议:一、系统梳理教材。

一本系统、知识点全面的教材对于民法的复习至关重要。

或许有学员会说“司法考试不是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考查吗,那就只用看法条就行了,干吗要浪费时间来看教材呢?”的确,司法考试是以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考查为主,侧重于实践,但这些法条背后都是有其法律原理的。

看教材是为看法条打基础。

法条的表述精炼、概括,直接看法条会觉得枯燥,切不容易理解,现在司法考试很多题目都是从法条背后的法理演变出来的,所以要以教材为始。

通过教材的学习,对民法基本原则、制度、理念有宏观上的把握,便于日后法条的理解和运用。

2011政法干警考试考前民法大杂烩

2011政法干警考试考前民法大杂烩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具有或然性。

如果以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为条件进行的约定,这叫作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抗辩事由作为对抗责任成立的理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理由。

正当理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外来理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

3,宣告死亡: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三: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权利能力应该终止。

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1.效力待定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

3.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实而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4,身份权:荣誉权5,有限合伙: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011年民事诉讼法司考新增考点

2011年民事诉讼法司考新增考点

2011年司考新增考点:民事诉讼与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新增考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1)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2)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3)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2、法院受理起诉的法律效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本法108条的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对于本条列举的7种情形,分别处理。

考生需要熟悉本条所列举的7种情形,受理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属于仲裁范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考生应当注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限制。

4、庭前准备庭前准备阶段,考生需要重点记忆两个考点:一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外地人民法院在30日内故未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二是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起参加诉讼。

5、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简易程序考生在简易程序中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审理期限。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新增考点

(一)民事权益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网络侵权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校园安全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概要

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重点复习一、合同订立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措施1、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2、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合同20条第4款)(1)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B、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对要约进行任何变更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时的补救二、合同法对主体行为能力不足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法人:一般超出经营范围一律有效,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的合同无效;2、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为可追认的合同三、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3款: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均为无效;2、合同法54条第2款,除欺诈、胁迫危及国家社会利益之外,均为可撤销。

四、合同法对合法性欠缺的合同的效力放宽1、民通58条第5款,违反法律为无效,实践中对法律采广义解释;2、合同法52条第5款,合同法仅限于违反狭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五、变更与撤销的关系(合同54条第3款)1、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当事人要求撤销的,法院酌情变更或撤销。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解释(合同61条、62条)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12条)2、主要条款欠缺时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合同61条)(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2)依合同其它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3、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合同解释方法。

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提示(精)

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提示(精)

2011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提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了解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内容和区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主体在诉讼中除了享有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行为,这种主体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

另一种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因此,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称为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了解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了解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依法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辩论原则的辩论形式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主管与管辖1、管辖恒定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2、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

3、级别管辖,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和四种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1、5点(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种: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管辖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和处理方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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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54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先生效。附条件的赠 与条件先生效,合同后生效 55 自然人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56 分期付款:未还部分到 1/5 的可以解除合 同、返还货款 57 善意取得:善意-合理对价-已交付、登记 58 一般失火不是不可抗力 59 动产风险已交付为界限,不动产风险以登 记为界限 60 有不可抗力可以不按抗辩,否则不可以 61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 62 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转让使用的属双方,研 究方不得再之前给第三方,否则效力待定 63 发明,为约定申请专利权属研究方 64 共有可以单独转让,共有人、承租人都有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于次承租人 65 次承租人损坏房屋,承租人应当赔偿 66 承揽人仅可擅自将辅助工作外包,并应就 外包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67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擅自外包,定作人可解 除合同 68 融资租赁: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设备瑕疵 权利,除非是依赖于出租人的技术 69 未约定融资租赁物的归属的,归出租人 70 主体工不得转包(肢解) ,辅助工程不得 多次转包 71 间接委托中,第三人可以选择起诉委托人 或者受位托人,选定后不可变更 72 行纪合同:行纪人高价出、低价进所获利 益未约定的,归委托人所有 73 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应书面形式否则视为 不定期租赁 74 承租人可自行修缮房屋,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影响使用的应当减租或延长期限。超 出必要部分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 75 承租人四方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房屋 76 施工中至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77 一般保证有先后,连带保证无先后,约定 不明的适用连带保证 78 银行对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时可将地 上新增房屋一同拍卖但不能优先受偿 79 工程拍卖后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0 无约定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完成交货 81 夫妻一方抵押房屋无效,银行不能执行
30 可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 催告后仍不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1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 平的合同,可申请法院、仲裁撤销。1 年内。 32 格式合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责条款。单方免责、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3 一倍赔偿,商家主观必须是欺诈 34 串通低价出让逃避债务可撤销,超过出斥 期间,可无效。 35 要定合同人来了又不盖章,缔约过失 36 假样品定合同,可撤,可履,撤前对方可 要求付款 37 盗窃、遗失物、知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8 不安抗辩: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逃债, 丧失商业信誉 39 顺序抗辩:先履行的不履行、不符约定, 后履行的可不履行 40 明示不履行、无法履行,可直接要求承担 违约责任 41 代位权:债权对债务合法、到期--债务对 次债务(非专属自身)到期、怠于行使、 损害主债权利益 42 对有偿行为撤销权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有 恶意。无偿行为不需要受益人有恶意。 43 企业之间不得借贷 44 债权债务可转让,但以性质或约定不能转 让的除外 45 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除非债务人同意 通知不得撤销。抗辩一同转。 46 留置权基于同一合同,法定抵消权须同种, 合意抵消可以不同种 47 赠与转移前可撤,救灾扶贫、公益公证的赠与 不可撤销 48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应赔偿损失 49 保管人未约定期限,可随时解除合同 50 货物送达前,托运人可要求中止运输、返 还货物、变更收货地点、收货人 51 订合同后,又房屋抵押、转卖的,可解除 后 合同,赔 1 倍损失 52 订合同时,无预售许可证,已抵押、转卖, 时 为安置拆迁房的,将被撤销、解除,赔 1 倍损失。 53 售房有其他欺诈行为也赔 1 倍损失
128 侵犯著作权可向中院起诉, 撤销商标权可 自注册日起 5 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 129 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 须向名称登 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不能想法院申请 130 撤销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对已履 行完的判决、合同无追溯力。有不良影 响的商标撤销后不得再使用 131 独占许可可以咨询起诉,排他许可可以 自行起诉也可与商标注册人一同起诉, 普通许可需要授权才能起诉 132 不能注册商标的:通用名、主要功能、 原料、缺乏显著特征,县以上地名 133 外国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禁止 我国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 134 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备案,不影响合同效 力。被许可而使用的商品,应明示被许 可人的名称和产地。否则侵犯知情权。 135 专利侵权案由被告举证为侵权(倒置) 136 侵犯专利的赔偿:按损失-获益-许可使用 费的倍数-1 至 100 万法院确定 137 专利案只能由中院审,著作权、商标案 可以由高院指定若干(1-2)基层院审 138 发 20, 实外 10, 在外国第一次申请日起, 发实 12 个月内,外 6 个月内,向我国提 起的可享优先权,外国提起日开始保护 139 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不侵权 140 独占许可,只能许可一个人 141 职务发明: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都 是单位的,发明人有署名权、获得奖励、 报酬权 142 专利申请前的合同属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后的适用 适用前述 参照 适用 143 转让职务发明, 同等条件完成人优先受让 144 有限公司货币出资应超过 30% 145 申请日前 6 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 被泄露、国际展览、学术会议发表 146 申请专利前后持续侵权的, 授予前属不正 当竞争,授予后属侵犯专利权 147 婚姻无效:重婚、近亲、疾病、年龄。 胁迫应在登记后 1 年内起诉撤销 (恢复自由) 胁迫 148 夫妻一方的财产:前、医、残、遗嘱赠与 只给 1 方的、1 方专用的 150 共同财产: 方财产的收益、 1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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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104 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 应当将转让价款提 前清偿或提存 105 签抵押合同拒绝办登记的给对方造成损 失要赔 106 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得 抵押权不能对抗 107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担保, 第三人 的担保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108 可设立质权 质权的: 票据、 专利、 钱、 著作权、 质权 商标的财产部分 109 合同签订生效, 质权占有时生效, 孳息本 属于质权认,但可约定 110 未经所有人同意的专质, 转质人造成的损 失由质权人负责赔偿。 转质适用善意取得111 报刊有法定转载权,网络没有 112 中人的作品已发表翻成少数民族语言, 又 在中国发表 113 使用软件可以不赔, 但应停止, 如不停止 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 114 侵犯商标权、外观专利权的不包括购买 和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 115 故意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侵犯 116 合作作品任何一方都不可以阻止他方行 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 117 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展览权就转移 118 自传体著作无约定的著作权归该人物, 执笔人、整理人可获得报酬 119 网络传播应取得录制者、著作权人、表 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20 未收费, 也未向表演者付费才是合理使用 121 电(视)台,播已法表、录音制品可以不 经过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122 有出租权的:电影、唱片、软件 123 软件、音像的复制品出版、发行、制作、 出租的人能够证明有合法授权、 来源可以 不承担责任 124 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25 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属于现有设计 126 录制、复制、网络传播都属于表演者权 127 发行必须是有形的原件或复制件 (出售、赠与) 126 出钱、组织者、提供素材的都不是作者 127 著作权超过 2 年诉讼时效, 侵权行为仍在 持续,法院可向前推算 2 年
82 撞死 1 个,重伤 3 个就是严重后果 83 无论是天然还是法定孳息都要与原物脱离 85 原始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转继受取得--继承、买卖 创设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抵押、担保 86 卖出又借回时所有权转移--占有改订 占有改订 87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应在 2 年内要回, 如通过拍卖、正规经营取得,应支付对价 88 继承房屋所有权直接取,得无需登记 89 供役地、需役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地役 权一同转让。地役权不是相邻关系。 90 拾得遗失物没有权力来源是无权占有,盗 窃是有意占有是自主占有,购买是自主占有 91 继承人须先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才能 买卖,继承后的买卖同样不破租赁 92 特殊财产担保是不是保证,而是抵押 93 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是除斥期间不变) 一般保证:从主债务判决之后 2 年,主债务 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中断,保证也中断 连带保证:从债主提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应当自主债务届满 6 个月内主张。主债务诉讼时 效中断,保证不中断。 94 人保、物保都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物保的应 先承担债务,如不是本人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人 保、物保承担,承担者可以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 人追偿。如物保无效、消失其他人保还得承担。 95 债权人殆于行使担保物权视为放弃,如使减 少视为部分放弃。 96 主债务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自愿还钱了, 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要钱了,法院也不管。 97 催款单上签字盖章视为对债务重新确认,不 是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 98 转移债务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99 转移债务担保人不同意,转移后就不用再担 保;同意,转移后仍然需要继续担保 99 债权分割、转让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100 抵押权清偿登记优于未登记,先登记的优于 后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101 浮动抵押是动产,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102 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 2 年,连 续主张连续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后 1 次主张后 2 年行使抵押权 103 未经抵押权人(未告知受让人)同意不得转 让房屋,行为无效,但是转让合同有效。
2010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民法张能宝真题集知识点汇总
1 宣死有顺序,宣失无顺序。宣死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2 表见代理,外表授权的特征 3 事业单位对动产没有所有权,有收益处分 4 他律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寺院 5 无权代理应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6 侵犯肖像权须以盈利为目的 7 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不侵犯名誉权 8 侮辱诽谤法人侵犯法人名誉权 9 著作权与人身权冲突优先保护人身权 10 侵犯名誉权社会评价需降低 11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进 行的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比要费用 12 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的意思 表示,悬赏广告 遗赠 13 没有法律根据-受益-受损-有因果关系 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原物+孳息 14 公平责任是用于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 15 保证不能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主张权利 16 以物偿债是普通债务不能优先 17 第三人侵害未成年人应当承担责任,学校 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18 楼上东西掉落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19 有偿委托至损受托人应赔,无偿的故意过 失赔,否则不赔。 20 赠与人除非有故意过失赠与物造成损害的 不成但责任。 21 公共场所、道旁修缮应设明显标志,否则 施工人应承担责任 22 危险现实存在-不得已-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3 酒店、迪厅未尽合理安保义务应赔偿,有 第三人的可承担补充责任,先赔的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 24 无偿帮工至损,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5 虽无共同故意、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发 生同一损害后果—共同侵权。 26 行为违法-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有过错 一般侵权 27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要求本金利息、债券 的,缴付出资义务的。 28 缔约过失:假借定合同,恶意磋商,隐瞒 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 29 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串通,合法掩盖 非法,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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