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于谣言的处置惩罚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将其定为一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散布谣言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虚假、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或者不实的,不能是真实的信息。
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信息,即使对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因为在法律上,真实的信息是不受保护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
2.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散布的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了损害,或者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如果散布的内容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散布谣言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有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是无意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是出于好心而传播了谣言,那么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二、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散布谣言罪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场合散布谣言公共场合包括街头、广场、公园、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在这些地方,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2.通过公共媒体散布谣言公共媒体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
在这些媒体上,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3.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如果散布的内容涉及到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就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就构成了散布谣言罪。
网络造谣法律规定是什么?

网络造谣法律规定是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
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导致有很多网友利用了网络,进行造谣和传谣活动,给很多人带来的伤害,侵害了别人的权益。
那么,网络造谣法律规定是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
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导致有很多网友利用了网络,进行造谣和传谣活动,给很多人带来的伤害,侵害了别人的权益。
那么,网络造谣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

散布谣言罪定罪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谣言的传播也越来越快捷。
谣言不仅会误导公众,干扰社会秩序,还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散布谣言的行为进行惩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散布谣言罪的定罪标准。
一、散布谣言的概念散布谣言是指有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引起公众恐慌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谣言可能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如假新闻、虚假医疗信息、恶意攻击等。
二、散布谣言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散布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规定,散布谣言罪构成要件包括:1.有散布谣言的行为。
这里的散布包括发布、传播、传阅等行为。
2.谣言具有虚假性。
谣言必须是虚假的信息,如果是真实的信息,即使可能会引起公众恐慌,也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3.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散布谣言罪的重点。
要求谣言的后果是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如果只是造成了一些影响,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就不构成散布谣言罪。
三、散布谣言罪的量刑标准对于散布谣言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应考虑以下因素:1.谣言的严重程度。
如果谣言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影响范围广泛,那么应该加重惩罚。
2.散布谣言的方式和手段。
如果散布谣言的手段比较恶劣,如利用网络、微信等广泛传播,那么应该加重惩罚。
3.散布谣言的动机。
如果散布谣言是出于个人恶意或者其他不良动机,那么应该加重惩罚。
4.散布谣言的后果。
如果散布谣言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引起公众恐慌、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应该加重惩罚。
总之,散布谣言罪的量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以散布谣言的行为作为唯一的标准。
四、如何防范散布谣言防范散布谣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广大公众应该自觉抵制谣言,不轻信、不传播。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谣言的监管和打击,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减少谣言的传播空间。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摘要】谣言在社会中的传播会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有法律规制来控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也有其局限性。
法律规制对谣言的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平衡言论自由与谣言的传播。
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限制谣言的传播。
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基于法律规制,法律规制应该促进言论自由的健康发展。
打击谣言需要法律和公众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法律规制对谣言的传播进行有效控制,保障了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关键词】谣言、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社会影响、定义、特点、含义、局限性、控制、平衡、保护、限制、传播、结论、健康发展、打击、公众合作。
1. 引言1.1 谣言对社会的影响谣言是指没有经过证实的虚假信息,在社会中的传播会给人们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谣言可能导致恐慌和混乱。
当人们听到谣言后,会感到恐慌和不安,可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动,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谣言还可能损害个人的声誉和利益。
一旦被某种不实信息所困扰,个人可能会遭受到不公正的评判,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谣言还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社会和个人为了应对谣言而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这些资源本可以用于更为有意义的事情。
谣言对社会的影响是十分负面的,它不仅使人们感到恐慌和混乱,还可能危害个人的声誉和利益,同时还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我们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来控制谣言的传播,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2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它保障了人民的表达权利和知情权利。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言论自由是人民参与政治和监督政府的基础。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可以表达对政府的意见和批评,促使政府更加透明和负责。
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和创新的源泉。
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可以自由讨论和辩论各种观点,促进知识和思想的交流碰撞,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言论自由还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可以揭露各种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正。
网络安全法 谣言

网络安全法谣言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和管理。
其中,针对网络谣言的管理是网络安全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网络谣言的迅速传播和广泛影响,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利益。
网络谣言可以引起社会恐慌,破坏互联网舆论环境,影响政府公信力和企业形象,还会给个人的名誉和隐私带来损害。
因此,制定网络安全法来规范网络谣言行为,并惩处违法者就显得非常必要。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谣言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谣言的定义和界定:网络谣言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不实消息、虚假信息或无根据的言论,其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制造社会恐慌或者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
2.加强谣言的监测和查处:建立网络谣言监测与查处机制,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控和把握。
相关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网络谣言的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谣言信息源的管理:对于发布网络谣言的个人或组织,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明确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审查和管理,对发布谣言的平台进行处罚,并要求相关平台主动承担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
4.加强谣言信息的传播管理:对于网络谣言的传播者,要依法进行惩罚。
明确对于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5.促进谣言的清除与澄清:对于网络谣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清除和澄清。
加强网络谣言的辟谣工作,及时公开真相,防止谣言继续传播。
6.加强网络谣言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网络素养和辨别能力,增强大众对谣言的警惕性。
开展网络谣言的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认识,促使公众自觉抵制和拒绝网络谣言的传播。
总之,网络谣言的传播严重威胁着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和惩处是非常必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规定是什么?1、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如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
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每位公民都有言论自由,但是所有的权利都有一个度超过就可能触犯法律,言论也是如此,如果传播不实的言论对他人进行诽谤,对他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的,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罚,诽谤他人相关的法律比较多,一般诽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
一、诽谤他人的处罚1、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如果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将构成诽谤罪。
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诽谤他人处罚的相关规定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诽谤和污蔑法律有哪些规定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诽谤和污蔑法律有哪些规定导读:在我国的相关个人的名誉和声誉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相关的侮辱严重或散布谣言、对他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伤害的,都会构成我国的诽谤罪,对这类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判决工作的办理,维护我国的法制和平和社会平稳。
一、污蔑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污蔑罪名,侮辱诽谤情况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二)罪行认定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
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1.具有强烈社会危害性或者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作
出被告立案判决。
2.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开展活动的,以及在法律范围内造成显著
的社会危害或者损害被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或者肖像权的,作出被告立案判决。
3.被害人申诉案件被处以拘留、羁押、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被害人实施了诬陷诽谤行为,作出被告立案判决。
4.除上述情形外,涉嫌非法实施诬陷诽谤或者涉嫌有其他违法嫌疑的,也可以依法作
出被告立案判决。
(二)诬陷诽谤案件立案的证据要求
1.被告系有关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指当实施诬陷诽谤活动时,被害人已明确了被告
与具体行为的关系;被告实施诬陷诽谤行为已达到其应有的水平,可以认定其具有有效故意;行为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被告实施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的范围。
2.依据被害人自述或者他人及其它调查证据证明:有充分的证据、基本确定的证据;
或者由受害人报告、行政机关处理的逆向跟踪证据;或者法官补充调查获取的证据;表明
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诬陷诽谤行为。
3.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被诬陷诽谤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被害人肉体、财产、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以及肖像权等各方面受损的程度,以及其所受到的损失程度,应反映在证
据中;其损失的客观性应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标准。
4.犯罪人归责:结合案件实际和证据,证明犯罪人对案件具有明确而有实质性的归责,表明犯罪人具有诬陷诽谤行为;在所向披靡的证据情况下,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犯罪人有
犯罪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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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真理府”杨支柱最近“谣言”似乎特别多,各地警方对“谣言”的惩治也似乎越来越频繁,自今年六月以来媒体报道的就有: 5 月31 日,“站在墙头等红杏”在温州某网上论坛转贴“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的横幅图片,并自称是自己开车经过瑞安塘下罗凤花园时所见,被温州警方治安拘留(温州网2007 年6 月2 日);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自5月31 日起向130 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手机短信,受到无锡警方治安拘留(新华网南京6 月6 日消息);黄、萧、蔡三人将今年3月19日至5月31日广东信宜市共发生的6宗歹徒强拉妇女上车抢劫强奸的案件“制作”成“奸杀女生、盗卖器官、凌迟同胞”等谣言在网上传播,受到治安处罚(新快报7月7日);四川广安3 名男子7 月5日在汽车站附近闲谈,捏造“公交车翻到渠江大桥河里”的事实并被他人广为传播,导致32市民争先恐后到渠江大桥观看,被广安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华西都市报2007 年7 月18 日);7 月18 日济南暴雨之后,网名为“红钻帝国”的某婚纱影楼员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大量跟贴称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人,被济南警方治安拘留(齐鲁晚报2007 年7 月24 日)⋯⋯对“红钻帝国”的拘留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对无锡丁某的拘留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样的批评是无力的。
事实上受到拘留行政行为更直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法学有理由批评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犯罪嫌疑人却不能以刑罚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
自由有它的界限,言论自由并不例外。
一种言论如果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表达思想的言论,而转变成了足以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
诽谤、侮辱、煽动暴乱、教唆杀人都是以“言论”形式从事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犯罪行为。
“因言获罪”之言有它特定的含义,就是表达思想的言论。
在现在这个自动化时代,利用职权动动键盘就可能贪污成百上千万元,总不能因为这种贪污行为是用敲键盘的形式完成的,就把它等同于我现在同样以敲键盘形式进行的言说吧?所以得先证明警方对“红钻帝国”和无锡丁某的拘留是错误的或违法的,然后说有充分的理由说警方侵犯了他们在自然法或实在法上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
言论自由的原则代替不了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正如“人身自由”的盾牌不足以对抗杀人、放火的指控。
本文不打算探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只探讨公共秩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对上列谣言治安案件逐一做出自己的分析。
言论自由与信息真伪无关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由此可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要受处罚,不一定以散布谣言为手段;而谣言如果不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不应该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
是否已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伪,才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
现场煽动暴乱的罪行远比散布谣言严重,总不能说因为煽动是假的所以才应该受到惩罚吧?煽动一般使用的是祈使句,何来真假之分?散布他人隐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恰恰因为所散布的信息是真的。
所以言论自由的界限,只能是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与言论所承载的信息的真假无关。
那么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才受处罚,而不规定“散布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处罚呢?因为揭示真相而能够扰乱公共秩序,必定是有重大的灾害或危险即将或已经来临,需要警告人们躲避或迎战。
例如电影院里失火,有人大喊“失火了”,结果观众逃离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数人受伤、一人死亡,这危害还不大吗?但是这总比没人警告导致更多的人烧死在电影院里好得多。
政府不是上帝,它关心的不应当是真理而应当是公共利益。
不实言论虽然带来了或可能带来混乱,但是如果因为它而避免了或可能避免另一种更严重的损失,依照同样的逻辑也不应受到惩罚。
当33言论带来比较复杂的后果时,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计算受它影响而产生的正、负公共利益的总和。
强调谣言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为了免于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真假判断,并不是要求言论者对于谣言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未采取,则相应的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
造谣者散布谣言后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害,是不应该由谣言发布者承担的。
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因为允许政府因不明显的危险阻止或惩罚言论将使言论者发表任何言论都胆战心惊,而非紧迫的危险是政府有时间采取措施避免的。
一个谣言是否有“明显而紧迫的危险”,跟国民的敏感神经有关。
譬如在那些双方斗争激烈的村委会选举或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如果谁在一方群众经常光顾的论坛或博客上散布对方打死、打伤自己人的谣言,的确是有可能引起械斗的。
凡文明国家惩治扰乱公共秩序的谣言时都必须坚持“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准以保护言论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国处理同样的案件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因为同样的言论在不同的国家危险程度是不同的。
有证据未必是真相凡是突发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能逃离的人已经逃离,则无论怎么夸大损失都不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即使人们正在逃离,只要不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煽动,仅仅用键盘或手机短信也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很难想象急于逃命的人还有闲心看“掌中宝”或手机短信。
“红钻帝国”在人们早已逃离灾难现场后通过互连网发表言论,就算是故意造谣说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几千人,都不会增加一个任何人命和财产的损失,更不可能让老天爷再在济南下一场灾难性的暴雨。
因此“红钻帝国”不仅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也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
夸大灾情当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更多的人更大的心灵痛苦,但是扰乱公共秩序显然不包括增加人们的心灵痛苦在内;否则播放一部感人的爱情电影,都可能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拘留。
警察属于公安局,不属于“真理局”,灾难或事故面前警察首先应当关心的是一种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秩序尤其是公众安全,而不是一种言论中是否含有虚假的成分。
警察不属于“真理局”,政府也没有能力扮演“真理府”。
据新华网济南7 月21 日电,“7 月18 日,济南市遭遇罕见大暴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 日凌晨的灾情统计显示,共有22 人遇难,6 人失踪,142 人受伤;19 日上午,因灾死亡人数上升至25 人,失踪人数减少为4 人,受伤者升至171 人;19 日晚上的灾情统计显示,济南市因大暴雨死亡的人数达到26 人,另有6 人失踪,171 人受伤。
”这说明政府对灾情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的,时至今日,也不见济南当局告诉我们那失踪的6 人到底是死是活。
这并非济南市政府的能力问题,即使发达如美国,对“卡特里娜”飓风死亡人数的统计也由最初的513 人、657 人不断增加至1209 人(由于本人搜集信息不全面,不能保证后来没有再增加)。
由于人类认识固有的局限性,在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有证据的,未必34就是事实真相;无证据的,未必就不是事实真相。
既然如此,判断人们传说的死亡人数是否谣言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连判断标准都没有,却以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把人拘留,不但无助于人们掌握真相,相反只能让人怀疑警察要以杀鸡告猴手段阻止人们揭示真相,掩盖灾难的严重程度或官员的失职。
在中国各地政府总是习惯性地低估灾情时,民众“夸大灾情的谣言”传播往往被随后增加的灾情统计证实,引起媒体和中央政府的重视,最后导致中央政府直接救灾或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力度,多少起到了“亡羊补牢”的作用。
而“谣言”稍有不实,其制造者或努力传播者却可能因此而失去自由。
在中国,公共秩序常常被灾害或事故地的政府歪曲成地方形象和官员政绩。
适当地夸大可以引起政府对灾难的重视,有利于救灾、救济工作的及时开展。
个别人在灾难现场外捕风捉影无限夸大灾害结果也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危害,因为足以影响政府行为和公众心理的社会舆论并不是个别人的言论所能左右的。
公众不是弱智或文盲无锡警方对丁某的拘留与济南警方对“红钻帝国”的拘留本质上属于同一性质的事件,都是灾害或事故已经发生后告知他人自己对灾情的估计。
稍有不同的是,济南暴雨之后夸大灾难后果还可能增加人们的心理痛苦,而无锡丁某的短信甚至不会在收信者中造成更多的心理痛苦或恐慌。
中国民众早已习惯了政府官员“用证据说话”缩小灾情,面对自来水刺鼻的腥味,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政府发言人关于水质没有生化和毒理变化的宣言。
同样很少有人会真的相信一个并非专家的亲友或来历不明的陌生人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断言。
绝大多数民众并不是弱智,作为正常人他们会很自然地把“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理解成“太湖水污染严重,不能喝”。
而太湖水那段时间确实污染严重,喝不得。
如果是这样,丁某所发短信不就成了有事实根据的善意警告吗?判断一个“谣言”是否已经造成恐慌,最好的指标当然是看收听者的行为有什么改变。
而在一个“谣言”事实上没有引起收听者外在行为改变的情况下,要判断它是否可能引起收听者心理上的恐慌和行为上的改变,当然应该尊重收听者对该“谣言”的通常理解。
无锡警方并未通过调查得出收听者对“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通常理解,却指控丁某的“谣言”造成了市民很大的恐慌,这是明显的武断。
警方凭什么断定民众读了“燕山雪花大如席”的诗句都会信以为真?何况,正如民众的心灵痛苦不属于公共秩序一样,民众的心理恐慌同样不属于公共秩序。
只有当心理恐慌转化为外在的行为如奔逃、哄抢或暴动时,引起恐慌的言论才扰乱了公共秩序。
试问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 倍”的“谣言”,有多大的可能引起人们奔逃、哄抢或暴动呢?“犯罪黑数”与“瘟疫黑数”信宜三网民因传播“夸大”的犯罪信息导致当地人心惶惶而受到治安处罚,是谣言案中的另一种典型,案子不少。
散布类似这类谣言而没有受到处罚的就更多,许多人都曾传播类似的不知真假的小道消息,提醒亲友注意安全。
35关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小道消息跟前几类谣言不同的是,它不像前几类谣言那样是单纯描述和评价已经发生的事,它通向未来,能造成恐慌并改变人们的行为;但是它不会增加犯罪的危险,只会增加对这种客观存在的危险的防范。
防范自己被犯罪行为侵犯当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这种防范增加了防范者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